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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3 09:13:1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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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施工招标文件无范本专用分册(版本号:Z201108)淮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编印(正式使用请以下页为封面)1\n施工招标文件专用分册项目名称:淮安市洪泽区东一道道路景观绿化工程招标人:江苏洪泽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江苏省建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n说明一、本次招标的招标文件分为通用分册和专用分册,本册为招标文件专用分册。专用分册是对通用分册的补充和修改,通用分册与专用分册不一致之处以专用分册为准。3\n招标文件专用分册备案栏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技术经济负责人(签字或印章):项目组长(签字或印章):经办人(签字或印章):招标代理单位(盖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或印章):招标人(盖章)年月日建设工程招标办备案栏:经办人意见:予以备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意见:(备案章)年月日备注:使用淮安市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分册示范文本版本号:Z2011084\n目录投标人须知(除前附表外)、通用合同条款见招标文件通用分册第一章投标人须知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对招标文件通用分册的补充和修改第二章评标办法.第三章合同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合同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合同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附件4: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第四章图纸(另附)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1《商务标》投标书格式1.1《商务标》投标书封面(或内封面)格式1.2投标函1.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4授权委托书1.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1.6承诺书格式1.7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1.8项目管理机构2《技术标》投标书格式2.1《技术标》投标书封面(或内封面)格式2.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2.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附表第七章工程量清单5\n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对招标文件通用分册的补充和修改)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说明:“条款名称”、“条款号”所称“条款”均与招标文件通用分册投标人须知相对应序号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2评标方式□本地评标☑网上远程评标名称:江苏洪泽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1.1.2招标人地址:联系人:冷俊电话:13151304519名称:江苏省建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地址:41.1.3构联系人:魏成芳电话:137767248900517-8728616651.1.4项目名称淮安市洪泽区东一道道路景观绿化工程61.1.5建设地点砚临河至328省道资金来源:财政资金71.2建设资金出资比例:100%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81.3.1招标范围招标范围:绿化建筑面积约100000平方米.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91.3.2计划工期90日历天101.3.3质量要求合格文明工地创☑无创建目标□创建111.3.4建级文明工地投标人资格□采用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收到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单位121.4要求☑采用资格后审,详见本章“对招标文件通用分册的补充和修改”部分☑不组织□组织131.9.1踏勘现场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不召开□召开时间:141.10.1投标预备会地点: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7年3月22日答疑文件发布时间:2017年3月23日澄清和152.2答疑文件发布地点:将在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http://www.haztb.gov.cn/hawz/、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洪泽分中心网(网址:http//www.hzztb.cn)上公布答疑和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投标人自6\n行查阅,不再另行通知。联合体☑不接受□接受163.1.4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投标电子光在开标地点递交一份与投标文件相同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本(简称电子文本)。电173.1.6盘子文本采用光盘,封套上写明“标段编号”“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183.2.6合同方式☑固定单价□固定总价193.2.8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全费用单价计价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2.《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3.计价定额:《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3.2.8计价依据4.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5.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文件;6.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资料、施工现场情况、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7.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地工程造价信息;8.其它相关资料。投标人不得改变下列不可竞争费用:一、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基本费率:园林绿化1%(2)现场考评费率:/不可竞争费(3)奖励费率:/213.2.8用二、规费:1.安全生产监督费:/;2.社会保障费:园林绿化详见工程量清单;3.住房公积金:详见工程量清单;4.工程排污费:0.1%三、税金:11%;四、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管理费不计取,如计取作废标处理。223.3.1投标有效期60天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包括网银)、银行汇票或电汇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肆拾万元招标人接受投标保证金的指定账户信息:(1)开户名: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洪泽分中心233.4.1投标保证金(2)开户行:淮安市洪泽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3)银行账号:3208290011010000077197(4)地址:淮安市洪泽区人民路23号,开户行号:314308700014注意事项:请务必仔细阅读招标文件通用分册第3.4条“投标保证金”内容,开标时将收据带至开标现场查验,投标保证金不符合要求将按废标处理。投标文件的243.8.1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文件正本0份,副本0份份数投标时无需提供书面投标文件,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应同时提供与电子投投标文件的253.8.2标文件一致的伍份纸质投标文件,同时在其提供的每份纸质投标文件中应按有关装订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投标截止时264.2.12017年4月7日9时00分间7\n递交投标文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洪泽分中心(千岛湖路北侧,渤海路东侧,新华书274.2.2件地点店一楼)。开标时间、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285.1.1地点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省四号文)□合理价随机确296.2.2评标办法定中标人法(省四号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省四号文)□综合评估法(省四号文)□本次招标不设☑设招标控制价6.4.230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为:22922541.25元。如投标单位投标总报价高于业主招标控制价(11)的,则作为废标处理。□无☑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银行保函☑银行支票317.3.1履约担保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5%担保的提交时限:应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周内提交中标差额担327.3.3无保发售时间: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4月6日;发售地点:在招标文件下载支付系招标文件发33统中支付:305元,售后不退售商务中心联系电话:0517-87286166投标人中标后需缴纳招标代理费,公证费,综合市场服务费招标人部分,上述其他费用不单独列项,投标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因招标投标平台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提交投标文件;或者在招投标遇特投标截止时间后,因招标投标平台故障导致电子开、评标活动无法进行;或者开殊情况的处标结束后,因招标投标平台故障导致无法评标时,招标人可以选择暂停招标投标理活动,或者使用应急开标、评标系统导入未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开标、评标活动。一、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除不可抗力情况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在网上予以公告3个月。在公告期间,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二、投标过程中有陪标、串标、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将取消投标人的投标或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其他内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发现上述情况,业35容主有权无条件立即解除与该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并清退出场,全额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并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年内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1)放弃中标项目的;(2)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四、投标人应当慎重考虑选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投标竞争的数量。其所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多个工程项目均为拟中标人的,企业经招标人同意可放弃某项目中标,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放弃的,按照不同工程项目中标人公告时间先后,担任本企业最先中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后确定该企8\n业为中标人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2对招标文件通用分册的补充和修改1.9踏勘现场1.9.1补充:投标人应自行到工地勘察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道路、储存空间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中标后,承包人不得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提出费用或工期索赔。1.9.4补充: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未提出异议部分,视为完全接受该条款,中标后如中标人提出异议,以有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为准,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变动、索赔和补偿。如果投标人发现本招标文件中存在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出现歧义或存在相互矛盾;组成文件中出现明显或不符合思维逻辑等的错误;打印错误等)时,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第(五)条第2款中规定的时间与方式提出质疑文件。如果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未能发现并对有关歧义、矛盾、错误提出质疑,中标后,投标人必须接受由招标人依据合同有关条款作出的书面解释。增加3.2.111、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所载明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格体现,并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机械、劳务、材料、临时设施、脚手架、垂直运输、赶工措施、夜间施工、场内施工场地、道路、文明工地建设、成品保护、机械进退场、缺陷修补及维护等所有措施费用、检验试验费、管理费、利润、保险费、税金等各项直接、间接费,以及所包含的风险、责任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相关费用。投标人应踏勘现场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以及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及实地调查管线,必要时的开挖探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任何因忽视图纸内容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价款费用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2、投标报价中包含招标代理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60%计取招标代理费用(以中标价为准)。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差额累进法计入投标报价中,该费用不单独列项,投标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三日内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由中标单位支付给招标人指定的招标代理单位。3.4投标保证金3.4.1补充: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缴纳投标保证金,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以银行汇票、转账(包括网银)或电汇的方式打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指定账户,不接受现金、银行本票等方式。投标单位以银行汇票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须在开标时出示汇票原件。注:采用转账(包括网银)、电汇的须确保开标前已进账,经确认未到账的视为未缴纳,具体由招投标交易中心财务核对,请投标单位在开标前两天与中心财务联系,0517-87223270,联系9\n人钱春梅。备注:1、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洪泽分中心招投标保证金专户的开户行行号:314308700014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如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被查实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3.4.4删除原有内容,修改为:投标人必须将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银行汇票原件留存在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洪泽分中心。3.4.5原有内容修改为: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应在开标时与其它投标文件一并提交,以证明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已提交保证金。3.4.6删除原有内容,修改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计息)中标企业和未中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补充:投标保证金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在最迟在中标企业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企业和未中标的投标企业退还。投标企业应及时办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手续,因投标企业的自身原因超过前述最迟期限办理退还手续的,超过的期限不再计息。具体退还标准按照洪招管[2012]15号文件规定执行。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提供履约保证金并签订施工合同后退还,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5%。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1、投标保证金以银行汇票形式缴纳的凭收款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至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洪泽分中心财务退还。2、投标保证金以转账(包括网银)或电汇转入的,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洪泽分中心财务将在中标企业与甲方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自动退回至中标企业和未中标的投标企业单位基本账户中。联系电话:0517-87223270。3.4.8补充: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企业,由淮安市洪泽区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3.6.2补充: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必须满足资格必要条件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涉及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料以淮安市招投标CA系统认证的为准,否则不予认可,投标人应及时更新。注:一、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之前首先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资10\n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文件将被作为无效标处理。二、所有要求上传的扫描件均必须为原件的扫描件,否则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三、投标申请人应按照下列步骤操作1.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上传于投标文件制作工具里“投标文件格式”→“项目管理机构”→“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位置);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具备有效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上传于投标文件制作工具里“投标文件格式”→“项目管理机构”→“投标人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位置);、资质类别和等级:投标人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原件上传于投标文件制作工具里“投标文件格式”→“项目管理机构”→“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位置);项目负责人的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一级建造师或园林类高级工程师;建造师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原件上传于投标文件制作工具里“投标文件格式”→“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简历表”→“建造师证书”的位置);3.承诺书:格式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里“投标文件格式”中“承诺书”。①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的承诺;②申请人承诺在本工程投标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资质挂靠、资质出借及投标资料弄虚作假行为,绝不参与任何围标、串标行为。如发生上述行为,愿意承担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自愿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任何处罚;③申请人承诺在本工程投标过程中,绝不参与任何恶意投诉。承诺书的原件上传于投标文件制作工具里“投标文件格式”→“承诺书”);4.投标单位承诺书:①承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②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③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相应的施工管理能力;④所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原件上传于投标文件制作工具里“投标文件格式”→“其它材料”的位置。5.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须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2016年7月1日以来连续三个月(含)以上养老保险证明;授权委托人须填写姓名、手机、身份证号,上传身份证、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原件的扫描件。原件扫描件上传于投标文件制作工具里“投标文件格式”→“授权委托人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证明”的位置;6.投标人须填写项目管理组成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的职务、姓名、居民身份证、执业或职业证书名称、等级及证书编号。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须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2016年7月1日以来连续六个月(含)以上养老保险证明;项目管理组其他成员(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须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2016年7月1日以来连续三个月(含)以上养老保险证明。原件扫描件上传于投标文件制作工具里“投标文件格式”→“项目管理机构”相对应的位置(“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为必填表格,项目管理组成员职务必须对应填写且不得相互兼职,纯绿化企业无需提供安全员证书)。7、企业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上传于投标文件制作工具里“投标文件格式”→“其它材料”相对应的位置。8、银行基本帐户证明、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上传于投标文件制作工具里“投标文件格式”→“其它材料”相对应的位置。11\n其他要求上传的扫描件、网上操作的其他未尽事项及遇到的技术问题,请与季望之联系,电话:13338906668。3.8.1补充:中标公示结束后,中标人须提供与电子投标文件内容相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肆份,同时在其所提供的每份纸质投标文件中应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5.1开标时间、地点和人员5.1.2增加: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必须携带正确的CA锁,以便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5.2开标程序(3)原有内容修改为:核查到场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及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5)增加:本工程评标办法中的价格评审采用两种方法,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确定其中一种。