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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3 09:08:4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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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东新区安平路高铁游园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编号:HYZB20171113001招标人:郑东新区市政园林建设项目部招标代理: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n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总则152.招标文件173.投标文件184.投标215.开标226.评标227.合同授予23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49.纪律和监督24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4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8评标办法前附表281.评标方法322.评审标准323.评标程序32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34附件B:废标条件38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9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78第六章图纸185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86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201目录202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05三、授权委托书206四、投标保证金207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208六、施工组织设计209七、项目管理机构216八、资格审查资料226九、服务承诺232十、其他材料232\n第一章招标公告郑东新区安平路高铁游园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招标编号:HYZB20171113001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郑东新区安平路高铁游园景观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郑东新区市政园林建设项目部,招标代理机构为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工程名称:郑东新区安平路高铁游园景观绿化工程施工;2.2建设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2.3项目概况:郑东新区安平路高铁游园位于安平路北、列里路南,占地面积约2.8公顷,包括绿化种植、广场铺装、服务建筑等;2.4招标范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所包含全部的内容(具体范围详见招标文件);2.5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2.6工期及养护期:工期:150日历天;养护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2.7标段划分:一个标段。3.投标人资格要求3.1企业资格要求:投标人为独立法人企业并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含有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3.2项目经理资格要求: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有效的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不含临时,在投标单位注册,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在2015年10月11日前到期的需提供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如不能提供的,需提供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出具的执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证明或继续教育证书到期前最后一个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在有效期内),具备园林绿化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并与投标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投标人自2014年01月至2017年10月连续不间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没有在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中任职;3.3232\n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取得园林绿化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并与投标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投标人自2014年01月至2017年10月连续不间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没有在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中任职;3.4拟派项目管理人员:拟派人员中须包含至少一名注册造价师,拟派给排水、土建及电气专业人员须具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拟派施工员、质检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须具有岗位证书。并与投标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投标人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连续不间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3.5业绩要求:3.5.1企业业绩:须具有2014年01月0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已完工的单项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建设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的城市公园、游园工程施工业绩(其中施工内容必须包括但不限于绿化种植、园建及附属建筑等内容,施工内容应在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明确体现);报名时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可查询的中标公示网页打印页面(标明查询网址或所需信息以便现场查验)、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竣工验收证明、甲方出具的项目综合评价(需体现施工质量、合同履约、诚信和信誉度等内容)意见为良好的证明材料原件;3.5.2拟派项目经理业绩:须具有2014年01月0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已完工的单项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建设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的城市公园、游园工程施工业绩(其中施工内容必须包括但不限于绿化种植、园建及附属建筑等内容,施工内容应在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明确体现)。报名时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可查询的中标公示网页打印页面(标明查询网址或所需信息以便现场查验)、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竣工验收证明、甲方出具的项目综合评价(需体现施工质量、合同履约、诚信和信誉度等内容)意见为良好的证明材料原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及竣工验收证明均体现拟派项目经理名字;3.5.3其他说明:企业业绩与项目经理业绩不重复认定。3.6财务要求:企业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接管或冻结状态。具有承接本项目的资金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4-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新成立企业从成立之日起算)须三年盈利、近一年(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原件)。3.7信誉要求: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没有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单位出具承诺为准,须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章)3.8其他要求:3.8.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打印的相关信息(须显示基础信息中的232\n“营业执照信息”和“股东及出资信息”)。3.8.2投标人需提供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以后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相关主体【含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的网站打印页面,需提供详细的查询页面。经查询有失信记录或被列入受惩黑名单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3.8.3投标人须提供单位注册地或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开具的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以后的、显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查询对象包括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授权代理人);3.8.4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授权代理人须提供与投标人的劳动合同及投标人自2014年01月至2017年10月连续不间断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拟派施工员、质检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工程师及拟派给排水、土建及电气专业人员须提供与投标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投标人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连续不间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网上下载打印的加盖投标人公章的个人缴费明细表或由参保地社保部门出具的并加盖社保部门印章的个人对账单原件;同时提供有效的社保网上查询网址及操作说明,加盖企业公章,用于核查真伪);3.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报名须知4.1网上报名:凡有意申请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24日下午17:00时前,登录“郑州建设信息网(http://www.zzjs.com.cn)”,查看“招标公告”专栏,凭企业身份认证锁进行网上投标报名。(网上投标报名办法详见《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网上投标报名有关事宜的通知》。)(尚未办理企业认证锁的,需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资质证书(材料设备类企业不需要);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设备类及服务类企业不需要);4、法人委托书;5、经办人身份证。至郑州市建委主楼710房间办理。咨询电话:0371-67171613/67188800)。4.2现场报名:已经办理网上报名的投标人请携带4.2.1条款要求的报名资料于2017年11月24日,上午8:30~12:00时、下午14:30~17:00时在郑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一楼大厅报名处(地址:郑州市工人路与淮河路交叉口向西300米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院内)进行现场查验。没有进行现场报名的,网上报名无效。4.2.1现场报名时须提交资料:(1)“郑州建设信息网”网上确认报名回执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232\n(4)拟派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如有)、职称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及无在建无正在承接工程承诺书(承诺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5)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无在建无正在承接工程承诺书(承诺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6)拟派造价师的注册造价师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拟派排水、土建及电气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拟派施工员、质检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相关专业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7)企业及拟派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8)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9)信誉要求的承诺书(格式自拟,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10)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11)投标人需提供可通过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含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相关查询信息的打印页并加盖单位公章;(1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近三年(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近一年(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以及报名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备注:①现场报名时报名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必要时招标人会对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投标人应无条件进行配合;一经发现有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拒绝其参加投标;未按要求提供报名资料原件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其报名。招标代理机构对报名资料的审验并不作为其资格条件的最终认定,报名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②以上相关证件现场报名时须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的报名资料1套(所有复印件必须是清晰、完整的,投标人应将有关证件的变更、延期等材料一并复印盖章),现场报名时携带原件,经核对复印件无误后原件随即退还。5.招标文件的获取5.1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及售价另行通知。5.2获取地点: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寿丰街50号凯利国际中心A座28楼)5.3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100元。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1日内寄送。招标文件售后不退。6.投标文件的递交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文件,232\n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7.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郑州市政府采购网》、《郑州建设信息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郑东新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任何转载信息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均不承担任何责任。8.其他事项8.1招标人拒绝借用他人资质或挂靠单位报名,一经发现,有权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8.2投标报名时拟派项目经理、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拟派施工员、质检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工程师及拟派给排水、土建及电气专业人员须与后期投标文件中人员保持一致,不得更换。8.3本项目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查验相结合的报名方法,只有通过现场查验的报名单位才能购买招标文件。当本项目招标公告与本项目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项目招标文件为准。9.联系方式招标人:郑东新区市政园林建设项目部联系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与才高街交叉口东龙大厦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宋先生联系电话:0371-56505020联系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寿丰街50号凯利国际中心A座28楼2017年11月20日232\n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郑东新区市政园林建设项目部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与才高街交叉口东龙大厦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寿丰街50号凯利国际中心A座28楼联系人:宋先生电话:0371-565050201.1.4项目名称郑东新区安平路高铁游园景观绿化工程施工1.1.5建设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所包含全部的内容(具体范围详见招标文件);1.3.2工期及养护期工期:150日历天养护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1.3.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1.3.4标段划分标段划分:一个标段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企业资格要求:投标人为独立法人企业并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含有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财务要求:企业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接管或冻结状态。具有承接本项目的资金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评标时提供2014-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新成立企业从成立之日起算)须三年盈利、开户许可证、近一年(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原件)。