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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3 09:30:1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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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100G09DB52贵州省地方标准DB52/T886—2014煤矿低浓度瓦斯提纯厂安全要求safetyrequirementsforpurificationplantoflowconcentrationgasofcoalmine2014-02-27发布2014-08-27实施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贵州省能源局\n\nDB52/T886—2014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基本规定..........................................................................25提纯厂厂址选择....................................................................36提纯厂设计、施工安全要求..........................................................47提纯厂生产运行安全要求............................................................98提纯厂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119提纯厂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12I\n\n学兔兔www.bzfxw.comDB52/T886—2014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贵州盘江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贵州省能源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盘江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汉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六盘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盘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世梁、吴芳、刘勇、张汉刚、许功祥、陈文贵、孙新升、何坤雄、何礼万、李楚啸。II\n\nDB52/T886—2014煤矿低浓度瓦斯提纯厂安全要求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低浓度瓦斯提纯厂(以下简称提纯厂)新建和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50压力容器GB3836.1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14907钢结构防火涂料GB15603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5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AQ1071煤矿用非金属瓦斯输送管材安全技术要求AQ1076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保障系统设计规范AQ301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T900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CECS24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JJ33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HG20571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附条文说明)HG/T20675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附编制说明)SH3093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附条文说明)SH3137石油化工钢结构防火保护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SY/T4102阀门的检查与安装规范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nDB52/T886—201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煤矿低浓度瓦斯LowConcentrationGasOfCoalMine甲烷体积浓度大于或等于3%且小于30%的煤矿瓦斯。3.2提纯Purification除去部分或者全部煤矿低浓度瓦斯中除甲烷外的其他物质,使甲烷浓度升高。3.3天然气NaturalGas煤矿低浓度瓦斯经过提纯后的产品(其中甲烷体积浓度大于95%)。3.4提纯厂PurificationPlant用来实现煤矿低浓度瓦斯提纯生产天然气的生产企业。一般由办公区、生产装置区、控制区等部分组合组成。3.5低浓瓦斯提纯装置LowConcentrationGasPurificationEquipment将煤矿低浓度瓦斯气提浓成高浓度瓦斯气(甲烷体积浓度大于30%的瓦斯气)的系列设备。4基本规定4.1基本原则4.1.1提纯厂安全保障系统建设应遵循“阻火泄爆、防爆抗爆、多级防护、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4.1.2提纯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GB50187、GB50183、GB50160、GB50011、HG20571、SH3093的规定。4.1.3提纯厂的工艺设计中不得产生氧含量高于23%的富氧低浓度瓦斯气。4.1.4提纯厂包含的设备和管道的操作压力不得超过50kPa。4.1.5提纯厂的所有设备和管道及附件均应设置可靠的防雷接地设施。4.1.6提纯厂所涉及的低浓度煤矿瓦斯管道输送系统应符合AQ1076的有关规定。2\nDB52/T886—20144.2真空泵提纯厂设计中涉及的真空泵应选择湿式真空泵,应能承受其操作压力的10倍压力且不得低于1.2MPa,并能承受负压0.097MPa的压力。4.3管道安全保障提纯厂设计中涉及的管道应选择能承受其操作压力的10倍压力且不得低于1.2MPa管道,安全保障设施安设段管道宜选用金属管道,当选用非金属管道时,其管材还应符合AQ1071有关的规定。4.4压力设备提纯厂设计中涉及的压力设备应能承受其操作压力的10倍压力且不得低于1.2MPa。压力设备均应设置安全阀,不得采用爆破板。4.5泄压与放空4.5.1提纯厂中提纯装置区内应设置瓦斯泄漏监测控制设施;所有工艺物料进出口管道、放空管道上应安装安全保障设施,入口管道和产品出口管道上应设置泄压系统。4.5.2提纯厂的正常或非正常排放气应采用直接高点放空方式放空,不得通过火炬系统放空。