如果随机确定的是第一种方法,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值,K值的取值范围为97%、97.5%、98%、98.5%。如抽取方法二,抽取K取值范围为K1值取值范围97%、97.5%、98%、98.5%,Q1取值限定为65%、70%、75%、80%、85%;5.3不合格投标(招标人不予接收)删除(3)的原有内容,修改为:(3)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前(逾期不予接收),必须由授权委托代理人携带制作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锁、投标保证金相关缴纳凭证原件参加开标(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在签到簿上签名,否则不予受理其投标。6.1.评标委员会6.1.1补充: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建设工程专家评委库中相关专业的且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确定7人。6.4初步评审6.4.2修改:以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废标条款为准。7.1定标方式7.1.2增加: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本项目招标的综合评估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评分标准得分由高到低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得分相等的,以评标价较低的优先,评标价也相同及其他情形,由现场抽签确定排名顺序。依此类推,确定第二至第三名中标候选人。2、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公示名单发送至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检察机关12\n查询有无行贿犯罪记录。中标候选人如被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将取消其中标资格。7.3履约担保和中标差额担保7.3.1补充:履约担保采用现金或银行支票,存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及帐号(无息),为取得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本工程的履约保证金按中标价的5%缴纳。增加:(1)中标人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工资保障金,并凭有效票据领取中标通知书。已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工资保障金的企业,可不再缴纳。开户名:洪泽县收费管理局开户行:洪泽县信用联社银行帐号:3208290101201000007225执收单位:建设局质监站款项来源:暂存款(2)中标人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缴纳招标代理费、公证费、建设工程市场交易费(招标人费用),上述费用不单独列项,投标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三日内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由中标单位支付给相关单位。。淮安市洪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标准收费收费收费收费对象类别标准依据中标价50万以下(不含)2000元/每宗50-100万元(不含)2600元/每宗各类工程施工(含100-150万元(不含)装饰装修)及材3600元/每宗料、设备采购的招150-200万元(不含),标项目招标人30%苏价服(2006)12号4950元/每宗中标人70%200—500万元(不含)苏价服(2006)12号7150元/每宗500—1000万元(不含)苏价服(2006)12号10500元/每宗1000—1500万元(不含)苏价服(2006)12号13500元/每宗1500—3000万元(不含)苏价服(2006)1·2号16500元/每宗13\n3000—5000万元(不含)苏价服(2006)12号20000元/每宗5000—1亿元(不含)苏价服(2006)12号26000元/每宗1—5亿元(不含)苏价服(2006)12号35000元/每宗5亿元及以上,苏价服(2006)12号45000元/每宗中标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每宗2000元,10万元以上的,每宗3500苏价服(2006)12号的招标项目元。分包工程项目、限额以下采用竞争综合服务费按照采用招标发包的同类工支付比例参照招标苏价服(2006)12号性发包的工程项程项目收费标准的50%收取,发包工程标准执行目直接发包,直接发综合服务费按每宗1500元收取,高于限包的分包工程项苏价服(2006)12号额的按每宗3000元收取目政府采购苏财综(2000)188号按不超过中标价0.8%中标单位中标管理费苏价费(2000)342号注:计价格【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费服务费收费标准:工程招标类100万以下,按费率1.0%计取;100万-500万,按费率0.7%;500万-1000万;按0.55%,1000万-5000万,按0.35计取;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本工程实际招标代理服务费即:[(中标金额-1000)×0.35%+(1000-500)×0.55%+(500-100)×0.7%+100×1.0%]×60%,单位:万元7.3.2修改:中标人不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企业工资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第二章评标办法(省属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招标文件未明列的无效标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判定无效标的依据:14\n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3、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6、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7、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8、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9、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1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1、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12、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13、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14、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17、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18、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15\n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办法名称:合理低价法(省四号文)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提供有效的企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的扫描件标)(在有效期内)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相应的施工管理能力;所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投标人提供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虚作假位公章),承诺书原件扫描件企业在投标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资质挂靠、资质出借及投标资料弄虚作假行为,绝不参与任何围标、串标等行为。如发生上述行为,愿意承担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自愿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任何处罚,本工程投标过程中不参与任何恶意投诉。(提供承诺书);资格评企业的资质类别: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原件的扫描件上传至诚信库审标准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一级建造师或园林类高级工程师;建造师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原件的扫描件上传至诚信库证(B类)。投标单位业绩要求:自2014年3月15日以来(指竣工验收合格项目的竣工验收证明签署日期)承担过类似工程绿化建筑面积60000平米或造价1500万元以上的绿化项目(需提供施工合同原件、中标通知书原件、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三项原件缺一不可,其中中标通知书必须经过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加盖备案章,无盖备案章的须由原备案部门原件的扫描件上传至诚信库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盖章齐全,否则不予认可。)注:单项工程合同额、面积、工程性质等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中,其中有一份材料达到规定面积和工程性质的,即视为符合要求。a.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提供承诺书企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业盖章原件的扫描件)。16\nb.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并且: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者,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已经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变更手续须到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否则不予认可)。c.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1、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须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2016年7授权委托人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月1日以来连续三个月(含)以上养老保险证明;2、授权委托人须填写姓名、手机、身份证号,上传身份证、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原件的扫描件)拟派项目管理组成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的职务、姓名、居民身填写“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原件的扫份证、执业或职业证书名称、等级及证书编号,“项描件。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为必填表格,项目管理组成员项目管理组成员职务必须对应填写且不得相互兼职。项职务必须对应填写且不得相互兼职。项目技术负责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由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人必须由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纯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无需提供安全员。投标人需出具投标保证金提供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的扫描件投标人需出具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开具的银提供银行基本帐户证明原件的扫描件行基本帐户证明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须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2016项目管理组成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年7月1日以来连续六个月(含)以上养老保险证明;员、质量员、安全员)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纯项目管理组其他成员(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无需提供安全员质量员、安全员)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须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2016年7月1日以来连续三个月(含)以上养老保险证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要求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7\n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单位家数≥10家,去掉其中的2个最高价和2个最低价;当7家≤有效投标单位<10家,去掉其中的1个最高价和1个最低价)。评标基准价=A×K,K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值的取值范围为97%、97.5%、98%、98.5%;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A(若7≤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若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最高投标限价为B,则:评标基准价=A×K1×Q1+B×K2×Q2Q2=1-Q1,Q1的取值范围Q1取值限定为65%、70%、75%、80%、85%;K1的取值范围为97%、97.5%、98%、98.5%;投标报价K2的取值为92%。Q1、K1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77.5分投标报价得分: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的偏差率,每高1%扣1分,每低1%扣0.5分,不足1%的,按插入法计算。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除确认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评标过程中,数据和评分的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的第三位四舍五入。(1)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段划分。2分(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2分(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包含组织措施、配合措施、物资保证措施、经济措施、劳动力措施、机械措施等)。3分(4)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包含工程准备、材料采购、机械使用、施工过程、工序管理、不合格品、半成品及成品保护措施,工程开展顺利的保证措施,克服现场不利因素的措施等。)。3分(5)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包含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有效防止建筑工地扬尘、渣土车抛洒滴漏污染路面的措施以及防火防灾措施等各项防范措施)。2分(6)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配备、素质及管理经验。2分施工组织设(7)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包括劳动力资源配置、原材料的供应及其检验计划、施工机具使用计计20划等)。3分分(8)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包括主要工序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工程防护方法和措施,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缺陷责任期内的管理措施以及与相关单位的协调和配合等)。3分注:1、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各项顺序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分别列出各项标题目录;2、施工组织设计各项无重大偏差的得分不得低于该小项分值的70%;3、在统计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得分时,必须在所有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再进行平均。4、投标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为暗标,“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不能有任何反映单位名称的标志,内容字体统一用小四号宋体、黑色字编制(图表内除外),行间距为1.5倍行距,内容不能超过300张纸,不得出现公司名称、人员姓名、以前所承担过的项目名称以及其他带有暗示性的语言或标记,否则作为无效标处理。18\n企业类似业绩:企业自2014年3月15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业绩,有1个得0.5分,本项最高得0.5分。建造师类似业绩:建造师自2014年3月15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业绩,有1个得0.5分,本项最高得企业和拟派0.5分。建造师(项目负责人)注:企业及建造师承担过的类似工程是自2014年3月15日以来(指竣工验收合格项目的竣工验收证明签署日业绩1分期)承担过绿化建筑面积60000平米或造价在1500万元及以上的绿化项目,投标人及建造师业绩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评标时,投标人及建造师业绩投标人必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必须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盖章齐全)等原件扫描件,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必须上传到诚信库中,否则不予认可。投标人及建造师业绩不得重复计算。(1)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工程获得“优质工程”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国优加1.5分,有效期为三年(2014年3月15日以来);省辖市级市优加0.3分,有效期一年(2016年3月15日以来);省优及以上加1分,有效期二年(2015年3月15日以来);限评一个奖项,加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不累计、不重复计分;本项最高得1.5分。注:①、国优是指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投标人奖项②、参与打分的创优工程,需提供施工合同原件、中标通知书原件、竣工验收报告原件、获奖证书或获奖1.5分文件原件,四项原件缺一不可,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盖章齐全,否则不予认可。时间以发证或发文时间为准,若发证、发文时间不一致的,以发文时间为准。奖项以淮安市招投标CA系统认证的为准,否则不予认可,有效期以发证或发文之日算起,发证、发文时间不一致的以发文时间为准,有效期至2017年3月15日。上述奖项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不予计分,其他奖项也不予计分。附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国有资金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办法。19\n第四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型工程及一般住宅小区工程。小型工程提倡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大型及以上工程或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工程、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含义与附件一第三十九条相同。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介于大型工程和小型工程之间的为中型工程。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小型和中型工程的规模进行适当调整。第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3、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12、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13、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14、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20\n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1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19、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2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2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23、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第七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具体评审因素和标准为:(一)投标报价(≥70分)在以下四种方法中,招标人可以选择一种方法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也可以选择四种方法并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一种方法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A(若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若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评标基准价=A×K,K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值的取值范围为95%-98%。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A(若7≤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若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最高投标限价为B,则:评标基准价=A×K1×Q1+B×K2×Q2Q2=1-Q1,Q1、Q2取值一般均应≥30%;K1的取值范围为95%~98%;K2的取值范围,建筑工程为90%~100%,装饰、安装为88%~100%,市政工程为86%~100%,园林绿化工程为84%~100%,其他工程88%~100%。Q1、K1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2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方法三: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次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方法四: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最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21\n说明:1.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上述方法一和方法二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3.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离1%,扣减一定的分值(不低于0.3分,正偏离和负偏离的扣分标准可以不一致),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4.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二)施工组织设计(≤20分)招标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一种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标准:方法一:对施工组织设计仅进行合格性评审,不评分。方法二: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中确定的评审要点,对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分,以下内容可以设臵评审要点:1.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标段划分;2.施工现场平面布臵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臵;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4.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5.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6.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配备、素质及管理经验;7.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8.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9.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10.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11.材料样品。说明:1.