232\n业绩要求:(1)企业业绩:须具有2014年01月0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已完工的单项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建设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的城市公园、游园工程施工业绩(其中施工内容必须包括但不限于绿化种植、园建及附属建筑等内容,施工内容应在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明确体现);评标时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可查询的中标公示网页打印页面(标明查询网址或所需信息以便现场查验)、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竣工验收证明、甲方出具的项目综合评价(需体现施工质量、合同履约、诚信和信誉度等内容)意见为良好的证明材料原件;(2)拟派项目经理业绩:须具有2014年01月0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已完工的单项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建设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的城市公园、游园工程施工业绩(其中施工内容必须包括但不限于绿化种植、园建及附属建筑等内容,施工内容应在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明确体现)。评标时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可查询的中标公示网页打印页面(标明查询网址或所需信息以便现场查验)、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竣工验收证明、甲方出具的项目综合评价(需体现施工质量、合同履约、诚信和信誉度等内容)意见为良好的证明材料原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及竣工验收证明均体现拟派项目经理名字;(3)其他说明:企业业绩与项目经理业绩不重复认定。信誉要求: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没有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评标时以单位出具承诺为准,须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章)。232\n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有效的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不含临时,在投标单位注册,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在2015年10月11日前到期的需提供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如不能提供的,需提供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出具的执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证明或继续教育证书到期前最后一个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在有效期内),具备园林绿化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并与投标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投标人自2014年01月至2017年10月连续不间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没有在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中任职;评标时提供拟派项目经理的身份证、注册建造师证书、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如有)、职称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及无在建无正在承接工程承诺书(承诺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技术负责人要求: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取得园林绿化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并与投标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投标人自2014年01月至2017年10月连续不间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没有在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中任职;评标时提供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无在建无正在承接工程承诺书(承诺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拟派项目管理人员:拟派人员中须包含至少一名注册造价师,拟派给排水、土建及电气专业人员须具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拟派施工员、质检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须具有岗位证书。并与投标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投标人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连续不间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评标时提供拟派造价师的注册造价师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原件;拟派排水、土建及电气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拟派施工员、质检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的相关专业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原件;232\n其他要求:(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打印的相关信息(须显示基础信息中的“营业执照信息”和“股东及出资信息”)。评标时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2)投标人需提供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以后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相关主体【含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的网站打印页面,需提供详细的查询页面。经查询有失信记录或被列入受惩黑名单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评标时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含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相关查询信息的打印页并加盖单位公章;(3)投标人须提供单位注册地或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开具的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以后的、显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查询对象包括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授权代理人);评标时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4)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授权代理人须提供与投标人的劳动合同及投标人自2014年01月至2017年10月连续不间断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拟派施工员、质检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工程师及拟派给排水、土建及电气专业人员须提供与投标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投标人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连续不间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评标时提供网上下载打印的加盖投标人公章的个人缴费明细表或由参保地社保部门出具的并加盖社保部门印章的个人对账单原件;同时提供有效的社保网上查询网址及操作说明,加盖企业公章,用于核查真伪);232\n上述证明、证件等评标时提供原件,投标文件中所附内容的复印件必须与评标时验证的原件一致,如果无原件或投标文件中所附内容与原件不一致,则该项不予认可。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17日前以书面形式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15日前1.11分包不允许1.12偏离不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及补充文件(如有)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17日前,发传真或邮件至招标代理机构2.2.2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1月8日9时30分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招标文件的澄清文件发出后24小时内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发出后24小时内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及补充文件(如有)3.3.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须从投标单位的基本帐户转出)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户名: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广发银行郑州黄河路支行账号:131062519010000985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到帐时间为准)注:投标保证金转帐时必须备注:此款项为232\n项目投标保证金。银行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副本内,开标时携带原件。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14-2016年度(新成立企业从成立之日起算)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14年1月1日以来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2014年1月1日以来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在需要签字盖章的地方,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及加盖公章。签字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手写签字,不得用签字章代替;盖章是指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章,其他如“投标专用章”无效。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封面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投标人造价师执业资格章并签字(委托具有造价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的需盖造价单位资质章及其单位造价师执业资格章并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和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中编制人和复核人可以省去签字盖章。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正本壹份,副本伍份(封面标明正、副本),电子文档(U盘一份,完整、有效的投标文件内所有内容)3.7.5装订要求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均应采用胶粘方式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否则视为无效标书。提倡软皮封面、双面打印,编制目录及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书脊注明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可分册装订,副本可以为正本文件的完全复印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应包含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包含材料费明细)和主要材料费明细表(提供一个主要材料费明细表,包含本项目所有的材料)。4.1.2封套上写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地点:郑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室232\n地址:郑州市工人路与淮河路交叉口向西300米郑州市建委院内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5.2开标程序(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公布招标控制价;(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开标前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选定。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名。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10%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词语定义10.1.1类似项目2014年01月0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已完工的单项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建设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的城市公园、游园工程施工业绩(其中施工内容必须包括但不限于绿化种植、园建及附属建筑等内容,施工内容应在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明确体现)。10.1.2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是指:被列入建设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库中。10.2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在投标截止日7天前公布,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视为无效报价,其投标按废标处理。10.3“暗标”评审232\n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不采用10.4投标文件电子版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要求,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包含投标文件所有内容,其中工程量清单部分需提供excel版和软件版。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一份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U盘形式投标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在封套上标记“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10.5计算机辅助评标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否10.6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按照本须知第5.1款的规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评标时项目经理必须携带注册建造师证及身份证原件接受现场验证,技术负责人携带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原件接受现场验证,否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10.7中标公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10.8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10.9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10.10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和“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10.11监督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10.12解释权232\n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10.13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10.131、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参考资料每套售价800元,售后不退。2、招标文件领取时间:2017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21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领取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寿丰街50号凯利国际中心A座28楼。3.本招标项目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代理费参考招标代理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计取;进场交易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按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交易服务费收取办法计取。4、以上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232\n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工期和养护期、质量要求、标段划分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工期和养护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本项目的标段划分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企业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技术负责人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拟派项目管理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232\n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232\n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232\n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资格审查资料;(9)服务承诺(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完成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图纸及图纸答疑、招标文件及其补遗、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所需全部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除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应考虑相应的风险系数,根据自身情况,在合理范围内,自主考虑、优惠报价,但不得低于企业成本。3.2.2投标人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凡涉及到《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01-31-2016)、《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HA02-31-2016)、《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A1-31-2016)内容的采用最新定额)及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认真编制和填写相应表格。