4.6生产过程中危险有害因素4.6.1生产过程中具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物的性质提纯厂装置所用原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多为易燃、易爆物质,装置火灾危险性为甲类,属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在设计过程中应考虑到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其划分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火灾危险性见表1。表1火灾危险性体积浓度%物料名称特性火灾危险性类别爆炸上限爆炸下限煤矿瓦斯易燃易爆气体165甲天然气易燃易爆气体133.8甲4.6.2主要生产岗位危险因素分析提纯厂装置处理的物料分为易燃、易爆物质。主要生产岗位危险因素分析见表2。表2生产岗位危险因素分析号序场所或设备危险性1生产装置区燃烧、爆炸2管阀区噪声、燃烧、爆炸3吸附剂等装填粉尘4真空泵高压、爆炸、噪声5提纯厂厂址选择3\nDB52/T886—20145.1提纯厂厂选址应符合以下原则要求:a)提纯厂厂址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前期工作的有关规定。应符合国家工业布局和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b)提纯厂厂址选择应全面论证和评价提纯厂址对当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同时应满足防灾、安全、环境保护及卫生防护的要求;c)提纯厂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和交通条件。与周边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d)提纯厂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来满足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要求;e)提纯厂厂址应选择在地势较开阔、通风条件好、气体排放或泄漏时不易聚集的地区;f)提纯厂储存装置的选择应符合GB50028的规定。5.2提纯厂厂址不应选择在下列地段或地区:a)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b)工程地质严重不良地段;c)重要矿床分布地段及采矿陷落(错动)区;d)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e)对飞机起降、电台通信、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天文、气象、地震观测以及军事设施等有影响的地区;f)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g)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在库坝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h)在爆破危险区范围内;i)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j)地势低洼不通风区域。6提纯厂设计、施工安全要求6.1工艺设计安全要求6.1.1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物料为易燃、易爆物质,其爆炸下限值较低,易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须采取以下措施:a)原料气从提纯厂外输送到提纯厂时,输送压力不得超过20kPa;b)采用正压输送,原料增压泵前应设置过滤器和干式阻火器,保证矿区抽放站在增压泵或低浓度瓦斯提纯装置发生事故时不影响抽放站的正常抽排;c)直径大于1.4m的填料容器应设置防静电措施。6.1.2提纯厂生产仪表及其它电气设备应按所处危险区域的防爆等级选用防爆类型及等级。6.1.3提纯厂生产装置须设置含氧量、甲烷浓度在线分析和报警联锁设施。6.1.4提纯厂中所有压力容器处应设置安全阀,在运行及事故状态下由安全阀排放的可燃气体均排入放空总管。安全泄压系统设计时,考虑发生火灾、停水、停电、停风等事故状态下的排放量,取最不利工况作为安全阀的设计依据。4\nDB52/T886—20146.1.5提纯厂生产装置内的关键转动设备应设备机。6.1.6提纯厂低浓度瓦斯的升压宜采用湿式升压设备升压。6.1.7提纯厂管道与外部管道相连时,须设置切断阀、止回阀。6.1.8提纯厂内所有瓦斯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若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用防止瓦斯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6.2平面布置安全要求6.2.1提纯厂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布置的基础上,根据提纯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卫生、施工、检修、生产、经营管理、厂容厂貌及发展等要求,并结合当地自然条件进行布置。6.2.2提纯厂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a)提纯厂生产装置宜露天化。b)提纯厂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物,在生产流程、防火、安全及卫生要求许可时,宜合并建造。c)提纯厂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宜根据其性质及使用功能,分别进行平面和空间的组合,并满足相关标准的安全距离。6.2.3提纯厂厂区通道宽度应根据下列因素经计算确定:a)应符合防火、安全、卫生间距的要求。b)应符合各种管线、管廊、运输线路及设施、竖向设计、绿化等的布置要求。c)应符合施工、安装及检修的要求。d)厂区通道的预留宽度应为该通道计算宽度的10%~20%。e)当提纯厂厂区通道宽度不具备按本条第a~d款因素计算时,通道的宽度可按表3采用。表3提纯厂厂区通道宽度厂区通道宽度(m)2厂区用地面积(hm)主要通道次要通道<1520~3016~2016~4030~4020~3041~10040~4530~35101~20045~5035~40>20050~5540~45注1:表中数值,当提纯厂厂区用地面积接近上限时,宜采用上限值,接近下限时,宜采用下限值;管线较多的提纯厂厂宜采用上限值,管线较少的提纯厂宜采用下限值。当厂区用地面积小于5h㎡时,通道宽度可适当减小;注2:大型提纯厂厂际之间的通道,按用地规模取表中相应的数值,并应符合GB50160的有关规定;注3:提纯厂周边通道的宽度按实际需要确定。5\nDB52/T886—20146.2.4提纯厂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利用场地地形,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当地形坡度较大时,生产装置及建筑物、构筑物的长边宜顺地形等高线布置;b)液体物料输送、装卸的重力流和固体物料的高站台、低货位设施,宜利用地形高差合理布置。6.2.5提纯厂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提纯厂生产装置区,宜布置在工程地质良好的地段;b)若设置地下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填方地段;c)有可能渗透腐蚀性介质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宜布置在可能受其地下水流向影响的重要设施地段的下游。6.2.6提纯厂总平面布置应防止或减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振动、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6.2.7提纯厂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J87的有关规定。