当采用方法二时,招标人应当分别明确施工组织设计各项评审要点的得分,其中评审要点8至11项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属必要时由招标人列入评审要点。材料样品评分分值控制在1分以内。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除被评标委员会认定存在重大偏差外,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不应低于70%。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倡采用暗标方式评审。22\n2.招标人可以在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增加投标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评审内容,要求投标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环节陈述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或者现场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评分分值控制在2分以内。评标委员会拟定答辩题目时,应同时明确答案及得分点。(三)投标人业绩(≤1分)可以对投标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进行加分,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个类似及以上工程的分值,以及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加分依据(一般为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本办法所称“类似工程”的含义与附件一相同。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部分指标,在招标文件中对类似工程加以明确界定。(四)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或奖项(不得同时计取)1.市场信用评价(3-5分)招标人可以将建筑施工企业市场信用动态考评得分作为评分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纳入评分体系中。2.奖项(≤2分)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级市优、省优、国优(指鲁班奖、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审的“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与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发展基金会联合评审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审的“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协会评审的“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评审的“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评审的“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市优最高加0.3分,有效期1年;省优最高加1分,有效期2年;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最高加1.5分,有效期3年;“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钢结构金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最高加1.2分,有效期3年。加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最高加0.1分,省级最高加0.3分,有效期均为2年。加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1个最高奖项计分。上述奖项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不予计分。其他奖项也不予计分。(五)投标报价合理性(≤2分)该项评审因素是否设立,由各市自主确定,以下评审方法供参考:1.分别计算出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报价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23\n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各有效投标文件的相应子目综合单价金额的算术平均值(有效投标≥5个时,取去掉其中最高和最低综合单价金额后的算术平均值);2.将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综合单价金额与合理性分析基准值相比较,其偏差率的绝对值>10%且合价偏差金额在该投标文件的评标价一定幅度(一般为评标价的0.5%-1%)以上的,有一项扣0.1分,最多扣2分。说明:1.本项指标用于对投标报价中不合理报价的评价;2.计算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报价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时,招标文件除可以选择各有效投标文件的相应子目综合单价金额的算术平均值以外,也可以选择已经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作为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报价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3.评标委员会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计算机软件辅助评审。第八条国有资金的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要求特别高的,在评标方法上提倡实行两阶段评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一次性递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开标、评标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技术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先评审技术标(包括投标项目负责人答辩),技术标评审采取合格制或者评分制,只有技术标评审合格或者技术标得分排前几名的投标人(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超过12个的,取前9名;投标人为9-11个的,取前7名;投标人为8个及以下的,取前5名)才能进入第二阶段开标、评标。第二阶段:商务标开标评标(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文件进行)。第一阶段技术标采用合格制评审的,在第二阶段仅根据商务标的评审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阶段对技术标进行评分的,技术标评分是否带入第二阶段,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九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有效投标文件中,按照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法,投标人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十条采用合理低价法的,仅以投标报价作为评审因素。除特殊情况外,投标人不需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标后,中标人应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招标人可以选择综合评估法“(一)投标报价”中的方法一或者方法二或者方法三,也可以选择综合评估法“(一)投标报价”中的方法一、方法二和方法三并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一种方法,计算出评标基准价。评标委员会在有效投标中按照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由小至大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24\n第十一条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按以下方法进行评标:(一)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举行开标会。(二)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只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且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商务条款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程序的投标人名单。名单确定后,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复会,并当场公布评审结果。(三)按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程序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公开随机抽取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招标人当场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四)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3个号码,第一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报告。(五)招标人将投标人资格审查、承诺文件审查和中签结果等信息在网上予以公示。第十二条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评标的招标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材料市场信息价及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施工方案)等编制工程预算价;在工程预算价的基础上总价下浮一定比率作为发包价。其下浮比率:建筑工程一般下浮5~10%,装修、安装工程6~12%,市政工程6~14%,园林绿化工程6~16%,其他工程6~12%。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上述下浮比率作适当动态调整。(二)招标公告中的资格审查条件应当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设定,除“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可以选择外,不得再选择其他可选条件。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一律实行资格后审。(三)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工程预算价及其组成、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资格审查条件、投标承诺格式等内容。(四)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只需提供资格申请文件和投标承诺等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商务文件,投标人不需要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标后,中标人应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五)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承诺、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等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各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小型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评标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如因投标人的评标价、综合得分相同而影响排序,原则上综合得分相同的应以评标价较低的优先,评标价相同及其它情形应以抽签方式确定排序。25\n第十四条非国有资金项目的评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章合同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国有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绿化养护期三年,养护等级1级。五、合同形式和计价方式本合同确定工程价款采用的合同方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的计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六、签约合同价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小写)¥: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暂列金额:元材料暂估价:元专业工程暂估价:元七、承包人建造师姓名:;职称:;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八、合同文件的组成26\n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1、本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六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十四、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7\n第二部分通用条款采用《淮安市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分册》(版本号:T201108)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1.一般约定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1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l)本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4.2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1.4.3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1.5合同协议书合同生效的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1.6图纸1.6.1图纸的提供(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之后5日内。(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经审图机构审查后的施工图纸肆套。承包人如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或由承包人直接向设计单位购买。2.发包人义务2.5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⑪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承包人应自行到工地勘察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邻28\n近建筑物、道路、储存空间、起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报价之情况。中标后,承包人不得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提出费用或工期索赔。⑫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不提供水源、电源,实际发生时由投标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⑬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承包人应自行踏勘施工现场,了解工程现状。⑭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承包人根据自身需要及时向发包人申请查阅地质勘探报告及地下管线资料。⑮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由发包人以不影响正常施工为原则进行办理,承包人应予积极配合,因承包人原因致使证件办理延续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予顺延。⑯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工程师三方按施工图纸等进行现场交验,并提供书面报告交承包人。交验后,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护水准点和控制点,并对此负责,此后由于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⑰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双方另行协商。⑱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会同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做好周边上述工作,因承包人责任造成损害的,其损失赔偿由承包人承担。⑲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行协商。2.6其它2.6.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根据施工现场情况,以书面形式委托。增2.6.4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现场负责人。职权:行使发包人代表的权利,包括组织施工现场发包人的工作、对监理工作的检查及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授予发包人的相关权力。3.监理人3.1监理人3.1.1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名称:。发包人委托监理人的职权:按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施工阶段与保修阶段的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安全监督、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与资料管理、现场协调等。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变更)及现场签证单;2、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的认可或确认;3、承包人付款的审核及确认(含索赔);4、开工/停工(在紧急状态下的情况除外)/复工/竣工指令;5、分包单位的确定;6、材料设备价格及品牌的认定。监理工程师下达给承包人或其项目经理的任何涉及工程造价的指示,必须得到跟踪审计和发包人的书面认可,该指示于发包人批准之日起有效。3.2监理人员增3.2.4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29\n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4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①合同签定后5日内提供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采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计划等。②每周五上午提供完成工作量报表、下周工程进度计划表,承包人采购材料计划清单、发包人供应的设备进场计划、劳动力计划等资料,根据监理工程师的安排准时参加周例会③每份报表、计划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各提供一份,以上计划须经监理审核、发包人批准确认。④专项施工方案至少在开工前1周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现场代表确认。(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承担自身施工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和照明设施的维护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约定及通用条款相关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及支付发生的费用。(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供办公用房2间(每间不少于15m2),配备办公桌椅等办公条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见通用条款。(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竣工交付前由承包人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并承担费用,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如有发生,将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由承包人制定保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批。如因承包人责任造成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损坏,其损失由承包人予以赔偿。(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按照江苏省、淮安市以及洪泽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执行,确保文明施工、工完料尽、环境卫生。(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办理本工程承包人自身施工范围内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夜间施工审批,以及施工过程中属于承包人应办理的涉及公安、市容、环保、环卫、固体废弃物、交通、治安、城管、劳务用工管理等部门的手续,办理这些手续所发生的费用,除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外,均由承包人承担。②承担相关主管部门检查、视察工地所需的现场准备工作;配合质监、安监单位的现场检查,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③承包人负责工地现场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运工作,还需按照监理工程师指示做好本工程全区域的卫生管理与检查。④承包人必须立刻执行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获本合同授权而发出的书面指令。若承包人没有在30\n规定时间之内执行指令,而在收到发包人催促执行的书面通知后7日之内,承包人仍未执行,发包人可另聘和指派他人执行该指示所要求的工作。其他承包人完成此项工作的相关费用从本合同应付或将会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而无须承包人认可,由此造成发包人额外损失或间接损失的,作为债务向承包人追讨。⑤承包人必须签收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资料,如有异议必须在收文之日起3日内书面回复,否则视同认可。⑥承包人报给监理部的所有资料,须同步报发包人并办理签收手续,但发包人不会越过监理直接给承包人回复。⑦承包人应积极主动核对图纸中的标高、轴线、预留洞口尺寸等技术数据,充分理解设计意图。若由于明显的设计图纸问题(例如尺寸标注不闭合、文字标识相互矛盾等)和发包人(包括监理)不正确的指令,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损失,也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⑧承包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雇员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并及时发放雇员工资。如因雇员的工资发放不及时和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纠纷,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⑨承包人应协调处理扰民与民扰问题。非发包人原因引发的一切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要加强工程施工车辆的管理,施工车辆不得无故堵塞道路交通,不得沿途抛洒。如因疏于管理被有关部门处罚,自行解决,费用自付。⑩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整改,有偷工减料等现象出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及时整改返工,因承包人原因被责令停工和返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4.1.9为他人提供方便见通用条款。4.2履约担保(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方式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周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采用现金或银行汇票方式,存入发包人指定的帐户中,为取得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5%。(3)履约保证金的返还:见通用条款4.3分包4.3.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本工程承包人严禁转包或非法分包,否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承包人的责任,并按照标的额的1%进行扣减;对确需分包的特殊专业工程,承包人必须提前20日将相关分包人的企业状况、企业业绩、资质证书、从业人员上岗证书等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审核,经审核、考察同意后,承包人方可组织分包单位进场。承包人负责分包方的管理协调、资料收集整理及交接验收工作,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全面负责。如果分包工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工期延误,或因专业分包原因导致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影响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竣工验收延误,承包人和分包方就分包项目对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分包施工单位为:/。