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232\n3.2.4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工程量清单为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保险等费用,并考虑风险因素。投标人应按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投标人在同一标段内所报相同项目名称、相同项目特征的综合单价必须保持一致。3.2.5投标人填报的苗木工程量清单单价应为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苗木采购、运输,种植前的种植环境准备,种植时的用工用料和机械使用,种植后绿化地周围的清理、养护、客土、苗木防护、施肥、除虫、修剪、栽植树木支撑、养护费用、水电费、管理费、利润和投标人认为可能发生的所有保活费用等。苗木的养护费用按《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规定计取。3.2.6本次招标材料价格参考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发布的2017年10月份《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中相应材料基准价,月价上没有的材料价格再参考2017年第3季度《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中相应材料基准价,《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投标人按市场价格自行确定;苗木结合市场价格进行自主报价。3.2.7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招标文件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3.2.8合同的施工地点为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1.5条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总价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风险费等所有费用。3.2.9人工费按豫建标定【2017】31号文件执行,社保费用计入投标报价。3.2.10本次清单报价贯彻执行豫建设标【2014】29号文、豫建设标【2014】57号文、豫建标定【2016】40号文、豫建设标【2016】47号文、豫建建【2016】62号文、郑政文【2016】93号执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意见》(豫建设标〔2016〕24号文)。3.2.11投标人应根据有关要求加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工作。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必须充分保证,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应按河南省现行计价办法的规定计取并单列,不参与商务标评分。3.2.12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3.2.13除非本招标文件对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报价另有说明的,否则,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报价,并按本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1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本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15投标人投入的人力、机械设备必须满足本工程的工期、质量要求。232\n3.2.16投标报价必须充分考虑到环卫、交通、噪音、扰民、破道修复等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等风险因素的影响。3.2.17投标人应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认真复核,对工程量清单存在的漏项或疑问,投标人应在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书面提交招标人。否则,视同投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无疑义,如有漏项视为含在投标报价中。 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可查询的中标公示网页打印页面(标明查询网址或所需信息以便现场查验)、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竣工验收证明、甲方出具的项目综合评价(需体现施工质量、合同履约、诚信和信誉度等内容)意见为良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可查询的中标公示网页复印件(标明查询网址或所需信息以便现场查验)、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232\n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6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3.6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232\n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公布招标控制价;(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232\n(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履约担保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232\n(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在开标结束后3日内,招标人将组织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清标工作,若发现满足本招标文件约定的相关废标条件的,则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10.2只要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即意味着已经完全理解并同意了本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文。10.3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10.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32\n232\n附表一: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2.......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工作组负责人:(签字)年月日232\n附表二: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232\n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格式进行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技术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拟派项目管理人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上述所有证明、证件等评标时要求提供原件(特殊要求除外),投标文件中所附内容的复印件必须与评标时验证的原件一致,如果无原件或与投标文件中所附内容与原件不一致,则该项不予认可。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投标工期及养护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投标总报价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视为无效标。232\n其他实质性条款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施工组织设计:30分投标报价:60分其他评分因素:10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投标报价各部分分别计算,详见各分部评分。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扣除不可竞争费后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2.2.4(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30分)1.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0-2分)各项内容编制是否完整、科学完整、切合实际,评委横向对比进行打分。2.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0-4分)各项主要内容的措施是否科学先进、计划是否合理可行、流水段的划分、各项交叉作业是否切合实际、合理可行,评委横向对比进行打分。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0-4分)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先进、合理,评委横向对比进行打分。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0-2分)确保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先进、合理,评委横向对比进行打分。5.扬尘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0-3分)确保施工工地扬尘治理达到7个100%(即施工现场围挡率、工地物料堆放覆盖率、路面硬化率、车辆冲洗率、湿法作业率、运土车辆封闭、在线扬尘监控屏安装率达到100%)要求的组织措施是否合理、有效,确保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先进、合理,评委横向对比进行打分。6.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0-4分)工程进度计划编制内容合理、准确、清晰,确保工程准时完工的技术组织措施先进、合理,评委横向对比进行打分。7.拟投入资源配备计划(0-3分)项目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配备完善合理,施工机械设备计划合理、可行,评委横向对比进行打分。8.施工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0-1分)施工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编制内容是否合理、准确、清晰,评委横向对比进行打分。9.施工总平面布置图(0-1分)总平面布置图布局合理,有利连续均衡分阶段施工,评委横向对比进行打分。10.在节能减排、绿色施工、工艺创新方面针对本工程有具体措施或企业自有创新技术(0-1分)在节能减排、绿色施工、工艺创新方面针对本工程有具体措施或企业自有创新技术,评委横向对比进行打分。11.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采用程度,其在确保质量、降低成本、缩短工期、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效等方面的作用,评委横向对比进行打分。232\n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采用程度,其在确保质量、降低成本、缩短工期、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效等方面的作用(0-1分)12.企业具备信息化管理平台,能够使工程管理者对现场实施监控和数据处理(0-1分)企业具备信息化管理平台,能够使工程管理者对现场实施监控和数据处理,评委横向对比进行打分。13.养护计划及保证措施(0-3分)养护期组织机构及养护方案科学可行,技术安排及保证措施合理有效,评委横向对比进行打分。以上内容若有缺项的,该项为0分;2.2.4(2)投标报价评分标准(60分)1.评标报价的评审(30分)评标基准价=各有效评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其中:评标报价为扣除不可竞争费后的投标报价评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各有效投标人的评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不含5家),为所有评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评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得基本分25分。当评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时,每低1%在基本分25分的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5分;当评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5%以上(不含5%)时,每再低1%在满分30分的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当评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时,每高1%在基本分25分的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评审(15分)待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随机选择15项清单项目。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以各有效投标报价的(当有效投标人5名及以上时,去掉1个最高、1个最低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综合单价基准值。在综合单价基准值95%–103%范围内(不含95%和103%)每项得1分,在评标基准值90%–95%范围内(含90%和95%)每项得0.5分,满分共计15分。超出该范围的不得分。3.措施项目的评审(5分)(不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232\n措施项目基准值=各投标人所报措施项目费(当有效投标人5名及以上时,去掉1个最高、1个最低值)的算术平均值。投标所报措施费与措施项目基准值相等得基本分3分。当投标报价低于措施项目基准值时,每低1%在基本分3分的基础上加0.2分;当投标报价低于措施项目基准值10%~15%(含15%)时,为5分;当投标报价低于措施项目基准值15%(不含15%)时,每低1%在满分5分的基础上扣0.4分,扣完为止;当高于措施项目基准值时,每高于1%时,在基本分3分的基础上扣0.2分,扣完为止。4.主要材料单价的评审(10分)主要材料项目单价选择10项材料,材料的单价以各有效投标报价(当有效投标人5名及以上时,去掉1个最高、1个最低值)材料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材料基准值。在材料基准值95%–103%范围内(不含95%和103%)每项得1分,在材料基准值90%–95%范围内(含90%和95%)每项得0.5分。超出该范围的不得分。2.2.4(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10分)服务承诺(10分)1、承诺替甲方排忧解难,不拖欠农民工工资,自行负责解决民扰问题及协调周边关系,且措施合理可行的,未完成上述承诺的相关处罚措施(0-3分)。2、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作出承诺,未完成上述承诺的相关处罚措施(0-2分)。3、招标方工程款无法及时到位的情况下,连续施工的承诺及措施,(0-2分)。4、与当地周边关系的协调配合措施(0-2分)。5、其它实质性优惠服务承诺(0-1分)。备注:以上各项如有缺项,则该项为0分。投标人的最终得分:1、投标人综合得分=所有评委施工组织设计打分的算术平均值得分+投标报价得分+所有评委其他因素打分的算术平均值得分。2、本办法计算过程中分值按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条款号编列内容3评标程序详见本章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3.1.2废标条件详见本章附件B:废标条件232\n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评标报价得分高的优先(计算过程中小数点保留位数不限,直至分出高低为止)。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4)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5)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市场行情,又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232\n(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出得分C;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得分=A+B+C。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在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评审并汇总后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本办法计算过程中分值按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3.4.2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3.4.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3.4.4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232\n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评标详细程序A0.总则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A1.基本程序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⑴评标准备;⑵初步评审;⑶详细评审;⑷澄清、说明或补正;⑸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A2.评标准备A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A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A2.3熟悉文件资料A2.3.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A2.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在开标会上当众宣读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标底费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A3.初步评审A3.1形式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A3.2资格评审232\nA3.2.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A3.3响应性评审A3.3.1评审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A3.4判断投标是否被否决A3.4.1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被否决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3.1.2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B中集中列示。A3.4.2本章附件B集中列示的投标被否决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本部分包括的否决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A3.4.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B中规定的否决其投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被否决。A3.5算术错误修正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A3.6澄清、说明或补充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A4.详细评审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A4.1详细评审的程序A4.1.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⑴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⑵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⑶综合部分评审和评分;⑷汇总评分结果。A4.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结果,施工组织设计的得分记录为a。A4.3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232\nA4.2.