6.2.8提纯厂内外运输路线的布置,应使物流顺畅、短捷,并应避免或减少折返迂回。6.2.9提纯厂厂房、库房、建筑物的安全距离设计应符合GB50016、GB50028的规定。6.2.10提纯厂的平面布置应保证生产流程布置的流畅、防火安全以及职业健康三者的统一与协调。6.2.11提纯厂生产装置区宽度大于50米时,应设置宽度大于或者等于6m的消防检修通道。6.2.12提纯厂生产装置区与相邻区域,防爆区与非防爆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和安全距离应符合GB3836.14和GB50058的规定。6.3电力设施及装置设计安全要求6.3.1提纯厂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电力设施及装置设计必须符合GB50058、GB50053、GB50016的有关规定。提纯厂内生产装置中的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机、按钮、照明灯具等电气设备,其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6.3.2提纯厂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6.3.3提纯厂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a)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b)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提纯厂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两种以上易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c)提纯厂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6.3.4提纯厂内的各建筑物、厂房和重要的操作点应设有供安全操作和紧急疏散用的事故照明设施。6.3.5提纯厂生产装置应设应急灯,应急灯宜采用自带电池式,持续供电时间不得少于30min。6.3.6对提纯厂内功率和转速较大的运转设备,应设置电气过载、漏电、短路、欠电压、缺相、逆相、电机过热、缺油等保护措施。提纯厂主要电力设备和线路应设置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6.3.7应在提纯厂各中压配电装置中釆用动态电容补偿装置,进出回路上配置过电压吸收装置。6.3.8提纯厂部分照明和重要设备设置备用电源供电,确保非正常停电时设备能正常运行和照明。6\nDB52/T886—20146.3.9所有电气缆线均在电缆沟或电缆桥架内敷设,出电缆沟或电缆桥架后,采用穿管埋地暗敷或沿工艺管道穿管明敷至用电设备处,在爆炸危险区域需采用防爆挠性连接管连接。6.3.10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电缆或钢管,所穿过的不同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封堵,在爆炸危险区域采用防爆封堵。6.3.11敷设电气线路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以及可能受热的地方,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6.3.12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架空线路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6.4自控设计安全要求6.4.1提纯厂内生产装置区、控制室自动控制设计应符合SH3093的规定。6.4.2提纯厂控制室应配置不间断电源装置。提纯厂应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用于监测提纯厂运输管道、生产装置各危险部位逸出可燃性气体浓度。应配备可燃气体检测仪不低于2台,用于日常定期检测提纯厂生产装置泄漏情况和置换情况。6.5消防设计安全要求6.5.1提纯厂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性为甲类,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提纯厂的消防设计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6.5.2提纯厂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提纯厂消防水池、通道的设计应该符合下列规定:a)当厂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厂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厂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厂内消防用水量与厂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当厂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b)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若采用高位水池设计,补水管的设计流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c)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生产装置区的距离不宜小于40m;如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为40m;d)在提纯厂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e)提纯厂消防给水宜采用高压或高位水池,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0m;f)提纯厂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厂外消防用水量为办公区建筑、生产装置区、公用工程区室外设置的消火栓、水喷雾、水幕等灭火、冷却系统等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办公区及公用工程区室内设置的消火栓、自动喷水等灭火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g)提纯厂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生产装置区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7\nDB52/T886—2014h)提纯厂内,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一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6.5.3提纯厂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140的有关规定。6.5.4提纯厂生产装置区设备、管道的防火保护涂层的基层除锈、底漆、面漆的的设计应符合GB14907的规定。防火保护涂层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SH3137、GB50205、CECS24的规定。6.5.5提纯厂单体的相关部位需做耐火保护,并应满足相应耐火极限和防火涂料类别的要求。