4.5承包人建造师(项目经理)31\n4.5.1承包人建造师(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职称:;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⑪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之前,投标书内承诺配备的项目管理机构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指定日期前进场,以保证项目管理机构有效运转。⑫投标文件中明确的建造师及其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其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⑬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7日内撤换发包人认为不称职的项目部管理人员,且不免除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上述违约责任。⑭承包人重新调换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正式员工(出具近期半年以上本企业的社保统筹交费证明原件),其资历不得低于资格预审和投标文件中原定人员的水平,经发包人考察审批后方可正式上任,在此期间承包人要保证工程质量、进度不受影响。⑮建造师必须每周常驻施工现场,每工作日不少于8小时,建造师必须参加每周召开的工程例会,有事不能出席必须事先请假。如建造师未经发包人同意违反上述规定,每缺勤一日支付违约金2000元整,每缺席一次例会支付违约金3000元整。如一周有5个工作日不在现场或缺席例会2次的,视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承包人清退出场,解除合同的同时不免除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上述违约责任。如建造师每月出勤低于15个工作日(有请假手续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发包人可直接上报县招管办,由县招管办确定取消该企业在洪泽县招投标市场上1-3年的投标资格。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技术负责人等其他项目部管理人员应常驻工地并参加每周例会,每缺勤一日支付违约金200元整,每缺席一次例会支付违约金500元整。⑯监理部负责对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考勤记录,实行请销假制度,考勤记录每周向发包人上报一次。工作日期间建造师不在现场连续超过4小时需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请假,未经批准离场视为缺勤一天;质检人员、安全员、施工员等其他项目部管理人员须全天在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请假,否则作缺勤处理。⑰建造师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在整个施工期间现场有足够的劳动力、材料、设备,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并不受节假日、农忙的影响,否则视为建造师失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可从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或者从承包人最终结算价款中扣除;如果上述各条款中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承包人还应当赔偿损失。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承包人投标报价时须标明所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32\n(2)承包人应根据采购需要在其项目经理部配备专门的、熟悉业务的采购人员,其采购程序和质量控制办法应报发包人和监理备案。(3)承包人采购进场的材料,必须满足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报验。(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经过发包人委托的专业机构测试合格后才能使用。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进场的应立即停止进场,已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承包人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部采购费用及复测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且由此延误的工期不再顺延。(5)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之前,必须按照国家或地方的规定以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产品样品、样本、厂家、品牌、质保书、出厂合格证、复试抽验报告、环保监测证明、供应商等,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否则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不得进场使用,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6)承包人采购材料的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等相关技术文件应完备齐全,与材料进场同时提交监理审核。(7)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材料采购环节进行监控,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8)双方约定绿化项目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及施工质量的约定:(1)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规范采购苗木,并在规定的工期内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栽植任务,修剪达到规定的要求。(2)苗木成活率、保存率100%,病虫害发生率低于5%。苗木长势旺盛,无杂草、垃圾,修剪整齐美观。遮阳、防冻、支撑要求规格统一、整齐。(3)苗木规格符合设计要求,栽植养护符合《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包栽包活。如达不到质量要求,不合格苗木不得种植,并立即停工整改。(4)在施工期和养护期内,要及时修复、补植损坏的园林设施和苗木,保证工程质量。(5)施工的每道程序及工程量必须经甲方代表和监理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程序。每一道工序的工程量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甲、乙双方到现场验收核算,双方签字后备案,并提供给县审计部门作为审计依据。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管理费:/。5.2.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⑪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执行。⑫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执行。⑬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按通用条款执行。⑭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执行。⑮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执行。⑯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执行。5.2.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除6.2款约定外均自行修建。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以不影响正常施工为原则进行办理,承包人应予积极配合。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33\n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承包人,其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2场内施工道路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天。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开工前7天。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复。9.3治安保卫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承包人。9.4环境保护9.4.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工程师审批的时间:开工前7天。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复。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见4.1.4(2)。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承包人资料后3天内。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11.开工和竣工11.3可顺延的工期延误34\n1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1.3.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11.4承包人的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承包人按5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延误天数×5000元/天。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11.5工期提前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无。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如因承包人原因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必须无偿返修并按工程结算价款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此赔偿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责任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如因施工质量导致安全事故,承担事故处理的一切(责任)费用、工程的恢复费用及因此而造成后续工程延误费用。造成发包人重大经济损失的,按司法程序追究承包人责任。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开工前7天。工程师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资料后3天内。13.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3.5.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施工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一切验收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13.8工程试车13.8.5(4)试车费用的承担:/。15.5暂估价此条款修改如下: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设备,采用甲控乙购方式,按照洪政发【2011】78号文件执行,由承包人与供货商按照发包人与供货商确定的付款方式(货到现场不少于相应合同价款的80%)、供货价格、规格型号及质量要求等签订合同并支付货款,同时发包人不再支付其它额外费用,此风险已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在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发包人、招管办委托中介机构按照现行计价规范以及省市计价文件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并据此确定发包方35\n式。(1)专业工程按相关规定如需招标的,在发包人、招管办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控制价与付款比例的前提下,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对外组织招标,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须报发包人鉴证)、向分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时,由县审计局依据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分包合同及现场实际情况等进行审计。有关费用及风险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2)专业工程按相关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如直接发包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时,县审计局依据原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投标让利幅度及现场实际情况等进行审计,否则参照上述(1)执行。16.合同价款及调整16.1合同价款方式本合同价款采用第(1)种方式确定。(1)固定单价合同。双方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16.2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16.2.1承包人风险范围(1)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风险。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金额,应包括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本合同所约定的风险、责任和义务费用。(2)全部承担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等的风险。(3)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该部分费用或工期顺延要求。(4)项目实施期间所有材料、苗木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和各类政策性调整。(5)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风险(当年绿化项目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待条件成熟后栽种,但不再增加费用)。施工现场具备条件的先施工,不具备条件的后施工。不增加任何费用。(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的风险。(7)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可以预见的风险。(8)招标文件中明示和暗示的其他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确定投标报价时已经充分考虑本工程的风险范围并将承担该风险所需费用一并计入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时不予调整。16.2.2发包人风险范围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发包人承担以下风险:(1)工程设计变更。(2)非承包人原因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不一致。(3)发包人在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36\n(4)在工程招标阶段,因图纸不明确或设计深度不够,招标人为统一计算口径确定的材料暂定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5)施工合同中约定其他可以调整的因素。▲调整时间:如发生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因素,承包人应及时申报,竣工结算时审核、确认。▲调整方法:发包人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的项目、内容、数量、品种、型号不符,结算时按实调整,调整时投标书中有相同单价的,按投标书中的单价执行;有相似单价的,参照投标书中的单价计算;无相同或相似单价的,按投标书的材料、机械、人工价格、投标让利费率及有关费率计算,并经监理与招标人现场审核,竣工结算时由审计部门审定。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2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17.1.3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周五向工程师、发包人提交本周已完工程量报告。17.2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建设工程款将分四期支付:(1)工程施工完毕经初验合格30天后,根据成活率及平时的考核情况一周内付签约合同价的40%(扣除暂列金额),同时扣除违约的罚款,并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2)养护期满一年,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根据成活率付至签约合同价的60%(扣除暂列金额),扣除平时检查、考核中乙方违约的金额。(3)养护期满两年后,经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根据成活率付至签约合同价的80%(扣除暂列金额),同时扣除养护管理期间违约的罚款。(4)养护期满三年,经审计局审计后,按审计价结清尾款,同时扣除养护管理期间违约的罚款。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正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在付进度款时,承包人必须保证专款专用,若发现有擅自挪用资金的情况,发包人将有权无条件地中止合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工程37\n款中扣付。17.4竣工结算17.4.3本条变更如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须将本项目的竣工图(六套)、竣工资料(六套)、电子录像、照片(一份)和竣工结算书等工程结算资料报送给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上述工程结算资料后及时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洪泽县审计局全面审计,最终以洪泽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如因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不完整,应由承包人重新补充至完整。发包人收到上述资料的时间为承包人提供全部完整资料的时间。承包人必须为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方便,审计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在一个月内对审计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如逾期视同承包人认可审计结果。如因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不完整,或者承包人不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或者承包人未及时确认审计结果,导致出具审核报告的时间延误,相应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县审计局出具审核报告时,如果核减金额超出送审金额的10%到20%(含10%或20%)时,按超出部分金额的12%抵扣工程款;如果核减金额超出送审金额的20%以上(不含20%)时,按超出部分金额的25%抵扣工程款。同时审计局将审计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招管办,由招管办统一录入诚信考核中。17.4.5竣工结算报告的确认方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18.竣工验收18.1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1)竣工验收后60日内,由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符合淮安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要求的竣工图纸及其它相关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3份。(2)因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原因影响工程正常竣工验收的处罚办法:如因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影响竣工验收日期,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18.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发包人书面要求执行。20.保险2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见通用条款。其中: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全部。(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照国家、江苏省、淮安市的相关规定投保,承担其相应投保费用。有关发包人委托其办理的投保费用,承包人已综合考虑中投标报价中。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认定的其他情形。38\n22.违约22.4发、承包双方关于违约的其它约定:①各道工序施工质量无论是否通过监理工程师的验收确认,均不解除承包人对自己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的责任。上道工序未经验收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每次扣罚承包人2000元。②承包人对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否则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24.争议的解决24.1工程计价的调解24.2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本合同第24.1款约定范围以外的争议,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选择通用条款所列第(2)种方式解决。25补充条款一、如果承包人在投标文件或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涉及到有关费用或者追加合同价款的说明、要求,或招标文件规定需包含在投标总价中而承包人声称未包含在投标总价中的费用,发包人均不予认可。二、无论发包人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对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及所施工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负责完成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三、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及时清理完施工现场,并按发包人和监理要求拆除临时设施及清理临时设施场地。承包人无故拖延清理施工场地及临时设施场地的,发包人可按200元/天扣承包人的工程款。四、其它未尽事宜按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及苏建规字〔2013〕4号文执行。合同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39\n单位工程建设建筑面积结层跨度设备安装工程造价开工竣工名称规模(平方米)构数(米)内容(万元)日期日期合同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材料设备规格单数单质量供应送达备注号品种型号位量价等级时间地点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40\n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为:承包人所承包的全部工作范围。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绿化工程养护期为三年,养护等级1级;其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且不少于3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本工程养护要求:(1)本工程养护期为3年,养护等级1级;(2)承包人要拟订详细的养护计划,养护期内应按发包人批准的养护计划做好绿地养护和苗木的扶正、修剪、除虫、割草、浇水、施肥等养护工作;(3)养护期间安排固定的养护人员进行绿地养护。养护期内要有2人以上的专人养护,逐日保洁、清杂,做到绿地内无垃圾、无杂草、无病虫害、无牲畜损坏,确保绿地整洁美观。养护人员必须穿反光背心,戴反光帽,并印有“洪泽园林”字样。养护人员上午7:00—11:00、下午2:00—6:00必须在养护地点。发包人将不定期的检查,缺岗一次罚款50元。发包人电话通知承包人从工程款中扣除。(4)每年施肥3次,分别在春、夏、秋三季进行,每次施肥标准:复合肥45g/m2,由发包人代表监督实施,并签证。没有实施的,发包人按复合肥价格的5倍处罚,从工程款中扣除。(5)病虫害以预防为主,及时预测病虫害的发生,每年打药4—6次,病虫害防治率达100%。由发包人代表监督实施,少一次扣除5000元。(6)落实看护责任,预防牲畜损坏,要及时发现阻止损坏行为,并当日上报发包人,损坏量小的当日修复,量较大的三日内修复。不能当日上报发包人的延迟一天扣200元,不能及时修复的,延迟一天扣2000元。(7)及时清除杂草,在每年3—11月份,每15天全面清除一次,其它月份要及时发现及时清除。少清除一次扣3000元。(8)连续干旱7天要浇一次透水,必须在第七天内完成,延迟一天扣2000元。(9)修剪根据苗木的生长情况和发包人的需要进行,每次修剪时间在2天内完成。41\n(10)养护期内如发现苗木、草皮死亡或长势明显不良,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负责予以更换同规格的苗木。否则,待养护期结束正式验收时再有长势严重不良或死树,发包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进行最终结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质量保修费用1、保修费用: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审计价款的5%。