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A4.2.2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分别对各个投标报价进行评分,并记录对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b。A4.4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按照评分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投标人其他因素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对其他评分因素的评分结果,投标人其他因素的得分记录为c。A4.5澄清、说明或补正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火正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A4.6汇总评分结果A4.7.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A4.7.2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A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A5.1推荐中标候选人A5.1.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⑴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⑵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A5.1.2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A5.2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A5.3编制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3.4.2项规定的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⑴基本情况和数据表;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232\n⑶开标记录;⑷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⑸废标情况说明;⑹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⑺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⑻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⑼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A6.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A6.2.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办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A6.2.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A6.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A6.2.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⑴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⑵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A6.2.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代替者进行评标。A6.3记名投票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A7.补充条款:无。232\n附件B:废标条件废标条件B0.总则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其投标的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其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B1.废标条件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B1.1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B1.2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B1.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B1.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B1.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未经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B1.6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各项报价的;B1.7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B1.8投标总报价与其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合价与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与人材机用量相互矛盾,致使评标委员会无法正常评审判定的;B1.9规费和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违背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B1.10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报价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与招标文件的清单不一致的;B1.11未按照暂列金额或者暂估价编制投标报价的;B1.12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6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B1.13投标人提供了选择性报价或针对同一项目提供了两套或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B1.14投标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与报名时所填报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一致且未履行变更手续的;B1.15拟派其他项目管理人员与报名时所填报的人员不一致且未履行变更手续的;B1.16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与报名时备案业绩不一致的;B1.17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文件的情形。232\n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32\n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232\n《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232\n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郑东新区市政园林建设项目部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郑东新区安平路高铁游园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郑东新区安平路高铁游园景观绿化工程施工。2.工程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安平路北、列里路南。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施工。6.工程承包范围:招标时发放的招标范围内的施工图纸、招标工程量清单、澄清及补遗文件(如有)。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以开工令日期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232\n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232\n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郑州市郑东新区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232\n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32\n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232\n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232\n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232\n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232\n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232\n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32\n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232\n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232\n(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232\n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232\n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2\n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232\n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232\n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232\n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232\n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232\n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职业健康6.2.1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生活条件232\n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232\n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开工7.3.1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232\n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232\n7.8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232\n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发包232\n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32\n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232\n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3承包人232\n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232\n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变更程序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232\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232\n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价格调整232\n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32\n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232\n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2.2.2预付款担保232\n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2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232\n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232\n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6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232\n12.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3.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232\n(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3.2.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232\n(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3.3.2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3.5施工期运行232\n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3.6.2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竣工结算审核232\n(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4.3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32\n(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1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2缺陷责任期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3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232\n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4.2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5.4.3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4未能修复232\n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5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32\n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232\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232\n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232\n(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3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7通知义务232\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19.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232\n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5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0.争议解决20.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32\n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232\n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招标文件及其附件,(2)投标书及其附件,(3)本合同的补充协议,(4)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1.1.3.10临时占地包括:。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河南省及郑州市有关市政及园林工程的法律、法规及郑东新区相关政策。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2012)、《园林植物栽植技术规程》DBJ08-18-91、等国家现行的主要规范及《郑东新区园林景观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实行)》。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232\n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招标文件及其附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10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招标所有图纸。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施工进度网络图、施工材料进场计划表;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后7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3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及电子文档;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监理人审查完毕后5日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10.3场内交通232\n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第三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当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所有。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由承包人承担。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否(在施工招标阶段,已就清单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招标清单视为无错误)。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当某一分项工程实际施工工程量(包含变更、签证及新增工程)比发包人发布清单工程量增加超出15%时,超过15%的工程量综合单价按投标综合单价的95%计取;当某一分项工程实际施工工程量比发包人发布清单工程量减少超过15%时,实际施工量中拿出减少超过15%的部分工程量,综合单价按投标综合单价的103%计取,剩余参照原投标单价。具体调整公式如下:实际量大于发布量超过15%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发布量*115%*投标综合单价+(实际量-发布量*115%)*投标综合单价*95%。实际量小于发布量超过15%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85%-实际量/发布量*100%)*发布量*投标综合单价*103%+【实际量-(85%-实际量/发布量*100%)*发布量】*投标综合单价。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232\n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处理与本工程建设相关的事宜,对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质理监督、工程量签认、进出厂材料、设备检验和使用、工程变更、工程量确认、工期顺延等事项的初步审核权。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具备移交条件后5日内。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2.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办理;3.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经监理核验、质检部门复验并出具质量报告,达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①工程竣工图(竣工图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②工程施工全过程原始记录及验收单;③材料质保书、检验签证单、材料试验报告;④有关设计变更的技术资料;⑤工程施工中的检测数据、质量评定报告;⑥工程竣工决算的全部资料;⑦竣工资料要做到及时、真实、交圈、完整。。