6.6管道安装设计安全要求6.6.1提纯厂管道应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控制管道的平面位置、高程、坡度,与其他管道或设施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50028以及CJJ33的相关规定。管道在保证与设计坡度一致且满足设计安全距离和埋深要求的前提下,管线高程和中心线允许偏差应控制在当地规划部门允许的范围内。6.6.2管道在套管内敷设时,套管内的管道不宜有环向焊缝。6.6.3管道下沟宜使用吊装机具,严禁采用抛、滚、撬等破坏防腐层的做法。吊装时应保护管口不受损伤。6.6.4吊装管道的最大长度不宜大于36m。管道吊装时,吊装点间距不应大于8m。6.6.5管道在敷设时应在自由状态下安装连接,严禁强力组对。6.6.6管道环焊缝间距不应小于管道的公称直径,且不得小于150mm。6.6.7当管道的纵断、水平位置折角大于22.5°时,必须采用弯头。6.6.8管道附件、设备安装必须符合以下规定:a)试验使用的压力表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量程宜为试验压力的1.5~2.0倍,阀门试验用压力表的精度等级不得低于1.5级。压力表的选用应符合SY/T4102的第4.1.5的要求;b)管道附件、设备应抬入或吊入安装处,不得采用抛、扔、滚的方式;c)管道附件、设备安装完毕后,应及时对连接部位进行防腐;d)管道附件、设备安装完成后,应与管线一起进行严密性试验。6.7防雷、防静电设计安全要求6.7.1提纯厂生产装置区属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其防雷、防静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57以及HG/T20675的有关规定。6.7.2提纯厂生产装置区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6.7.3提纯厂生产装置区部分罐体为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在其高度小于或等于60m的条件下,当其罐顶壁厚不小于4mm时,和在其高度大于60m的条件下,当其罐顶壁厚和侧壁壁厚均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接地,且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两接地点间距离不宜大于30m,每处接地点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放散管和呼吸阀的保护应符合GB50057第4.3.2条的规定。6.7.4提纯厂工艺设备和管道静电接地装置的设置,应与其它用途的接地装置综合统一设计,且符合HG/T20675的规定。8\nDB52/T886—20146.7.5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应采用专门的接地线。金属管线,电缆的金属包皮等,只能作为辅助接地线。接地干线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6.7.6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与防止直接雷击的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应分开设置,与装设在建筑物上防止直接雷击的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可合并设置;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亦可合并设置。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低值。6.7.7提纯厂每年应进行防雷电阻定期检测记录至少一次。6.7.8防静电措施6.7.8.1在存在静电引爆危险的场所,所有属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6.7.8.2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一般不应大于100Ω。6.7.8.3对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置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置人体导除静电装置。6.7.8.4应配置必要的静电检测仪器、仪表。6.8其他规定要求6.8.1提纯厂内压力容器应符合GB150、TSGR0004的规定;安装应符合GB50011的规定。6.8.2提纯厂内带压设备或者在事故时可能带压的设备应安装安全阀,防止设备超压破裂。6.8.3提纯厂内所有钢结构塔、罐等应按耐火等级要求进行防火涂料保护。6.8.4提纯厂生产装置区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6.8.5提纯厂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GB50205的规定。7提纯厂生产运行安全要求提纯厂生产装置区域明显位置应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设置见表4。表4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安全标志序号设置部位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禁止带火种禁止穿化纤服1厂区出入口注意安全必须带安全帽禁火区装禁止穿带钉鞋注意安全必须戴安全帽禁止吸烟当心火灾必须戴防护手套2主厂房禁止烟火紧急出口当心触电必须穿防护鞋禁止触摸当心机械伤人必须穿防护服9\nDB52/T886—20147.1提纯厂生产装置区应设置逃生避难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a)应在不同方向设置出入口及安全疏散通道,应有明显的疏散标志(包括夜间疏散指示灯);b)应配备防毒面具和空气呼吸器;c)应设置风向标,发生事故时便于人员往上风向撤离。7.1.1为确保提纯厂夜间生产的安全,必须在装置区及建筑物内按照工作照明需设置分散和局部照明设备,以保证达到规定的照度要求。7.1.2提纯厂装置所涉及的各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应按AQ3013以及国家相关法规执行。7.1.3提纯厂生产装置区应建立出入库制度及进入受限空间制度。7.1.4提纯厂内装卸人员应穿戴相应的防护服,且不得使用在操作中能够产生火花的工具和设备。7.1.5除特许的防爆对讲机外,提纯厂生产区域内不得使用移动通讯设备。7.2提纯厂生产装置中有可能超压的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和自动泄压控制阀双重装置;所有液体输送泵出口设置止逆阀。且在在系统试车之前和动火检修之前必须用氮气置换合格。7.3提纯厂生产运行过程中,应加强火灾、爆炸和泄漏事故的预防。包括:7.3.1编制操作规程。7.3.2定期对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的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状态。7.3.3坚持巡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7.3.4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工艺操作纪律,杜绝违章作业。