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2、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人:或授权委托人:年月日年月42\n合同附件4: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在工程(工程名称)建设过程中,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承包人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43\n(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44\n合同附件5: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将本工程项目发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江苏省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一、工程名称:二、工期要求:天(日历天)。三、协议内容: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江苏省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2、乙方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验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3、乙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乙方进场后首先必须做好施工现场围护,防止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4、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乙方应落实本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中的人员名单上报甲方项目部备案,以便甲方监督管理。工地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5、乙方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6、施工前乙方应对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7、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8、施工期间,乙方指派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9、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10、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乙方员工防护用品,由乙方自理,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45\n防护用品。11、乙方人员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乙方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12、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如乙方必须向甲方借用或租赁,应由乙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用于设备、工具因素或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13、乙方人员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乙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14、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验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15、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16、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的均由乙方负责。乙方配电系统必须有专人24小时值班,工地生活区内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电饭锅、电取暖器等,防止漏电触电事故发生。17、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18、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警、火灾等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自己负责,甲方只负责教育的责任。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乙方应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甲方予以协助,乙方按国务院及江苏省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19.本协议同工程合同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46\n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47\n附件6:执业或职业资格机构岗位姓名职务职称证书级别证号专业名称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48\n第四章图纸(另附)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计价规范本工程采用的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二、技术规范1、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中应遵循国家、部颁的现行相关规程、规范,主要有:序号编号名称1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CJJ/T82-99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施工规范的执行(1)当规范和检验标准、招标文件、施工图等技术文件之间有矛盾时,原则上应执行较高标准。(2)当使用新材料、新工艺又无类似标准参考时,应事前经过试验取得成功,并拟订专门施工方案和工艺标准报监理认可,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3)若有新的技术规范及材料标准出台则以新规范、新标准为依据。3、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1)、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管理中,必须有健全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必要的机构、制度,并赋予其应有的权责,保证质量控制措施的落实,满足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记录表的要求。(2)、工序质量的控制检验:对各工艺流程,按工序的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检查、测量,49\n看其数据是否达到规范规定。重点结点必须有自检和监理工程师的检验记录,并填入规定的表格。(3)、专业工种之间的交接检验:为了给后道工序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使后道工序的质量得到保证,同时通过后道工序的确认,分清质量责任并促进对前道工序的保护,必须进行由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交接检验记录,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4)、对检验批的验收:对检验批的划分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划小,批数适当增多,但每批次的验收采用全数检验的方案,不得使用抽样检验。三、苗木采购技术要求1、基本要求⑪、树体健壮,树形优美,反映品种特性;经过苗圃种植后成熟树木,生长健壮壮观,平直,整齐,完整丰满,反映品种特性。⑫、无病虫害,检疫手续齐全;⑬、土球完整,植株无机械损伤;⑭、苗木树冠保持完整,苗圃熟苗。;2、验收要求⑪、本工程所有园林植物的成活率要求达到100%;植物枝叶的修剪要符合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不得为了成活率随意修剪,否则按照不合格处理,发包人可以不予支付该部分工程款。⑫、草坪种植要求平整,严格参照以下做法进行施工,不得以工期为由造成草坪平整度不佳。灌木、乔木树坑周围满铺草坪和草本植物,做到土不见天。草坪做法:土方细整后铺沙垫层5cm,压实,同时掺2~3cm厚细砂,充分浇水沉降后铺草皮。验收时,砂垫层、砂厚度6~7cm,人站立无明显脚印方为合格。⑬、乔木质量要求:①、树干挺直,树冠要茂盛,层次清晰,树系必须发育良好不得有损伤,土球应符合规定。②、所选苗木的规格尺寸应比设计所需的苗木规格有所宽余,特别是在蓬径高度、枝、丛等规格量上,这样才能达到种植修剪后,还是按设计的规格要求,达到“绿化一次成型”。③、所选用的苗木均为实生全冠苗,均不得截杆。大型苗木栽植12小时内,必须做好支撑措施;胸径10cm以内乔木需搭设杉木扁担撑;胸径10cm以上乔木及部分冠径大于3.5m灌木需搭设杉木三角长桩。3、绿化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所报综合单价包括运输、起苗、包装、打窝、树池为换土80cm、栽植、浇水、管护、规费、税金等所有费用。4、对于设计要求需要造型的苗木,施工前需提供样品照片,发包人认可后严格按样品照片验收,不符合要求不允许施工。50\n5、承包人必须针对本工程设立专门绿化项目的养护队伍,中标后养护队伍不得更改。6、施工的每道程序及工程量必须经发包人代表和监理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程序。每一道工序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承、发包人、监理三方到现场验收核算,双方签字后备案,并提供给县审计部门作为审计依据。四、养护要求1、本工程养护期为3年,养护等级1级;2、承包人要拟订详细的养护计划,养护期内应按发包人批准的养护计划做好绿地养护和苗木的扶正、修剪、除虫、割草、浇水、施肥等养护工作;3、养护期间安排固定的养护人员进行绿地养护。养护期内要有2人以上的专人养护,逐日保洁、清杂,做到绿地内无垃圾、无杂草、无病虫害、无牲畜损坏,确保绿地整洁美观。养护人员必须穿反光背心,戴反光帽。养护人员上午7:00—11:00、下午2:00—6:00必须在养护地点。发包人将不定期的检查,缺岗一次罚款50元。发包人电话通知承包人从工程款中扣除。4、每年施肥3次,分别在春、夏、秋三季进行,每次施肥标准:复合肥45g/m2,由发包人代表监督实施,并签证。没有实施的,发包人按复合肥价格的5倍处罚,从工程款中扣除。5、病虫害以预防为主,及时预测病虫害的发生,每年打药4—6次,病虫害防治率达100%。由发包人代表监督实施,少一次扣除5000元。6、落实看护责任,预防牲畜损坏,要及时发现阻止损坏行为,并当日上报发包人,损坏量小的当日修复,量较大的三日内修复。不能当日上报发包人的延迟一天扣200元,不能及时修复的,延迟一天扣2000元。7、及时清除杂草,在每年3—11月份,每15天全面清除一次,其它月份要及时发现及时清除。少清除一次扣3000元。8、连续干旱7天要浇一次透水,必须在第七天内完成,延迟一天扣2000元。9、修剪根据苗木的生长情况和发包人的需要进行,每次修剪时间在2天内完成。10、养护期内如发现苗木、草皮死亡或长势明显不良,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负责予以更换同规格的苗木。否则,待养护期结束正式验收时再有长势严重不良或死树,发包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进行最终结算。五、材料设备要求1、用于本工程之任何材料或设备,承包人应提供样本作认可之用,使用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监理人认可或批准。发包人、监理人对任何样本之认可或批准,并不会解除承包人按合同须履行之责任;51\n2、如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承包人提供不少于三家或三家以上的材料或设备品牌供选择或考察时,承包人须无条件执行且推荐品牌质量在同类或同行中为优等品;3、承包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材料或设备所选的品牌、厂家,如果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选用何种品牌,发包人可以指定其他任一品牌厂家,且合同价格不予调整;4、“主要材料推荐品牌及要求”详见清单总说明,承包人必须在本表规定的品牌范围内提供样品或样册,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后方可使用。发包人有权在招标文件规定推荐品牌范围内更换或调整材料,仍按投标价格进行结算,竣工结算时不予调整;5、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材料采购环节进行监控,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上述相关风险承包人已慎重考虑并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本项目灯具推荐品牌;欧普、雷士、阳光、TCL本项目的苗木品种、规格清单描述不详细的必须按照图纸上面品种、规格要求来做,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务必于图纸详细核对。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1《商务标》投标书格式:1.1《商务标》投标书封面(或内封面)格式:正本/副本52\n(项目名称)投标书(商务标)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年月日1.2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收到的(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对现场进行了踏勘,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的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2.一旦中标,我方承诺派出建造师(项目经理)(姓名)(证书号:)驻场负责本工程的施工,并保证在工期日历天内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及相关资料,工程质量达到。3.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并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4.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5.如我方中标:53\n(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和中标差额担保,并承担违约责任。(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6.我方在此声明:(1)我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2)招标文件限定的投标时间完全可以满足我方的正常投标。(3)我方对招标文件的所用内容均已充分理解。7.(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投标人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地址:日期:年月日1.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单位名称:投标人单位地址: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1.4授权委托书54\n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身份证号:)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代理人:性别:年龄:代理人单位:部门:职务: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日期:年月日1.5联合体协议书(如组建)(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牵头人名称:(单位名称)(盖单位章)55\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姓名)(签字或印章)成员一名称:(单位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姓名)(签字或印章)成员二名称:(单位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姓名)(签字或印章)……………………………….日期:年月日1.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1.6.1封面投标总价招标人:工程名称:投标总价(小写):(大写):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56\n(签字或印章)编制人:(造价人员签字并盖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专用章)编制时间:年月日1.6.2总说明工程名称:第页共页1.6.3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其中序单项工程名称金额(元)暂估价安全文明规费号(元)施工费(元)(元)合计57\n1.6.4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其中序号单位工程名称金额(元)暂估价安全文明规费(元)施工费(元)(元)合计注:本表适用于单项工程投标报价的汇总,暂估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中的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1.6.5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汇总内容金额(元)其中:暂估价(元)1分部分项工程1.1„„1.2„„„„„„2措施项目2.1安全文明施工费3其他项目3.1暂列金额3.2专业工程暂估价3.3计日工3.4总承包服务费4规费5税金投标报价合计=1+2+3+4+5注:本表适用于单位工程投标报价的汇总,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使用本表汇总。58\n1.6.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金额(元)序项目特征计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量号描述单位综合其中:合价单价暂估价本页小计合计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直接费”、“人工费”或“人工费+机械费”。1.6.7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定定单价合价额定额名额数量人机管编称单材料人工管理工械理利润材料费机械费利润号位费费费费费费综合人工工日小计元/工日未计价材料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暂估暂估单价合价材主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元)(元)料(元)(元)费明59\n细其它材料费——材料费小计——注:1、如不使用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可不填定额项目、编号等。2、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填入表内“暂估单价”栏及“暂估合价”栏。3、未计价材料费是指安装、市政等工程中的主材费。1.6.8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费率(%)金额(元)合计注:1.本表适用于以“费率”计价的措施项目。1.6.9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60\n合计注:1.本表适用于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1.6.10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项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单价合价定额定额定额名称数量编号单位人工材料机械管理人工材料机械管理利润利润费费费费费费费费综合人工工日小计元/工日未计价材料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61\n暂估暂估单价合价材主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元)(元)料(元)(元)费明其他材料费--细材料费小计--注:1、如不使用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可不填定额项目、编号等。2、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填入表内“暂估单价”栏及“暂估合价”栏。3、未计价材料费主要是指安装、市政等工程中的主材费用。1.6.11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金额(元)备注1暂列金额2暂估价2.1材料暂估价—2.2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5„„合计注:材料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1.6.12暂列金额明细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暂定金额(元)备注62\n1234„„合计—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也可只列暂定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1.6.13材料暂估价格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规格、型号等序号材料编码材料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特殊要求合计注:1.此表前五栏与第七栏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填写“数量”、“合价”与“合计”栏,并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按上述材料暂估单价计入。2.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设备。3.此表中的暂估价材料为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1.6.14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工程名称工程内容金额(元)备注合计—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将上述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投标总价中。63\n1.6.15计日工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编号项目名称单位暂定数量综合单价合价一人工12人工小计二材料12材料小计三施工机械12施工机械小计合计注:此表项目名称、数量由招标人填写,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单价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定确定;投标时,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计入投标总价中。1.6.16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工程名称项目价值(元)服务内容费率(%)金额(元)1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2发包人供应材料3„„合计注:此表工程名称、项目价值、服务内容由招标人填写。投标时,费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由投标人自报,计入投标总价中。64\n1.6.17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费率(%)金额(元)„„„„„合计1.6.18承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材规质供送序料格单数单量应达备号品型位量价等时地注种号级间点65\n注:各投标人需按上表要求填报本工程所用的材料。1.7资格审查资料说明:采用资格预审的,如投标人未出现新的情况导致资格条件与资格预审时发生变化,除招标文件专用分册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无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但如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出现新的情况导致资格条件与资格预审时发生变化,投标人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建造师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在开标前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且符合变更条件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变更手续材料。变更手续材料必须包含或满足以下内容或条件:①招标人同意投标人变更申请,并且经招标人审查变更建造师符合资格预审资格要求的书面证明材料(招标人盖章);②书面证明材料经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加盖备案章)。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齐全上述材料(“正本”应提供原件,未提供原件的必须在评标结束前提交原件查验)。未按照上述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资料的,按废标处理。具体变更程序执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有关要求。(2)其它情形的资格条件更新或补充材料。3.6.2采用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专用分册的要求和格式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资格审查资料。1.8承诺书格式(投标文件正本中必须为原件)承诺书(招标人名称):66\n我方在(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投标过程中,做如下承诺:一、我方拟派往本工程的投标建造师(建造师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自愿接受当地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作出的任何处罚。二、我方在本工程投标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资质挂靠、资质出借及投标资料弄虚作假行为,绝不参与任何围标、串标行为。如发生上述行为,愿意承担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自愿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任何处罚。三、我方在本工程投标过程中,绝不参与任何恶意投诉,如确因相关单位、人员的行为侵犯了我方的合法利益,我方郑重承诺:我方法定代表人将在我方投诉书上签名,并加盖我方单位公章。我方在此声明:任何未经我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加盖我方单位公章的投诉材料均非由我方发出,且属弄虚作假行为,我方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特此承诺!