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图四份、竣工资料四套、工程验收报告四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232\n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后10日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竣工资料须经监理审核并由总监理师签字,所有竣工资料须同时提供电子版格式。(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如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提供的预备方案时,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详细的施工设计。(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执行。(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开工前需提供1间办公用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郑州市有关规定办理,重要地段、路口承包人应派专人疏导交通,保证交通通畅,费用由承包人自理。(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如有特殊要求另行协商。(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进一步详细调查,认真做好场地周围地下、地上各种管线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在施工前做好对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因调查不详、保护不力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通用条款,保证每日清理,符合当地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拟派项目部的成员不得随意更换,承包人自愿将项目部组成人员资格证原件交由发包人暂为保管至工程竣工;投标文件中拟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满足施工要求,并保证及时到位,主要设备应为承包人自己的设备;②竣工前,承包人应将因其施工破坏的绿地、公共设施、道路、地上地下构(建)筑物及施工便道恢复至有关单位的要求,费用由承包人自理;③承包人全面负责协调地方关系并承担全部费用。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232\n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全权处理与本工程建设相关的事宜。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周不少于5个工作日。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现一次者处罚中标人1万元人民币,第二次加倍罚款,未按要求到岗三次者中止合同,并将中标人列入失信黑名单。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罚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的1%支付违约金。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5日内。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的2‰支付违约金。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应取得发包人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的6‰支付违约金。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随时接受郑东新区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承包人的项目部人员到岗情况核查,人员到岗率必须达到85%以上,如果发现一次到岗率达不到要求,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提出批评;发现两次,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提出书面警告,并在郑东新区诚信企业评选中出示黄牌警告;三次不到岗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承包人以后在郑东新区投标资格。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变更工地上技术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30%,首次变更项目经理需交纳人民币6万元的违约金,变更技术负责人需交纳人民币3万元的违约金,变更其他中级职称及以上技术人员需交纳人民币1万元/人的违约金;二次或多次更换上述人员时两倍缴纳违约金;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撤换,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不允许。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232\n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在签订合同前按中标合同金额的10%缴纳履约担保,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回;若承包人未达到质量承诺目标,发包人有权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全过程。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索赔、处理事故、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方案等及一切有关费用的问题,均需与建设单位共同商定,报建设单位批准。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2)/;(3)/。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232\n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1)所有硬地铺装材料按照图纸设计样板材料型号选料,并由承包人在施工前提供全部铺装面层材料样品经发包人书面确认。花岗岩厚度误差不大于±2mm,超过此标准要求的材料不允许施工。(2)主要材料(如景石、铺装、苗木等)进场前,须报甲方与设计认可后方可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牌产地、厂家,事先必须向发包人提供样品、产地、相关检验报告、材质合格证书等资料,经甲方和设计认可后,样品封存。(3)承包人应无条件做好与以竣工工程(含水电暖等工程)的接口处理与成品保护工作。(4)施工用砂严禁使用面砂、机制砂及混合砂,一经发现,此类砂必须清退出场,由承包人承担清退费用;已施工过的部分需拆除重新施工,并支付违约金2000/次。(5)苗木采购质量:承包人必须对所有苗木质量全面负责,苗木进场前做好病虫害检疫。苗木进场需发包人验收,未达标准其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苗木品种、规格以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图为准,所有苗木规格均为到场修剪后所应达到规格。(6)所有植物都要达到无枯枝、病枝、徒长枝。修剪后的切口必须平整光洁,无撕痕,所有大于50毫米直径的切口面要用认可的无毒密封剂处理。(7)孤植树应选种树形姿态优美、造型奇特、冠形饱满耐看的优质苗木。5.1.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修复措施使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同时承包人应按质量承诺书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修复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经修复后仍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将工程修复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按质量承诺书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拒绝接受工程并要求承包人退还全部工程付款,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拆除损失、工期损失等一切损失,承包人应当赔偿。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232\n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设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护措施,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随工程款同比例支付。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发包人另行通知。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天内。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0天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0天内。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照发包人指令完成。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照发包人指令完成。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各地块实际开工日期前7天。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仅延长工期,不增加费用。232\n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期一天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施工过程中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工期延误按上述金额实行暂扣,待工程竣工后进行最终清算。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灾害性的暴风;(2)特大暴雨;(3)暴雪;(4)洪水;(5)地震;(6)异常恶劣的最高(低)温度。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由发包人根据工程管理需要另行通知。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根据需要自行承担。232\n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由承包人根据需要自行承担。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由承包人根据需要自行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②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③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④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必须执行变更签证。任何涉及增加工程量或工程价款的变更签证,均需由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的行政公章或发包人项目部的行政公章后方可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否则视为无效变更签证,不得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变更范围还包括:①发包人提供的地下管网,地质情况的变化、地下构筑物等资料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而引起的工程处理费用及增加的工期;②由于地质情况的变化而且是承包人不能事先合理预见而引起的工程处理费用;③由于自然及社会因素造成的不可抗力原因或施工现场部分区域不具备施工条件而影响工程施工的,只调整工期,不调整合同价款;④由于发包人自身的原因需分期施工的,延期在一年时间内的价格不予调整;延期超过一年时,可根据市场情况及政策性调价文件双方协商调整该部分价格,协商不成的,发包人可取消承包人的该部分合同义务,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亦不给予补偿;⑤因设计不完善而引起的设计变更,由设计院签发的设计变更及因其他原因所致的现场签证,须经发包人、监理人联合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发包人印章方为有效,设计变更及签证仅对变更内容进行确认,不对变更引起的具体金额签证,结算时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⑥工程变更、签证及另行增加的工程内容。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按照合同调整12.1内相关条款确定。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书面建议后7天。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意见后5天。232\n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另行协商。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若承包人参与投标,则由建设单位做为发包人。不在承包人资质范围的专业分包工程,若由承包人发包,则专业承包人的资质、资格应经发包人确认,所选材料、品牌也需经发包人确认后选定,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3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材料设备暂估价部分按照暂估价计算合同价,采购时经发包人认可单价后,据实结算;专业暂估价以《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凡涉及到《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01-31-2016)、《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HA02-31-2016)、《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A1-31-2016)内容的采用最新定额)计价为基础,结算时若结算价高于专业暂估价的,以专业暂估价为准,若结算价低于专业暂估价的,以结算价为准。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①调整价格的材料种类:/;②发包人材料暂估单价调整:认定的价格与合同中暂估价的差价部分,该部分差价计入税前造价;③232\n人工费在项目实施执行过程中按豫建标定【2016】40号文件规定办理。人工费调整周期:以合同约定节点工期及政府造价部门发布的强制性文件为准,超出合同约定节点工期的不予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除外;④政府部门为环保要求不时发布的停工或其他保护命令或规定要求采取临时管制措施或增加环保措施而产生的费用均不予调整,但可以根据工程施工情况申请工期延长。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图纸范围内的清单工程量与施工期间按照清单计量原则计量的工程量偏差±3%以内的造价影响;(2)招标时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人工费与施工期间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人工费涨幅的造价影响;(3)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4)机械费用增加费用;(5)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费用;(6)投标文件内以项为单位的技术措施费在施工期间增加的费用;(7)因考察现场不周,造成报价遗漏所增加的费用;(8)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后期施工过程中工程量超出图纸及变更增加总量而引起的费用;(9)环卫、交通、噪音、扰民、破道修复等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等风险因素引起的费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风险系数,含在风险系数范围内。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图纸范围内的清单工程量与施工期间按照清单计量原则计量的工程量偏差±3%以外的,调整超出部分工程量,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与调减;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高。(2)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而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有适用的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当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超过±15%时,按照本部分第(1)条调整;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没有适用的但有类似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单价;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资料,工程清单计量原则及《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凡涉及到《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01-31-2016)、《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HA02-31-2016)、《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A1-31-2016)内容的采用最新定额)及省市有关计价文件,施工期间《郑州市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基准价格信息》中相应的材料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单价,报送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其中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扣除不可竞争费用、暂估价、暂列金额)。承包人报价浮动率适用于专业暂估价。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232\n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经发包人确认的发包人代表签证的工程量增减、工程变更及工程洽商;(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3)若合同价中包含暂定工程量部分,则按本合同第12.1条的工程价款调整办法执行。(4)若合同价中包含暂定材料单价部分,则需发包人认价后,结算时按单价据实调整。(5)若合同价中包含某清单项目暂定单价(含安装及材料)部分,则需发包人进行认价(认价时安装费用部分执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结算时按发包人的认价调整。(6)由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变更后的清单单价高出变更前清单单价10%部分调整,0-10%范围内按原单价执行,低于变更前清单单价的按照变更后的清单单价执行。(7)同一标段内所报相同项目名称、相同项目特征的综合单价如不一致时,结算时按最低价格执行。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完成工程量达到合格标准。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季度计量。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232\n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费用每季度按照施工进度拨付,经现场确认并审核后支付合格工程量价款的50%,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后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的70%;养护期间,经检查合格,每季度拨付合同价的2.5%;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并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剩余结算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满后扣除需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后无息返还,如维修费超过该质量保修金时,超出的部分仍由承包人承担。