7.3.5加强安全及火灾、爆炸事故预防教育,每年组织综合应急预案演练不少于1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不少于2次,并结合提纯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开展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7.4提纯厂生产运行过程中,应加强防静电及触电事故预防。包括:7.4.1在提纯厂内金属容器内或潮湿环境中进行检修等作业时,应釆用12V电气设备,并设置现场监护。7.4.2建立和健全电气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7.4.3定期对提纯厂职工进行电气安全教育,掌握触电急救方法。7.4.4对提纯厂内静电接地、防雷装置定期进行检查,检测保持完好状态,使之有可靠的保护作用。7.4.5提纯厂内电气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7.5提纯厂生产运行过程中,应加强员工机械伤害事故预防。包括:7.5.1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7.5.2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7.5.3采用防护罩、防护屏、挡板等固定、半固定防护装置。7.5.4危险运动部件的周围应设置防护栅栏。10\nDB52/T886—20147.5.5机器设备应定期检查、检修、保持其完好状态。7.6提纯厂生产运行过程中,应加强高处坠落事故预防,包括:7.6.1提纯厂内,高处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十不登高”。其内容为:患有心脏病、高血压、深度近视眼等疾病;迷雾、大雪、雷电或六级以上大风时;没有安全帽、不扣安全带时;夜间没有足够照明;饮酒、精神不振或经医生证明不宜登高的人;登高脚手架、脚手扳、梯子没有防滑,未经鉴定可靠程度;穿厚底、硬底皮鞋或携带笨重工具物体;设备或构件之间没有安全跳板,高压电线旁没有遮拦;高楼顶部没有固定防护措施;石棉瓦、油毡屋面上无脚手扳等防护措施。7.6.2提纯厂内高处作业人员应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鞋及紧身工作服。事先应搭设脚手架等安全措施。7.6.3在提纯厂内高空人行道、屋顶、塔器以及其他危险的高处临时作业,应装设防护栏杆或安全网。7.6.4罐体上、下层同时进行立体交叉作业时,中间应搭设严密牢固的中间隔板、罩棚等隔离设施。临边、洞口要应做到“有洞必有盖”,“有边必有栏”,以防坠落。8提纯厂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8.1提纯厂的安全管理模式应符合AQ3013的规定。8.2提纯厂投产前应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8.3提纯厂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需经过有关专业部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8.4提纯厂的企业法人代表,主要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需经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8.5提纯厂投产前,企业应编制和建立有关的提纯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标准的规定。8.6提纯厂投产前,应按照AQ/T9002的规定,及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编制提纯厂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根据编制预案的内容,建立相应的救援组织及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8.7若提纯厂甲烷储量超过50吨时,则为重大危险源,应有效控制重大事故,企业应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及管理措施。包括:a)提纯厂重大危险源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b)应对提纯厂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的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纪录;c)在提纯厂生产、储存过程中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温度、压力、液位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连锁装置等设施;d)根据提纯厂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部位、场所,设置必要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8.7.1提纯厂应急预案应形成体系,针对提纯厂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11\nDB52/T886—2014若提纯厂处理煤矿低浓度瓦斯量小于5万方每天(折纯计算),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以合并编写。8.7.2针对主要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提纯厂应在投产前编制出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当发生重大事故时切实按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实施应急救援。8.7.3提纯厂在编制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上报有关部门经审批备案后,组织公司人员进行实战演练,以确保事故发生时能迅速实施援救方案,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应保持与当地消防、医疗部门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保证在重大事故时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以确保事故的有效处理。8.8提纯厂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预案的程序进行有序抢险。8.9提纯厂须建立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方案。8.9.1提纯厂危险化学品管理应符合GB15603的规定。8.9.2提纯厂危险化学品应严格计量、检查、登记,釆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9提纯厂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的规定,进行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及项目安全条件评价审查,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试车方案论证及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审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n\nDB52/T88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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