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公章)年月日2《技术标》投标书格式:2.1《技术标》投标书封面(或内封面)格式:正本/副本(项目名称)67\n投标书(技术标)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年月日2.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2.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附表68\n2.3.1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附表一)机械或设备型号数额定功率生产用于施序号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备注名称规格量(kW)能力工部位2.3.2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二)投标人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分包人在内的估计的劳动力计划表。本计划表是以每班八小时工作制为基础的。单位:人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工种、级别2.3.3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二)(1)投标人应提供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2.3.4施工总平面图(附表三)投标人应提供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69\n2.3.5临时用地表(附表四)用途面积(m2)位置需用时间„„„„2.4项目管理机构2.4.1项目管理人员配备表执业或职业资格机构岗位姓名职务职称证书级别证号专业名称项目主管总部其他人员„„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现场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70\n2.4.2建造师简历表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建造师证号专业参加工作时间从事建造师年限建造师简历2.4.3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建造师证号专业参加工作时间从事建造师年限建造师简历71\n3《加分材料》投标书格式:说明:当招标文件专用分册规定的评标办法除对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分以外,还要求对投标人、建造师经历、业绩、获奖等内容进行加分时,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将与评标加分相关的投标人、建造师经历、业绩、获奖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单独装订成《加分材料》分册。当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或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未设臵上述加分内容,则投标文件的组成中不包括该项内容。3.1《加分材料》投标书封面(或内封面)格式:正本/副本(项目名称)投标书(加分材料)72\n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年月日第七章工程量清单73\n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分册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说明一、本次招标的招标文件分为通用分册和专用分册,本册为招标文件通用分册。专用分册是对通用分册的补充和修改,通用分册与专用分册不一致之处以专用分册为准。二、本招标文件通用分册使用《淮安市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分册(固化文本)》(版本号:T201108)。74\n招标文件通用分册备案栏项目名称招标代理单位(盖章)(日期同专用分册)招标人(盖章)(日期同专用分册)75\n建设工程招标办备案栏:(日期同专用分册)备注:使用淮安市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分册版本号T20110876\n第一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见招标文件专用分册)本次招标的部分关键内容均列于招标文件专用分册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包括部分与废标条款直接相关的内容。投标人应按具体条款号对照招标文件通用分册“投标人须知”及专用分册相关内容仔细阅读。77\n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及文明工地创建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文明工地创建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采用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是通过资格预审,收到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单位。1.4.2采用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见招标文件专用分册。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2.1.1本招标文件包括:2.1.1.1《招标文件通用分册》:(1)投标人须知(2)通用合同条款2.1.1.2《招标文件专用分册》:(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对招标文件通用分册的补充和修改78\n(3)评标办法(4)技术标准和要求(5)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6)投标文件格式(7)工程量清单2.1.1.3图纸2.1.2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分为通用分册和专用分册。专用分册是对通用分册的补充和修改,通用分册与专用分册不一致之处以专用分册为准。本册为通用分册。2.1.3本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人必须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投标人参与投标,即视为完全响应本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所有内容,投标人一旦中标,必须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已约定的内容和格式与招标人签订合同。2.1.4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同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必须加盖招标人或代理单位公章,并经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加盖备案章)后方可生效,其相互之间发生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要求澄清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负。2.2.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有疑问的条款,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要求澄清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3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能合理的保证投标人及时做出应对,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视情况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4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2.5投标人任何对于招标文件的主观推测给投标造成的影响均由投标人自负。2.3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2.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补充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能合理的保证投标人及时做出应对,投标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视情况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补充内容后,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补充。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除招标文件专用分册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商务标(独立成册):(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3)联合体协议书(如组建)(4)经济标电子投标光盘(按本章第3.1.6款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资格审查资料(按本章第3.6款及招标文件专用分册要求)(7)承诺书(投标文件正本中必须为原件)(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材料(按本章第3.1.3款及招标文件专用分册要求)79\n二、技术标(独立成册):(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附表(3)项目管理机构(4)技术标电子投标光盘(按本章第3.1.6款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5)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材料(按本章第3.1.3款及招标文件专用分册要求)三、加分材料(独立成册):“加分材料”是指除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外的,与评标加分有关的投标人、建造师经历、业绩、获奖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投标人应单独装订成册。当招标文件专用分册“评标办法”未设臵相关加分项时,投标文件不包括“加分材料”分册。具体要求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通用分册第3.1.5款及专用分册“评标办法”所列内容。3.1.2投标人应按照第3.1.1款的要求将投标材料放入规定的《商务标》、《技术标》、《加分材料》(如有)分册并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装订,否则招标人对因此造成的经济、技术标评委对错装的投标文件不予评分概不负责。3.1.3投标人应将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放入《商务标》、《技术标》、《加分材料》分册,招标文件未作具体要求或投标人额外增加的,投标人可根据材料类型自行决定放入《商务标》、《技术标》或《加分材料》分册。3.1.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款第一项(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1.5当招标文件专用分册规定的评标办法除对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分以外,还要求对投标人、建造师经历、业绩、获奖等内容进行加分时,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将与评标加分相关的投标人、建造师经历、业绩、获奖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单独装订成《加分材料》分册,具体格式见招标文件专用分册“投标文件文件格式”。当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或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未设置上述加分内容,则投标文件的组成中不包括本章第3.1.1款第三项所指《加分材料》分册。3.1.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采用经济标或(和)技术标电子投标光盘的,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供。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采用经济标或(和)技术标电子投标光盘的,投标文件无须提供相应电子投标光盘。3.1.7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章第3.6条的规定,并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必须的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格审查资料的,后补材料招标人概不认可,投标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3.2投标报价3.2.1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国家规范、标准,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澄清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编制。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2.2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3.2.3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招标文件专用分册中“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3.2.4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其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3.2.5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投标报价中在工程量清单标价的综合单价金额,应包括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包括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费用。80\n3.2.6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投标风险,务必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及专用合同条款)关于合同方式、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等关键内容,在报价时充分考虑以上风险。一旦与招标人确立承发包关系,必须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已约定的内容和格式与招标人签订合同。3.2.7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3.2.8本次招标采用的计价方式、计价依据及不可竞争费详见本招标文件专用分册。投标人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可竞争费用(指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可竞争费用费率或取费基础、或遗漏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自行增加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规费项目。招标文件中未具体规定取费基础的,以我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现行规定为准)属重大偏差。3.2.9根据有关国家标准或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对材料、构配件和建筑物工程质量的检测检验,由招标人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并支付相关费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括按有关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送检和其它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所发生的费用。除招标文件专用分册另有规定外,该部分费用不再调整。3.2.10工程量清单中有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以及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约定由承包人承担与组织招标工作相关的费用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括该部分费用。3.3投标有效期3.3.1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3.3.2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后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提交,并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3.4.2投标人必须以投标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帐户缴纳。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帐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保证金退还时将退还至投标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帐户。3.4.3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进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招标人接受投标保证金的指定账户信息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若因投标保证金打入时间迟缓未能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进入指定账户,其投标按废标处理。3.4.4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携带下列材料换取投标保证金收据:(1)银行进账单原件或电汇复印件等;(2)投标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具体换取收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尽可能的提前将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并及时换取收据,若因银行问题造成保证金入账迟缓,招标人概不负责。3.4.5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收据应在开标时与其它投标文件一并提交,以证明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已提交保证金。3.4.6招标人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中标人投标保证金。3.4.7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3.4.8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1)放弃中标项目的;(2)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3)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4)拒不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或中标差额担保的。3.5备选投标方案除招标文件专用分册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3.6资格审查资料3.6.1采用资格预审的,如投标人未出现新的情况导致资格条件与资格预审时发生变化,除招标文件专用分册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无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但如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出现新的情况导致资格条件与资格预审时发生变化,投标人应81\n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建造师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在开标前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且符合变更条件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变更手续材料。变更手续材料必须包含或满足以下内容或条件:①招标人同意投标人变更申请,并且经招标人审查变更建造师符合资格预审资格要求的书面证明材料(招标人盖章);②书面证明材料经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加盖备案章)。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齐全上述材料(“正本”应提供原件,未提供原件的必须在评标结束前提交原件查验)。未按照上述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资料的,按废标处理。具体变更程序执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有关要求。(2)其它情形的资格条件更新或补充材料。3.6.2采用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专用分册的要求和格式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资格审查资料。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签署(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确认。3.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装订3.8.1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8.2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技术标》、《加分材料》(如有)应分开装订,并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正本与副本数量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3.8.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1)投标人仅须在投标文件商务标正本中书面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商务标副本无须提供;(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采用经济标投标电子光盘的,投标电子光盘中必须刻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并与书面文本保持一致,否则属重大偏差。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条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按照本条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和标记。未按本条第4.1.2款规定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受。4.1.2投标人应将《商务标》、《技术标》、《加分材料》(如有)分开密封(各分册的正本、副本无须分开密封),分别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封套上应分别清楚地标记“商务标”、“技术标”、“加分材料”字样,并写明招标人、招标工程名称和投标人名称。4.1.3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经济标投标电子光盘的,投标人应将经济标投标电子光盘与《商务标》密封入同一包装内;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技术标投标电子光盘的,投标人应将技术标投标电子光盘与《技术标》密封入同一包装内。4.1.4为便于携带,投标人可以将已分别密封的投标文件进行整体二次包装,本招标文件对于整体二次包装无具体要求,投标人可参照前款要求进行密封和标记。4.1.5未封入封套内的投标文件、投标光盘,评标委员会一概不予认可。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招标文件专用分册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82\n4.3.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地点和人员5.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准时参加。5.1.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参加开标会议,并在开标结束后在开标区等候。评标过程中,由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无法到场澄清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5.1.3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设置投标建造师答辩内容的,投标建造师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参加开标会议和答辩。5.2开标程序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原则上按下列程序开标,招标人或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部门现场另有要求的,按具体要求执行:(1)主持人致辞,宣布开标纪律和招标人、公证机构、监督部门等有关人员姓名;(2)公布投标文件送达、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到场情况;(3)核查到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身份及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投标人提交保证金收据查验);(4)由投标人(或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公证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就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无异议签字确认;(5)按照各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逆顺序,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自报工期、质量目标、投标建造师等内容,并记录在案;(6)宣布开标结束。