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承包人应于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提供合法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7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7天内。(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20天内。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另行约定。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232\n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2012)及《郑东新区园林景观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周内,承包人的施工队伍和施工机具等应全部撤场,并保持场地整洁,完成建筑垃圾外运,生活区和施工区的硬化场地及塔吊基础应凿除外运,做好工程交付前的成品保护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超过规定日期每天支付20000元违约金。如发包人需要提前清除清运时,承包人须予以全力配合,不得索要额外费用。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照发包人要求执行。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60天内完成审批。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6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质保期满后30天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32\n(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从工程款中扣除。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232\n(1)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延误、工期延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不赔偿承包人有关各项损失,只顺延工期。(2)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4)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工程质量未通过发包人验收的,承包人应无条件负责返工、整改,直至通过验收,由此而延误工期的,按照本条第五款执行。若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按未达合格工程项目造价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8)质量问题:承包人苗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及图纸要求时,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更换合格苗木,因更换苗木造成逾期的,按工程逾期执行。(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停止拨款,并可选择解除合同:①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重大事故,且无能力继续履约;②承包人与第三方发生债务诉讼,致使法院或银行通过法律程序要冻结或划拨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③承包人所报的项目经理、副经理、各工种工长、项目工程师未能按约定上岗时;④232\n承包人挪用工程款,致使工程进度迟缓,大幅度延缓工期;⑤非因发包人的原因,如承包人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超过15天以上时,发包人并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2)发包人依据本项第(1)目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现场代表或以传真或邮寄方式向本合同的承包人联系地址发出正式解约通知。该解约通知到达时本合同即行解除;(3)发包人依据本项第(1)目规定解除本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承包人须自行退场,否则每超出一天按最终决算价的1%支付逾期退场违约金直至承包人实际退场之日。如承包人逾期7日仍不退出,则发包人有权自行采取措施让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4)发包人依据本项第(1)目规定解除本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包人须会同发包人和监理办理包括已完成工程及已完成工程量核算等交接手续;如承包人不予配合,则发包人可自行办理,已完成工程及已完成工程量核算等事项以发包人和监理共同确认的数据为准;(5)承包人须配合发包人于本合同解除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工程价款核算工作。如承包人拒不配合,在发包人催告的期限内仍不改正,则视为对发包人核算的工程价款的认可。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如有另行商议。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4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由于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公正机构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232\n1、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支付,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3、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4、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支付,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按国家规定执行。5、由于负有本合同约定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本合同约定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18.3其他保险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补充条款:232\n1.承包人进场一个月内,必须将劳动保险及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完毕;承包人应优先保证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否者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拨付民工工资。如出现民工讨要工资或聚齐项目部等对承包人有负面影响的事件或行为,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并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须提供应付工人工资名单,付款后7天内提供所有工人工资已结清证明,否则甲方甲方可以拒绝付款,责任由乙方承担。2.发包人仅承担明确约定的各项费用和责任,不承担乙方涉及任何第三方的责任、费用。3.未经有效签证,工期不做任何延长、工程价款不做任何增加。承包人了解、知悉和接受发包人管理流程要求,所谓有效签证是指同事具备以下条件的签证:(1)在约定时间内提出;(2)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3)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4)经发包人工程代表签字(5)符合发包人有关管理流程中的规定;(6)经发包人加盖公章。4.承包人须对本项目设立专用帐户(转账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银行监督)。5.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郑州市及郑东新区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工地扬尘要求的相关内容组织施工,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管理制度,符合发包人施工现场的扬尘防治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达到施工工地扬尘治理7个100%标准(即施工现场围挡率、工地物料堆放覆盖率、路面硬化率、车辆冲洗率、湿法作业率、运土车辆封闭、在线扬尘监控屏安装率达到100%),要对道路全面控尘,确保道路湿度,无扬尘现象。其他区域进行简易绿化、硬化和覆盖,并进一步强化渣土车治理,杜绝沿途遗撒现象。如未达到要求则自愿接受主管部门和甲方相关规定的处罚,但并不因此免责,必须整改到位。232\n附件一协议书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8:暂估价一览表附件二廉政责任书格式附件三郑州市郑东新区园林绿化管养标准附件四郑东新区园林景观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232\n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232\n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232\n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郑东新区市政园林建设项目部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绿化种植养护期为一年,园建质保期为三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232\n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32\n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232\n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备注232\n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其他人员232\n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其他人员232\n附件8:8-1:材料暂估价表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232\n8-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232\n8-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序号专业工程名称工程内容金额小计:232\n附件二:廉政责任书格式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发包人:承包人: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承包人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2\n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地址: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32\n附件三:郑州市郑东新区园林绿化管养标准郑州市郑东新区园林绿化管养标准郑州市郑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园林局编制232\n郑州市郑东新区园林绿化管养标准一、总则本技术条款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范围内园林绿化管养项目的管养标准、技术要求和具体实施细节,是甲乙双方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制约条款。二、园林绿化管养技术标准1范围1.1本标准按园林绿地的组成元素进行编写,涵盖园林绿化管护中有关乔木、花灌木、草坪、地被、绿篱及模纹图案、垂直绿化及立体绿化、花坛花带、古树名木、行道树、园路、广场、水体及喷泉、园林设施等元素。1.2采用分级管养,以各元素在养护技术上必须达到的要求,达到完善、景观优美的水准为特级标准;达到完善、景观良好的水准为一级标准;达到完善的水准为二级标准;基本达到完善的水准为三级标准。1.3本标准适用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的各类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2术语和定义2.1乔木:树干高大,主干和分枝有明显区别的木本植物。2.2花灌木:通常指有美丽芳香的花朵或色彩艳丽的果实的灌木和小乔木。种类繁多,观赏效果显著,在园林绿地中应用广泛。2.3地被植物:植株低矮、枝叶密集,具有较强扩展能力,能迅速覆盖裸露平地或坡地的植物,一般高度不超过60cm。地被植物可单一种植也可混植。2.4绿篱:由灌木或小乔木成单行或多行规则式种植成墙状,可整形修剪或自然生长。2.5垂直绿化:利用藤本等植物攀附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面上的绿化形式。2.6花坛:应用一、二年生花卉、球根花卉和温室花卉等为主种植成规则的、群体的、平面图案精细、具美观效果的布置形式。2.7古树: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2.8名木:珍贵稀有,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2.9行道树:道路两边的树木,常成行栽植,排列整齐,规格统一,株间有一定距离,主要起遮荫、防尘、护路、美化街景作用。随着道路形式的变化,行道树种植形式可单一乔木成行规则种植,亦可乔灌木群落规则或不规则丛植。2.10切边:为阻隔两种不同植物生长带来相互影响所采取的养护措施,有时可采用插片等新技术达到切边目的。2.11水体:绿地内的水体分自然和人工建造两大类。人工建造的水体在形式上分规则水池和仿自然水池。在驳岸和池底结构上又分自然(软底)和人工(铺状)两种类别。232\n2.12生长势:植物的生长强弱。泛指植物生长速度、整齐度、茎叶色泽、植株茁壮程度、分蘖或分枝的繁茂程度等。2.13园林植物养护管理:对园林植物采取灌溉、排涝、修剪、防治病虫、防寒、支撑、除草、中耕、施肥等技术措施。2.14整形修剪:用剪、锯、疏、捆、绑、扎等手段,使树木长成特定形状的技术措施。2.15黄土不露天:利用草坪等地被植物或树皮、木片等其它材料,对绿地内和树冠下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以期达到绿化、美化、抑尘和保墒的目的。2.16分级养护管理:根据园林绿地所处位置的重要程度和养护管理水平的高低而将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分成不同等级。由高到低分为:特级养护管理、一级养护管理、二级养护管理、三级养护管理四个等级。3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3.1特级养护质量标准3.1.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现场管理每人不超过3000㎡。每50万平方米应配备初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中级1人以上),且有5年以上专业实践经验,其中植保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管理人员2名以上。3.1.2园林植物3.1.2.1生长健壮,年生长量超过均值。新建绿地各种植物两年内达到正常形态,截干乔木四年内成形。3.1.2.2园林树木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无枯枝死杈;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修剪科学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剪口、锯口平滑,涂敷得当;抹芽及时彻底(萌芽长度小于6cm),创口平滑。花灌木开花及时,株形丰满,花后修剪及时合理。绿篱、色块等修剪及时,枝叶茂密,整齐一致,整型树木造型雅观。行道树长势旺盛、均匀一致、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3.1.2.3落叶树新梢生长健壮,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一般条件下,无黄叶、焦叶、卷叶,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5%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3年以上,结果枝条在10%以下。3.1.2.4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色彩艳丽,无残缺,无残花败叶。3.1.2.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生长旺盛,生长季节不枯黄,无斑秃,覆盖率99%以上,草坪内无杂草。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28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220天。3.1.2.6232\n有植保专业技术人员、详尽的防治工作计划;植保机具先进齐全,运转良好;药剂保管、药剂施用制度、安全保护的制度及措施完善到位,无安全事故;以无公害防治为主;防治率不少于98%。病虫害控制及时,无明显危害(整体株危害率<5%,枝危害率<3%,根部病害发病率<3%);园林树木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无明显危害(整体株危害率<5%,枝危害率<3%)、无活虫活卵(危害少于1只/100cm或1只/30cm枝条);刺吸害虫无明显危害,平均被害株数不超过12%,叶危害率小于8%;其中在园林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2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8头;地下害虫基本无危害(整体株危害率<2%,危害少于0.2只/100cm²);食叶害虫无明显危害(整体株危害率<5%,且每株叶危害率<3%);叶片上无虫粪、虫网。3.1.2.7草坪、绿篱、地被等切边合理,线条流畅。3.1.3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90%。开花的攀缘植物应适时开花,且花繁色艳。3.1.4绿地整洁,以“十无”(无果皮纸屑、无塑膜树挂、无烟蒂痰迹、无积水、无暴露垃圾、无人畜粪便、路牙无泥沙绿地无碎砖石、水体水面无杂物、无焚烧树叶、杂草和废纸、无往绿化带和花坛、排水设施等扫倒垃圾污物行为)、“四净”(边角净、路面净、果皮箱净、设施标牌净)为标准(下同)。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及时收集,随产随清。做好巡视保洁,保洁时间:夏季为7:00-19:30,冬季为7:30-18:00。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等应及时洒水,冲洗沙尘。垃圾要倒入指定地点,不准随意倾倒,不得任意焚烧,不得在作业时间内翻捡垃圾。3.1.5栏杆、园路、桌椅、雕塑、园灯、井盖和牌示、灌溉管网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维护及时。3.1.6水体及喷泉养护完全达到和保持设计要求。3.1.7绿地完整,无私自占绿、毁绿现象;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3.2一级养护质量标准3.2.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比较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基本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现场管理每人不超过4000㎡。每50万平方米应配备初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中级1人以上),且有5年以上专业实践经验,其中植保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管理人员2名以上。3.2.2园林植物3.2.2.1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三年内达到正常形态。截干乔木五年内成形。3.2.2.2园林树木树冠完整,主侧枝分布均称、数量适宜、修剪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剪口、锯口平滑,涂敷得当;抹芽及时(萌芽长度小于8cm)。花灌木开花及时、正常,花后修剪及时。绿篱、色块枝叶正常,整齐一致。行道树长势良好、均匀一致、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3.2.2.3落叶树新梢生长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一般条件下,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尿、虫网的叶片不得超过5%,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0%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2年以上,结果枝条不超过15%。232\n3.2.2.4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适时开花,无残缺。3.2.2.