5.3不合格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投标,招标人不予接收:(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投标文件未按本章第4.1.2款要求密封和标记的;(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均未参加开标会议或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的。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6.1.2评标委员会应设一名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内部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6.1.3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6.2.1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2.2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专用分册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以外的评标办法,不作为评标依据。通用分册与专用分册不一致之处,以专用分册为准。6.3评审程序除招标文件专用分册另有规定外,原则上按下列程序评标,招标人或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部门现场另有要求的,按具体要求执行:(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宣布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代表、公证机构、监督部门等有关83\n人员姓名,提醒评委是否有本章第6.1.3款应回避的情形;(2)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评标委员会负责人;(3)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简要介绍项目概况、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要点;(4)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通报开标情况;(5)初步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与初步评审有关的投标人信息、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材料、经备案的资格预审报告备查;(6)详细评审;(7)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6.4初步评审6.4.1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文件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6.4.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或投标函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的;(2)投标文件中无合法有效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和签署,或内容不全、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6)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7)投标建造师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①按照本章第3.6.1款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齐全相关资格审查资料的除外;②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不一致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到场的除外);(8)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10)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存在重大偏差;(11)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或低于最低控制价的;(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13)改变了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的;(14)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不可竞争费用的;(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或电子投标文件与书面投标文件不一致的;(1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17)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18)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19)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20)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21)符合招标文件中其它明列的重大偏差、废标条款的。6.4.3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和说明,但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6.4.4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澄清和说明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反映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和尽量减少无效投标文件的原则书面要求投标人进行补正和修正,但补正和修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6.4.5评标委员会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要求投标人对相关内容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修正,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修正。投标人拒绝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相关内容做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判定或否决其投标。6.4.6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应当按照下述原则进行修正,按此原则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为准;84\n(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6.5详细评审6.5.1初步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专用分册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的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应当以初步评审后得出的评标价为依据。投标文件未通过初步评审的,不得进行详细评审。6.5.2招标文件专用分册规定的评标办法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评分的,除评标办法另有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应按下列原则对技术标进行评分:(1)若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遗漏招标文件明列的要点属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2)若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无重大偏差,各项要点得分应不低于设定分值的80%。技术标评委认定某个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存在重大偏差的,应提交所有技术标评委讨论后一致认定,如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所有技术标评委集体表决后确定。如通过上述表决程序否定存在重大偏差,则保留意见的技术标评委不参与该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评分。评标委员会应将有关情况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3)应在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得分和一个最低得分后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得分。若有效的技术标评委评分<5个,则所有有效的技术标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得分。6.5.3招标文件专用分册规定的评标办法要求进行投标建造师答辩的,除评标办法另有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应按下列原则对投标建造师答辩结果进行评分:(1)投标建造师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参加答辩,否则答辩按0分计取;(2)评标委员会应结合工程施工技术特点出题,答辩方式(书面、语音)和出题数量由评标委员会现场确定。评标委员会应平均分布每题的分值,答辩若无重大错误且基本切题,每题得分应不低于设定分值的60%;(3)若投标建造师未答题,或答题严重偏题或存在重大错误,该题得分按0分计取。技术标评委认定答题严重偏题或存在重大错误的,应提交所有技术标评委讨论后一致认定,如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所有技术标评委集体表决后确定。如通过上述表决程序否定存在严重偏题或重大错误,则保留意见的技术标评委不参与该投标建造师答辩的评分。评标委员会应将有关情况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4)应在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得分和一个最低得分后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建造师答辩得分。若有效的技术标评委评分<5个,则所有有效的技术标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建造师答辩得分。6.5.4招标文件专用分册规定的评标办法除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以外,设置投标人、建造师经历、业绩、获奖等加分内容的,除评标办法另有规定外:(1)可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以保证评标效率为原则,根据评标现场情况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分组进行评审;(2)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提交评标委员会核验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其在投标文件中无相应复印件的一概不予认可,不得作为加分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7.1.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7.1.2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先后顺序。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7.2中标通知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担保和中标差额担保85\n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由牵头人递交。7.3.2中标人不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3.3招标文件专用分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中标人须缴纳中标差额担保的,中标人应按规定在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提交。联合体中标的,由牵头人递交。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废标后导致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按以下原则处理:(1)本招标项目为私有资金投资的,有效投标的技术方案合理可行、报价在招标人的接受范围内,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评标办法的规定从有效投标中推荐中标候选人;(2)本招标项目为国有资金投资的,有效投标的技术方案合理可行,报价同其他在最高限价及最低控制价范围内的投标报价相比相对较低,且在招标人的接受范围内,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标办法的规定从有效投标中推荐中标候选人。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招标文件专用分册。第二章评标办法(见招标文件专用分册)86\n第三章合同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见招标文件专用分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件、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约定合同主要内容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1.1.5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当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条款为准。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用于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和合同中约定的专门针对某工程部位的技术要求。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当事人双方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场地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代表。1.1.2.4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5项目经理: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场地行使承包人权利的代表。1.1.2.6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7专业承包人:是指承接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发包人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1.1.2.8监理人: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9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本项目对监理87\n人派驻本项目的其他人员行使管理权,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2.10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的组织。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3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4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5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6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和第11.5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按第11条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1.1.4.5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款和费用1.1.5.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5.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5.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5.4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是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甩项竣工:指在特殊情况下,承包人交付的工程项目虽与原施工合同规定有出入,但发包人同意作竣工验收,这些与原施工合同规定有出入部分工程即甩项工程。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1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件;(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8\n(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4.2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1.4.3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确定其解释顺序:(1)相对其它合同文件具有最高优先顺序;(2)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3)其它方式。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1.6.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1.6.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6.4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5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7联络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双方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不得为监理人或其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不得向监理人员支付报酬。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89\n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4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5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⑪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⑫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⑬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⑭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⑮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⑯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⑰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⑱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⑲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6其它2.6.1发包人可以将2.5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6.2发包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2.6.3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负责处理施工现场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和监理人。3监理人3.1监理人3.1.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委托监理人的职权及监理人需要得到发包人批准方可行使的职权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3.1.2发包人若对监理人进行了临时授权,应当在授权之日前7日内将授权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若时间紧迫,可先口头通知,并在自授权之日起7日内补送书面形式的授权通知。3.1.3根据法律规定,本工程中发包人未委托监理人的,本合同中需由监理人员完成的工作均由发包人代表承担。3.2监理人员3.2.1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要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授权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行使自己的权利。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将被授权的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撤销此项授权时,也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2.2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以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2.3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批准该工作。对承包人计划使用的材料、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批准使用。对承包人提供的各种有关工程的数据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认可该数据。但不影响监理人以后拒绝该工作、材料、设备、工程、数据的权利。90\n3.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应按照约定及时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该用书面形式并盖有监理人的公章,同时也要有发出指示的监理人员的盖章或签字。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监理人员必须在具备补充发出书面形式的条件后24小时内补充发出书面形式的监理指示。3.4确定3.4.1合同当事人不能就任何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当事人协商,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确定。3.4.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待争议解决后,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修正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款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18条“竣工验收”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4.1.4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⑪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设计总负责单位和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⑫向监理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⑬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⑭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⑮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⑯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⑰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⑱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⑲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1.5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6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7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8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91\n4.1.9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4条确定。4.1.10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1承包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4.2履约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和金额向发包人递交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3.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4.3.3除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专业分包人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其中劳务分包内容应是劳务作业,而非专业工程。