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生长旺盛,生长季节不枯黄,无斑秃覆盖率98%以上,除缀花草坪外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2%。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27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210天。3.2.2.6有植保专业技术人员、详尽的防治工作计划;植保机具较齐全,运转良好;药剂保管、药剂施用制度、安全保护的制度及措施完善,无安全事故;以无公害防治为主;防治率不少于95%;病虫害控制及时,无明显危害(整体株危害率<8%,枝危害率<5%,根部病害发病率<5%)。园林树木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无明显危害(整体株危害率<5%,枝危害率<5%)、基本无活虫活卵(危害少于2只/100cm或2只/30cm枝条);刺吸害虫无明显危害,平均被害株数不超过15%,叶危害率小于10%;其中在园林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3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10头;地下害虫基本无危害(整体株危害率<3%,危害少于0.3只/100cm2);食叶害虫无明显危害(整体株危害率<8%,且每株叶危害率<5%);叶片上无虫粪、虫网。3.2.2.7草坪、绿篱、地被等切边合理,线条流畅。3.2.3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85%,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3.2.4绿地整洁,以“十无”、“四净”为标准。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须及时收集、随产随清。做好巡视保洁,保洁时间:夏季为7:30-19:00,冬季为7:50-18:00。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等应及时洒水,冲洗沙尘。垃圾要倒入指定地点,不准随意倾倒,不得任意焚烧,不得在作业时间内翻捡垃圾。3.2.5栏杆、园路、桌椅、雕塑、路灯、井盖和牌示、灌溉管网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基本做到维护及时。3.2.6水体及喷泉养护完全达到和保持设计要求。3.2.7绿地完整,无私自占绿、毁绿现象;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3.3二级养护质量标准3.3.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现场管理每人不超过5000㎡。每50万平方米应配备初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中级1人以上),且有5年以上专业实践经验,其中植保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管理人员2名以上。3.3.2园林植物3.3.2.1232\n生长健壮,年生长量达到均值。新建绿地各种植物三年内达到正常形态,截干乔木五年内成形。3.3.2.2园林树木树冠完整,主侧枝分布均称、数量适宜、修剪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剪口、锯口平滑,涂敷得当;抹芽及时(萌芽长度小于10cm)。花灌木开花及时、正常,花后修剪及时。绿篱、色块枝叶正常,整齐一致。行道树长势良好、基本均匀一致、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3.3.2.3落叶树新梢生长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一般条件下,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尿、虫网的叶片不得超过5%,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0%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2年以上,结果枝条不超过20%。3.3.2.4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适时开花,无残缺。3.3.2.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生长旺盛,生长季节不枯黄,无斑秃覆盖率98%以上,除缀花草坪外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2%。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26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200天。3.3.2.6有植保专业技术人员、详尽的防治工作计划;植保机具较齐全,运转良好;药剂保管、药剂施用制度、安全保护的制度及措施完善,无安全事故;以无公害防治为主;防治率不少于95%;病虫害控制及时,无明显危害(整体株危害率<10%,枝危害率<6%,根部病害发病率<6%)。园林树木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无明显危害(整体株危害率<6%,枝危害率<6%)、基本无活虫活卵(危害少于2只/100cm或2只/30cm枝条);刺吸害虫无明显危害,平均被害株数不超过15%,叶危害率小于12%;其中在园林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3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10头;地下害虫基本无危害(整体株危害率<4%,危害少于0.4只/100cm2);食叶害虫无明显危害(整体株危害率<10%,且每株叶危害率<6%);叶片上无虫粪、虫网。3.3.2.7草坪、绿篱、地被等切边合理,线条流畅。3.3.3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80%,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3.3.4绿地整洁,以“十无”、“四净”为标准。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须及时收集、日产日清。做好巡视保洁,保洁时间:夏季为7:30-19:00,冬季为7:50-18:00。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等应及时洒水,冲洗沙尘。垃圾要倒入指定地点,不准随意倾倒,不得任意焚烧,不得在作业时间内翻捡垃圾。3.3.5栏杆、园路、桌椅、雕塑、路灯、井盖和牌示、灌溉管网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基本做到维护及时。3.3.6水体及喷泉养护达到和保持设计要求。3.3.7绿地完整,无私自占绿、毁绿现象;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232\n3.4三级养护质量标准3.4.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现场管理每人不超过6000㎡。每50万平方米应配备初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中级1人以上),且有5年以上专业实践经验,其中植保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管理人员2名以上。3.4.2园林植物3.4.2.1生长健壮,年生长量达到均值。新建绿地各种植物四年内达到正常形态,截干乔木五年内成形。3.4.2.2园林树木树冠完整,主侧枝分布均称、数量适宜、修剪合理,剪口、锯口平滑,涂敷得当;抹芽及时。花灌木开花正常,花后修剪。绿篱、色块枝叶正常,基本一致。边行树木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3.4.2.3落叶树新梢生长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一般条件下,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尿、虫网的叶片不得超过6%,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0%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2年以上,结果枝条不超过20%。3.4.2.4花坛、花带整齐美观,适时开花,无残缺。3.4.2.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生长旺盛,生长季节不枯黄,无斑秃,覆盖率95%以上,除缀花草坪外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3%。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25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200天。3.4.2.6有植保专业技术人员、详尽的防治工作计划;植保机具较齐全,运转良好;药剂保管、药剂施用制度、安全保护的制度及措施完善,无安全事故;以无公害防治为主;防治率不少于92%;病虫害控制及时,无明显危害(整体株危害率<10%,枝危害率<8%,根部病害发病率<8%)。园林树木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无明显危害(整体株危害率<8%,枝危害率<8%)、基本无活虫活卵(危害少于3只/100cm或3只/30cm枝条);刺吸害虫无明显危害,平均被害株数不超过20%,叶危害率小于15%;其中在园林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4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12头;地下害虫基本无危害(整体株危害率<5%,危害少于0.5只/100cm2);食叶害虫无明显危害(整体株危害率<12%,且每株叶危害率<8%);叶片上基本无虫粪、虫网。3.4.3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80%,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3.4.4绿地整洁,无果皮纸屑、无塑膜树挂、无积水、无暴露垃圾、无人畜粪便、无焚烧树叶、杂草和废纸。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须及时收集、清理。做好巡视保洁,保洁时间:夏季为7:30-18:30,冬季为8:00-18:00。垃圾要倒入指定地点,不准随意倾倒,不得任意焚烧,不得在作业时间内翻捡垃圾。3.4.5232\n栏杆、园路、桌椅、雕塑、路灯、井盖和牌示、灌溉管网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基本做到维护及时。3.4.6绿地完整,无私自占绿、毁绿现象;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4园林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4.1园林树木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4.1.1修剪4.1.1.1园林树木修剪应依据园林绿化功能的需要和设计的要求,科学合理,适时适度,在不违背树木的生长特性和自然分枝规律的前提下(特型树木除外),充分考虑树木与生长环境的关系,并根据树龄及生长势强弱进行修剪。4.1.1.2每年修剪树木前必须制定修剪技术方案,并对工人进行培训,认真贯彻后方可进行操作,做到因地制宜,因树修剪;修剪工具齐全,操作标准。4.1.1.3自然型树木的修剪应以树木自然分枝习性所形成的树冠形状为基础进行修剪。4.1.1.4造型树木的修剪应根据园林绿化对树木的特定要求,适当控制树木部分枝干,按照绿化美化要求把树木剪成各种理想形态。4.1.1.5园林树木修剪的时期:园林树木可在休眠期和生长期进行修剪,但更新修剪必须在休眠期进行;有严重伤流和易流胶的树种应避开生长季和落叶后伤流严重期;抗寒性差的、易抽条的树种宜于早春进行;常绿树的修剪应避开生长旺盛期;绿篱、色块、黄杨球等修剪必须在每年的4月下旬和9月底以前进行。4.1.1.6乔木修剪:以自然形修剪为主。凡主轴明显的树种,修剪时应注意保护中央领导枝,使其向上直立生长。原中央领导枝受损、折断,应利用顶端侧枝重新培养新的领导枝;应逐年调整树干与树冠的合理比例。同一树龄和品种的林地,分枝点高度应基本一致。位于林地边缘的树木分枝点可稍低于林内树木;修剪后冠形优美,内膛通透。主侧枝条分布均匀、修剪强度适宜,疏密得当;修除枯死枝,内膛乱枝、交叉枝、平行枝、横跨枝、下垂枝、衰弱枝、劈裂枝、病虫枝和其他影响树势、树形的枝条;工具齐全,操作认真标准,剪口、锯口平滑。茬口保护涂敷得当;针叶树应剪除基部垂地枝条,随树木生长可根据需要逐步提高分枝点,并保护主尖直立向上生长;银杏修剪只能疏枝,不准短截,对轮生枝可分阶段疏除。行道树中乔木的修剪,除应按以上要求操作外,还应注意以下规定:行道树的树型和分枝点高度应基本一致,分枝点高度最低标准为2.8m,树木与架空线有矛盾时,应修剪树枝,使其与架空线保持安全距离,在交通路口30m范围内的树冠不能遮挡交通信号灯,路灯和变压设备附近的树枝应与其保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4.1.1.7232\n灌木修剪:应使冠形优美,内膛通透,枝条数量适宜、分布均称、修剪强度适宜,一般形成树型内高外低,形成自然丰满的圆头形或半圆形树型;剪口芽留芽方位准确,芽长势饱满;灌木内膛小枝应适量疏剪,强壮枝应进行适当短截,下垂细弱枝及地表萌生的地蘖应彻底疏除。修除枯死枝、内膛乱枝、交叉枝、平等枝、横跨枝、衰弱枝、病虫枝等影响树势、树形的枝条;栽种多年的丛生灌木应逐年更新衰老枝,疏剪内膛密生枝,培育新枝。栽植多年的有主干的灌木,每年应采取交替回缩主枝控制树冠的剪法,防止树势上强下弱;生长于树冠外的徒长枝,应及时疏除或早短截,促生二次枝;花落后形成的残花、残果,若无观赏价值或其他需要的宜尽早剪除;成片栽植的灌木丛,修剪时应形成中间高四周低或前面低后面高的丛形;多品种栽植的灌木丛,修剪时应突出主栽品种,并留出适当生长空间;造型的灌木修剪应保持外型轮廓清楚,外缘枝叶紧密。花灌木修剪应特别注意:当年生枝条开花灌木,如:紫薇、木槿、月季、珍珠梅等,休眠期修剪时,为控制树木高度,对于生长健壮枝条应在保留3个~5个芽处短截,促发新枝。1年可数次开花灌木如月季、珍珠梅、紫薇等,花落后应及时剪去残花,促使再次开花;隔年生枝条开花的灌木,如:碧桃、榆叶梅、连翘、紫珠、丁香、黄刺玫等,休眠期适当整形修剪,生长季花落后10天~15天将已开花枝条进行中或重短截,疏剪过密枝,以利来年促生健壮新枝;多年生枝条开花灌木,如:紫荆、贴梗海棠等,应注意培育和保护老枝,剪除干扰树型并影响通风透光的过密枝、弱枝、枯枝或病虫枝。4.1.1.8绿篱及模纹色带修剪:应使绿篱及模纹色带轮廓清楚,有层次感,三面平整,高度一致,直线笔直,曲线流畅,侧面上下垂直或上窄下宽。绿篱每年整形修剪不少于10次,模纹色带每年整形修剪不少于6次;修剪强度适宜、疏密得当;绿篱及模纹色带每次修剪高度较前一次修剪应提高1cm;修剪后残留绿篱面的枝叶应及时清除干净。4.1.1.9藤木修剪:吸附类藤木,应在生长季剪去未能吸附墙体而下垂的枝条,未完全覆盖的植物应短截空隙周围枝条,以便发生副梢,填补空缺。钩刺类藤木,可按灌木修剪方法疏枝;生长到一定程度,树势衰弱时,应进行回缩修剪,强壮树势;生长于棚架的藤木,落叶后应疏剪过密枝条,清除枯死枝,使枝条均匀分布架面;成年和老年藤木应常疏枝,并适当进行回缩修剪。4.1.1.10园林树木修剪时,落叶树一般不留橛,针叶树应留1cm~2cm长的橛。修剪的剪口必须平滑,不得劈裂,并注意留芽的方位。直径超过4cm以上的剪锯口,应用刀削平,涂抹防腐剂促进伤口愈合。锯除大树杈时应注意保护皮脊。4.1.2灌水、排涝4.1.2.1排灌系统完整,运转正常,无旱涝现象。4.1.2.2应根据本市气候特点、土壤保水、植物需水、根系喜气等情况,适时适量进行浇水,促其正常生长。浇水前应先检查土壤含水量(一般取根系分布最多的土层中的土壤,用手攥可成团,但指缝中不出水,泥团落地能散碎,就可暂不浇水;杨柳树等较喜水的树木则土壤含水量可适当多一些)。4.1.2.3新植树木应在连续5年内充足灌溉、及时排涝,土质保水力差或根系生长缓慢树种,可适当延长灌水年限。4.1.2.4232\n浇水树堰高度不低于10cm,树堰直径,有铺装地块的以预留池为准,无铺装地块的,乔木应以树干胸径6倍左右、树冠垂直投影的1/2为准,并保证不跑水、不漏水。4.1.2.5用水车浇灌树木时,应接软管,进行缓流浇灌,保证一次浇足浇透,严禁用高压水流冲毁树堰。4.1.2.6喷灌时应开关定时,专人看管,以绿地地面达到径流为准,不得直接向绿地外及园路喷水,分车带浇水不得流向车道。4.1.2.7在使用再生水及其他水浇灌绿地时,水质必须符合园林植物灌溉水质要求,不得用碱性水浇灌喜酸性的植物。4.1.2.8在雨季可采用开沟、埋管、打孔等排水措施及时对绿地和树池排涝,防止植物因涝至死。绿地和树池内积水不得超过24小时;宿根花卉种植地积水不得超过12小时。4.1.3中耕除草4.1.3.1在植物生长季节要不间断地进行中耕除草,应除小、除早、除了,无大型、恶性杂草。除下的杂草要集中处理,并及时清运。4.1.3.2在绿地内采用化学药剂除草时,必须慎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先试验,再应用。4.1.4施肥及土壤改良4.1.4.1应根据园林树木生长需要和土壤肥力情况,合理施肥,平衡土壤中各种矿质营养元素,保持土壤肥力和合理结构。做到无缺肥、无漏肥、无肥害。各级绿地每平方米每年投放的肥料不得低于以下标准:特级复合肥200g、有机肥300g;一级复合肥150g、有机肥250g;二级复合肥125g、有机肥200g;三级复合肥100g、有机肥150g。4.1.4.2在树木休眠期以有机肥为主,在与土壤拌匀后,采用穴施、环施和放射状沟施等方法。施肥后踏实,并平整场地。4.1.4.3在树木生长季节可根据需要,进行土壤追肥或叶面喷肥。4.1.4.4园林树木施肥量应根据树木大小、肥料种类及土壤肥力状况而定。施用时要用量准确,并充分粉碎,与土壤混合后要撒施均匀,随即浇水,严禁肥料裸露。4.1.4.5用铁篦子等完全封闭的树池,应预留专门的灌溉和施肥口。4.1.5更新、调整和伐树4.1.5.1种植结构调整和伐树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4.1.5.2具备以下条件上报批准后再移植或伐树:密植林的调整与间伐,更新树种,枯朽、衰老、严重倾斜、对人和物体构成危险的,配合有关供电、建筑或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须的。4.1.5.3伐除树木时,应设安全员,划定安全范围并围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伐除的树干、树枝等要随时清运;树桩高度应尽量降低,并必须在两日内刨除树桩,并及时采取补种或铺装措施,做到场光地净,确保绿化景观的完美和行人、车辆的安全。4.1.6病虫害防治232\n4.1.6.1防治园林植物病虫害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4.1.6.2应科学、有针对性地进行养护管理,使植株生长健壮,以增强抗病虫害的能力。4.1.6.3及时清理带病虫的落叶、杂草等,消灭病源、虫源,防止病虫扩散、蔓延。4.1.6.4应加强病虫检查,发现主要病虫害应根据虫情预报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对于危险性病虫害,一旦发现疫情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迅速采取扑灭措施。生物防治:应保护和利用天敌,创造有利于其生存发展的环境条件。具体方法主要包括以微生物治虫、以虫治虫、以鸟治虫、以螨治虫、以激素治虫,以菌治病虫等。物理防治:主要包括饵料诱杀、灯光诱杀、潜所诱杀、热处理、截止上树、人工捕捉、挖蛹或虫、采摘卵块虫包、刷除虫或卵、刺杀蛀干害虫、摘除病叶病梢、刮除病斑、结合修剪剪除病虫枝等。化学防治:应选用高效、低毒、无污染、对天敌较安全的药剂。被农药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如:六六六、滴滴涕、西力生、赛力散、毒杀芬、甲六粉、乙六粉、氯乙酰胺、氯乙酸钠、培福明、杀虫脒、二溴氯丙烷、蝇毒磷乳粉、除草醚、三氯杀螨醇、氧化乐果、久效磷、对硫磷等对人毒性较大、污染较重、对天敌影响较大的化学农药在园林植物的养护中同样严禁使用。用药时,对不同的防治对象,应抓住时机,对症下药、安全用药,不得随意加大浓度。注意不同药剂的交替使用,同时,尽量采取兼治,减少喷药次数;选用新的药剂和方法时,应先经试验,证明有效和安全时,才能大面积推广。4.1.6.5操作人员必须按照相关农药操作规程及园林树木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质量标准进行作业。4.1.7防寒4.1.7.1加强水肥管理,特别是返青水和冻水应适时浇灌,并浇足浇透。合理安排修剪时期和修剪量,使树木枝条充分木质化,有效控制病虫害的发生,提高抗寒能力,确保树木安全越冬。4.1.7.2对不耐寒的树种和树势较弱的植株应分别采取不同防寒措施:对香樟等边缘树种在新植3年内应搭设风障;对悬铃木等耐寒性差且树皮较薄的树种在新植2年内可采取主干裹纸加绕草绳等防寒措施;对月季等株形低矮、抗寒性较差的花灌木应于根基部培设土堆防寒;对紫薇、木槿、大叶黄杨等易发生春季梢条的树种,宜于上年初冬和当年早春适量喷洒高酯膜等抗蒸腾剂。4.1.8树穴整理树穴形式统一,大小适宜,边线清晰,线条流畅;硬化地面树穴要有美化处理,盖板完整,无缺损,草坪地树穴覆盖充分、得当;树穴内无垃圾,黄土不露天。4.1.9栽(补)植232\n乔木树干笔直,纵成行,横成排;花冠木栽植科学、搭配合理;常绿树种、不易成活树种及反季节树木必须带土球,土球直径乔木不小于胸径的8~10倍,花灌木不小于冠径的1/3,且须根保留完好;树坑直径大于土球直径50cm以上,封土深度以盖住土球上部5~10cm为宜;栽前起挖、包装运输规范;乔木栽后支撑,修剪、浇水等严格按规程操作。补植苗木与原品种、原规格一致。补植乔木、花灌木须在死亡或其他原因造成缺株15日内完成。补植绿篱须在死亡或其他原因造成缺株7日内完成。补植、移植乔木、花灌木、绿篱成活率反季节50%以上,适宜季节95%以上。栽植苗木须施足量有机底肥,加强管养范围内新植苗木的后期养护管理。4.2园林花卉的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4.2.1应根据不同花卉植物的生态习性、生物学特性、应用要求和周围环境状况,进行养护管理,使其适时开花,花繁色艳。4.2.2宿根花卉萌芽前应剪除上年残留枯枝、枯叶;根据不同生长特性及时采取分栽倒茬等养护措施。4.2.3花坛、花径和各种容器栽植花卉应及时灌水,宿根花卉应特别注意返青水和冻水的浇灌时期和灌水量,矮牵牛等忌水涝花卉应注意排涝,花池应在适当位置加设排水孔。4.2.4及时中耕除草,作业时不能伤根及造成根系裸露,宿根花卉萌芽期应特别注意保护新生嫩芽,同时及时剪除多余萌蘖。4.2.5结合浇灌和中耕适量施肥,保持土壤肥力和合理结构。4.2.6宿根花卉花谢后应及时去除残花、残枝和枯叶,并加强肥水管理;1年生草花花后失去观赏价值的应及时更换。4.2.7及时清理死苗,并按原品种、原规格补齐。补植花卉须在死亡或其他原因造成缺株15日内完成。4.2.8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及时清理株间的枯枝落叶,对病虫害早发现早治理。