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4.3.4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5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3.6如果基于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命令,致使发包人需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发包人有权将此款项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在专用条款中载明。4.5.2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3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3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4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公章或其授权的项目经理部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5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方式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92\n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3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9承包人现场查勘4.9.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9.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清点。5.1.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5.1.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4监理人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5.1.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人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按第3.4条确定。5.1.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5.2.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5.2.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5.2.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⑪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⑫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⑬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⑭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⑮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场地;⑯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5.2.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93\n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2.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承包人车辆所发生的场外税费、道路和桥梁加固费用、罚款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因场外交通所引起的道路、桥梁、码头、机场等损坏索赔。8.测量放线8.1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场地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8.2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94\n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其现场机构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9.1.4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款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4条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3治安保卫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安全防护9.5.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5.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95\n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人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9.6事故处理9.6.1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9.6.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监理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人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和竣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实际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并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规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监理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1.3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1.2竣工11.2.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竣工日期或监理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1.2.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1.2.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11.3可顺延的工期延误11.3.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补偿相应增加的费用:(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增加合同工作内容;(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7)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的;(8)不可抗力;(9)专用条款中约定或监理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1.3.2承包人在1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提出报告。监理人在收到报告后14日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1.3.3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96\n11.4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5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2.暂停施工监理人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人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人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监理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13.3.1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员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3.2监理人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3.3.3因监理人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3.4返工13.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13.4.3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4.4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3.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3.5.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97\n13.5.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应承认验收记录。13.5.3经监理人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3.6重新检查无论监理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7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8工程试车13.8.1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3.8.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3.8.3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3.8.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3.8.5合同当事人双方责任:⑪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⑫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⑬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⑭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⑮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3.8.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3.9质量争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98\n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4.1.4根据有关国家标准或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对材料、构配件和建筑物工程质量的检测检验,由发包人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并支付相关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取样员,负责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送检和其它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承包人所发生的费用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负责按工程进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出取样方案报监理人审核批准,监理人负责取样、送检的见证工作,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及时将检测报告原件提供给承包人。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变更15.1工程设计变更15.1.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⑪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⑫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⑬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⑭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5.1.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5.1.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15.2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15.3变更价款调整15.3.1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或由监理人按照第3.4款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或由监理人按照第3.4款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3.2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15.3.3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发包人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15.3.4经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15.3.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99\n15.4暂列金额和计日工15.4.1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现场签证确认及计日工作后,如有余额归发包人。15.4.2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5暂估价15.5.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设备、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设备为发包人供应的,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以及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暂估价招标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15.5.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15.5.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16.合同价款及调整16.1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四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⑪固定单价合同。双方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⑫固定总价合同。双方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⑬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⑭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16.2本合同第16.1款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固定单价/总价合同的,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6.3本合同第16.1款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6.4本合同第16.1款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1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1.3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17.1.4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17.1.5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人不予计量。17.2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100\n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以下方式之一作为付款周期:(1)按月进度进行支付;(2)按形象进度支付;(3)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支付。17.3.2进度付款申请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后7日内,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进度付款申请的格式和份数应得到监理人的批准。进度付款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应扣减的工程质量保修金;(6)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7)经监理人对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8)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7.3.3.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17.3.3.2发包人应在签认进度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7.3.3.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17.4竣工结算17.4.1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17.4.2承包人如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的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17.4.3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竣工付款申请金额,在以下时间内完成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1)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以下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内完成审核;(2)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2000万元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审核;(3)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2000万元-5000万元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内完成审核;(4)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完成审核。17.4.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意见,即视同认可。由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报告核查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17.4.5竣工结算报告的确认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7.4.6根据经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竣工结算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到期未支付结算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除延期支付协议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101\n双方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17.4.7承包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17.4.8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2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8.竣工验收18.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18.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18.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18.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18.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18.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18.1款至18.4款办理。18.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18.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9.质量保修19.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19.2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合同附件已述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1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发包人。20.保险2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2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2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2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2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当事人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4条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102\n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按第16.3.8款约定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2)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4条确定。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6)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5)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并根据发包人的指示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监理人应根据发包人的指示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4条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03\n(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当事人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104\n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师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4条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23.4.2监理人按第3.4条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争议的解决24.1工程计价的争议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如无法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服从淮安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解释。24.2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本合同第24.1款约定范围以外的争议,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3友好解决在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4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⑪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⑫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⑬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⑭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105\n(见招标文件专用分册)第四章图纸(另附)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招标文件专用分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见招标文件专用分册)第七章工程量清单(见招标文件专用分册)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106\n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