4.2.9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必须按照相关农药操作规程并参照园林树木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质量标准进行作业。4.2.10对不耐寒的宿根花卉应分别采取覆土、起挖等不同防寒措施,确保安全越冬。4.3草坪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4.3.1草坪的养护管理,应在了解各草种生长习性的基础上,根据立地条件、草坪的功能进行。4.3.2修剪4.3.2.1草坪的修剪应根据不同草种的习性和观赏效果,进行定期修剪,使草的高度一致,边缘整齐。4.3.2.2剪草的高度以草种、季节、环境等因素而定。一次修剪高度原则上不大于草高的1/3。4.3.2.3草坪植物的修剪次数依不同的草种、不同的管理水平和不同的环境条件来确定,冷季型草要定期及时修剪,使草坪高度保持在6cm~8cm,修剪后留茬高度不得低于5cm。232\n4.3.2.4草坪每年至少春秋打孔2次。4.3.3浇灌4.3.3.1除土壤封冻期外,人工草坪应适时进行浇灌,每次要浇足浇透,浇水深度不低于20cm。雨季应注意排水,干热天气尤其是冷季型草应适当喷水降温保护草地。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上冻前要浇足浇透冻水。4.3.3.2严禁使用撒过融雪剂的积雪补充草坪土壤水分。4.3.3.3在使用再生水及其他水灌溉时,水质必须符合园林植物灌溉水质要求。4.3.3.4喷灌时应开关定时,专人看管,以绿地地面达到径流为准,不得直接向绿地外及园路喷水,分车带浇水不得流向车道。4.3.4施肥:草坪建植时应施基肥,之后每年应根据草坪草的生长状况进行适当追肥;施肥时期和施肥量:冷季型草坪返青前,可施腐熟粉碎的有机肥,施肥量50g/㎡~150g/㎡,或施10g/㎡尿素或10g/㎡磷酸二铵等;生长期应视草情,适当增施磷、钾肥;晚秋,可施氮、磷、钾复合肥或纯氮肥2次~3次,每次约10g/㎡~15g/㎡。暖季型草可于5月和8月各施10g/㎡尿素。草坪施肥必须均匀,撒施后及时灌水。4.3.5除杂草、补植、修边4.3.5.1人工建植的草坪要及时清除杂草,保持草坪纯度。4.3.5.2使用除草剂必须慎重,须报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先试验,再应用。4.3.5.3对被破坏或其他原因引起死亡的草坪草三日内更换补植,使草坪保持完整,无裸露地面。4.3.5.4三年生以上草坪应采取打孔透气、疏草等措施,且每年不少于两次。4.3.5.5草坪与侧石结合部切出4~6㎝整齐美观的边缘带,坡体草坪边缘修剪整齐;草坪与绿篱、地被间切出8~10㎝整齐美观的边缘带。边线清晰、宽窄适宜、线条流畅。4.3.6病虫害防治:草坪的病虫害防治,应在加强养护管理的基础上,以防为主,综合防治;草坪病害以冷季型草最为严重。化学防治应在4月份开始,此后根据病情适时喷药;草坪害虫主要有:蛴螬、蚜虫、螨类、地老虎等,应加强对其防治。草坪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必须按照农药操作规程并参照园林树木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质量标准进行作业。4.4园林地被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4.4.1草本类地被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参照草坪和花卉的养护管理技术措施。补植地被植物须在苗木死亡或其他原因造成缺株的7日内完成。4.4.2木本类地被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参照园林树木的养护管理技术措施。4.5竹类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4.5.1本标准是以本市引种成功的早园竹、箬竹等养护管理方法为主,其它品种可参照执行。4.5.2232\n间伐修剪:竹林的间伐修剪应在晚秋或冬季进行,间伐以保留4、5年生以下立竹,去除6、7年以上,尤其是10年生以上老竹的原则进行。使竹林立竹年龄组成为1度~2度竹占40%左右,3度~4度竹占45%以上,5度竹占15%左右;应及时清除枯死竹干和枝条,砍除老竹、病竹和倒伏竹;竹林过密应适当间伐或间移,使留竹分布均匀,并及时用土杂肥回填土坑。4.5.3施肥:竹林应以施有机肥为主,并适量加入含铁的复合肥料,肥料中氮、磷、钾的比例以5:2:4为宜。最佳施肥时间为早春3月和8月~9月;应在竹林计划延伸的位置,深翻土地,并压入青草或填有机质含量高的土杂肥。4.5.4浇水:应于每年春季出笋前(3月)浇足催笋水,5、6月浇足拔节水。雨季可视降雨情况浇水,秋季(11月、12月上旬)浇孕笋水,冬季过于干旱时可适当喷水。4.5.5管理:竹林每经过3年~5年,应深翻、断鞭,将4年生以上的老鞭及每年砍伐后的竹蔸挖出;过密竹林应于11月适当钩梢,未钩梢的密竹林,应于降雪后及时抖掉竹梢积雪;竹林应于每年初冬适量培土。4.5.6病虫害防治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应以控制红蜘蛛、蚜虫等为主,经常检查,掌握虫情发展规律,及时防治;竹林应加强抚育管理,保留适当密度,使竹林通风透光、生长健壮;注意因干旱、水湿、冷冻、日灼、风害、缺肥等所致生理性病害的防治。4.5.6.1竹林主要病害防治:竹丛枝病:加强抚育管理,3月~5月清除病枝或病株;竹杆锈病:合理砍伐,使林内通风透光,及早砍除病竹。4.5.6.2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必须按照相关农药操作规程并参照园林树木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质量标准进行作业。4.6园林绿地管理要求4.6.1保持绿地内无垃圾杂物,包括生活垃圾、石砾砖块、干枝枯叶、粪便,无鼠洞和蚊蝇滋生地等,发现鼠洞要随时堵塞。及时清除“树挂”等白色污染物及绿地内水面、水体的杂物。清除完第一遍垃圾的时间要求:5-10月,7:30前;11-4月,7:50前。清除垃圾杂物后要注意保洁,绿地一有垃圾,要求十分钟内拣拾干净。4.6.2集中后的垃圾杂物和器具应摆放在隐蔽的地方,并按要求及时清运,严禁焚烧垃圾和枯枝落叶。4.6.3应保护好绿地内的花草树木,绿地红线范围内不被侵占,保持绿地版图的完整,对任何侵占和破坏行为要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市政园林水务管理局。经批准临时占用的绿地,应按时收回,并监督恢复原状。4.6.4加强监管,严禁绿地内堆放杂物和停放与绿化作业无关的一切车辆;严禁在绿地植物上贴挂标语、晾晒衣物等。4.6.5应保证围栏、护网、绿化供水及观赏、游艺等设施的完整美观,防止绿化用水等被盗用。对损坏的园林设施,要及时修补或更换。4.6.6232\n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应保持外观整洁、完整,内壁无污垢陈渍,无绿化生产垃圾,每日两清掏一擦洗,无乱贴乱画,及时维修更换损坏歪斜的果皮箱,周围无抛撒、存留垃圾,箱内要创造条件分类收集。垃圾堆场必须与景区分隔,有大门、围棚、地面排水良好,场内无臭、无蚊蝇孳生。4.6.7园椅、园凳分布设置合理,位置基本固定,无损坏,外观整洁美观,坐靠舒适。同一场地内材质、形式相对统一。维修与油漆未干时,必须有明显标志。4.6.8标牌形式完美,书写端正,字迹清楚,构件完整,材质、色彩与绿地景观、环境协调。4.6.9报廊、宣传廊:应做到整洁美观,构件完好,内容丰富、健康,陈列材料定期更换。4.6.10广播:应做到设施完好,适时广播,音量不得超过55分贝。4.6.11停车场地:场地平整整洁,车位要求有明显标志,收费应符合有关规定。4.6.12绿地内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应符合文物保护法规定。4.6.13园林绿地内所饲养的各种动物应符合城市内饲养家禽家兽的有关规定,做到不影响游览休息,不影响环境卫生,杜绝传播疾病。4.7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4.7.1古树是活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是园林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古树生态环境的变化和古树生长的特点,加大科学研究力度,实现科学管理和养护。4.7.2使古树生长的各项环境指标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土壤有效孔隙度不得低于10%;土壤容重不得超过1.3g/cm3。土壤含水量控制在5%~20%之间;平衡营养,土壤含盐量不超过0.1%;土壤中有机质含量不低于1.5%;太阳光照强度不低于8000Lux。4.7.3必须处理好古树与周围其他植物之间的关系。除对古树生长有利的部分植物可进行适量保留外,必须对古树周围生长的阔叶树、速生树和杂灌草进行控制,无大型、恶性、缠绕性杂草。4.7.4应保持古树及周围环境的清洁。4.7.5应加强古树的病虫害防治工作。4.7.6应因地制宜地设置围栏保护古树,孤立树或树群围栏与树干的距离不小于3m。4.7.7在古树保护范围内(树冠垂直投影外沿3m范围内),禁止动土或铺砌不透气材料。各种施工范围内的古树必须在其保护范围边缘事先采取保护措施。4.7.8在古树根系分布范围内,严禁设置临时厨房或厕所等有污染气体、液体的设施和排放污水的渗沟;严禁在树下堆放污染古树根系、土壤的物品,如石灰、撒过盐的积雪、人粪尿、垃圾、废料或倒污水等。4.7.9严禁在树体上钉钉子、绕铁丝、挂杂物或作为施工的支撑点。严禁攀折、刮蹭和刻划树皮等伤害古树的行为。4.7.10232\n完全保持古树的原貌,对枯枝采取防腐处理。需修剪的应制定修剪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古树树体上的伤疤或空洞应及时填充修补,防止进水。4.7.11古树树体及大枝有倾倒、劈裂或折断的可能时,应及时采取加固或支撑等保护措施。4.7.12对高大树体必须安装避雷装置,以防雷击。4.7.13在坡林地环境的古树应有下木和地被植物伴生的自然生态环境。应对坡坎进行加固、防止水土流失。平地古树林地应适时适地栽种豆科地被植物。浇水应一次浇透浇足。暂不使用再生水浇灌古树。4.7.14古树复壮要严格采用成功的方法,吸收和运用新的研究成果,及时报请主管部门审查。4.7.15古树复壮和移植工程必须是具有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方可承担。古树移植必须确保成活。施工技术方案必须经专家组论证,报请郑东新区市政园林水务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并在市政园林水务管理局监督下实施。移后要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制,及时制定养护方案,并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质量。4.7.16建立一树一档,历史资料齐全,内容详实,动态养护纪录完整。5水系、水体及喷泉养护5.1水体、喷泉保持水量适度,水质清澈,无污物,无异味。确保达到景观娱乐用水标准。5.2安全稳固,整齐美观,符合自然化,无缺损,水系水体驳岸及时维护、维修,驳岸、水底石块及时复位、固定。5.3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齐全,喷泉、循环及动力设施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无损,正常开放运行,喷泉每周开放2次以上,跌水每天7—18点开放。5.4及时打捞水面漂浮杂物、清除水体杂物,定期对水生蚊虫进行及时消杀。5.5水系、水体每年清淤一次。6园林设施养护6.1园林建筑及构筑物6.1.1保持建筑和构筑物外貌整洁,构件和各项设施完整无损。花架、木栈道路等室外木结构每年采取刷防腐剂等防护措施,刷油前应将腐朽部分清除干净并修补;钢材等金属构件及时检修并每年刷防锈漆一次,刷油前应将锈皮、浮锈清除干净。油漆表面应平整光滑、颜色一致,不得有脱皮、漏刷、反锈、反碱、透底、流坠、皱纹、污染相邻构件等现象。6.1.2砖石砌体补修前应将腐蚀、松动的砖、石清除干净,砌体砂浆应饱满密实,灰缝整齐均匀,勾缝不得空鼓、脱落,分层砌筑,新、旧咬茬紧密,不得有瞎缝和通缝。6.1.3232\n砼构筑物补修前应将风化、腐蚀部位剔除,并用钢丝刷刷净;砼构筑物补修,不论采用压浆或喷浆,都应将缝隙注满灰浆,并与原构筑物粘结牢固,不得有裂缝、空鼓、脱落现象;砼构筑物补修采用灌注砼时应分层浇注,捣固密实,并与原构筑物粘结牢固;砂浆、砼强度平均值不得低于设计标号;如果用环氧胶泥补修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配方准确。6.1.4装饰面补修抹灰砂浆配合比、稠度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要求;抹灰面不得有裂纹,新、旧接茬平顺,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应粘结牢固,不得有脱皮、空鼓等现象;水刷石面应石粒清晰,分布均匀,平整密实,新旧接茬平顺。6.1.5建筑室内陈设清洁、完好、合理。6.1.6杜绝结构、装修和设备隐患。6.2园路、广场地面6.2.1各种铺装面、台阶、斜坡等应经常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各类破损、缺失应及时养护维修,使其经常保持平整,无积水,无沉陷,板面无松动,缝宽均匀,面层无脱落,道板无裂缝、缺块、残块等病害现象,平整度、直顺度等技术指标符合维修技术标准,不断完善和延续其服务功能。6.2.2路面养护结构层的强度,不得低于原结构强度标准,更换园路道板时按原结构原材料修复。6.2.3侧石、树池石应经常巡查,发现缺损应及时修补,侧石与园路必须平顺一致。无倾斜、脱缝、破损、麻面、裂缝、板块错台、翘起等现象;更换侧石须与原材料相同、色彩一致。树池石必须完好整齐,与园路广场连接平顺。树池石无不规则、缺块、剥落、露筋、翘角、拱胀变形、断裂现象。更换树池石时,铺装必须整齐美观,与周边协调一致。树池内按要求铺设草坪砖或其它材料,草坪砖铺设要平整,以美观大方为原则。6.2.4各种园路、广场地面保持清洁。6.2.5无障碍设施必须完好、通畅。6.3假山叠石6.3.1假山叠石完整、稳固、安全,并及时维修。6.3.2不适于攀爬的叠石必须有醒目标志和防护设备。6.3.3假山四周及石缝不得有影响安全和景观的杂草、杂物、种植穴不得空缺。6.4娱乐健身设施6.4.1所以设施均应明示生产单位及使用要求、操作规程。6.4.2保持环境整洁,运转正常,色彩常新,运动机械定期安全检测,不得带故障运行。6.5上下水及排水设施6.5.1保持管道通畅无污染。6.5.2外露的窨井、进水口、给水口等设施随时保持清洁完整无损、杜绝隐患。6.5.3排水设施应经常巡查,发现缺损、堵塞、跑冒、漫溢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排水设施应定期疏通、清捞,使水流畅通,正常发挥使用功能。6.5.4防汛、消防等设备保持完好、有效,保证应急使用。6.6供电、电力设备及照明232\n6.6.1输配电、电力设备及照明设施保持常年完整、正常运转。6.6.2水泵等电力设备运转无杂音,各部紧固件不动,振动不大,泵内无杂质堵塞,泵体无锈蚀。轴承、轴瓦不缺油,不过热,不损坏,皮带松紧适当。水泵的各种附属设备,如闸、阀等完好有效。6.6.3照明设施保持清洁、有足够照度,无带电裸露部分,各项管线设施保持完整、安全。6.7雕塑小品雕塑小品保持稳固、安全、完整、清洁,并及时维护。7其他7.1管养日志工作日志和原始记录齐全准确,各种台帐报表完备、规范、记录填写认真详细,数字清晰正确,生产和工作信息传递及时。7.2安全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组织健全,有保卫巡视组织,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绿化养护作业时,应当统一着装,快车道作业时应设置安全警示牌;绿地拆除、集中的栽植和设施维修应搭建围挡。232\n附件四:郑东新区园林景观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郑东新区市政园林水务局文件郑东市政园林水务文〔2015〕08号郑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园林水务局关于印发郑东新区园林景观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管委会相关局(办),各绿化有关单位:现将《郑东新区园林景观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各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5月25日232\n郑东新区园林景观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升郑东新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和管理水平,严格过程管理和节点控制、规范施工管理制度,根据郑东新区园林景观建设实际,现制定郑东新区园林景观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一、验收的定义工程验收根据施工项目进展分为竣工验收和移交验收两个环节,分别在竣工后验收和养护期结束时验收,简称竣工验收和移交验收。二、竣工验收的申请条件1.按照合同完成全部施工内容、依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等相关约定,经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单位考核合格,并经监理单位初验达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相关要求的,可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间宜安排在春季植物发芽后、夏季和秋季落叶前进行,冬季苗木表象不明显不宜进行竣工验收。新种植的乔木、灌木、攀缘植物,应经过一个生长周期达到成活方可验收。2.延缓施工内容和甩项。因为客观条件不具备或者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完工的,可以对不能施工的内容申请延缓施工或者甩项。延缓施工或者甩项内容需和已完工内容相对独立,不得影响完工部分的竣工验收。延缓施工申请需写明延缓施工内容、原因以及将来的施工处理方法,甩项申请需写明甩项施工内容和原因,均应由监理单位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认可行后再报建设单位研究确认。对同意延缓施工或者甩项的项目,可只对建成部分进行竣工验收。三、竣工验收的申请资料竣工验收申请资料应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单,包含绿化种植竣工平面图、苗木表、工程概况表、植物成活率统计表、施工总结和郑东新区园林景观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详见附件1、2、3、4)。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资料后28天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部门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后14天内回复验收评价意见。四、竣工验收的组织1.参加单位和成员232\n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并邀请结算审计部门和园林主管部门共同参与。验收组人员主要包括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和总监代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结算审计部门和园林主管部门相关人员。2.验收程序(1)竣工验收会议会议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人员参加会议。会议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建设情况,包含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建设的情况。验收组人员进行分工。(2)验收验收分为内业、外业两部分。内业审阅施工资料;外业主要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现场实测实量。(3)验收评价验收完成后,验收组人员再次召开会议,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验收组人员共同签字认可。验收意见为合格和不合格。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园林行业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共同研究处理。(4)验收结果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毕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自合格之日起进入合同约定的养护管理期。五、移交验收的申请条件合同约定养护期满,经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单位考核合格,并经监理单位初验达到要求的,可提前20天申请移交验收。前期有延缓施工内容的必须完工。移交验收时间宜安排在植物表象明显的季节。养护期补植补种未达到一个生长周期的不计入移交数量。六、移交验收的申请资料移交验收申请应提交工程移交验收申请单、养护总结、植物清查统计表和郑东新区园林景观工程移交验收报告(详见附件5、6、7)。七、移交验收组织1.参加单位和成员参加移交验收的单位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园林主管部门和养护接管单位。验收组人员主要包括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和总监代表、养护接管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园林主管部门相关人员。2.验收程序(1)移交验收会议会议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人员参加会议。会议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建设及养护情况;安排人员和时间进行现场查验建设资料和建设内容。232\n(2)验收评价验收完成后,验收组人员再次召开会议,对工程质量、施工、设备安装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工程移交验收意见。验收组人员共同签字认可。验收意见为合格和不合格。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园林行业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共同研究处理。(3)验收结果移交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毕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重新组织移交验收。移交验收合格的,自合格之日起移交给管养接收单位。八、结算审计施工单位应在养护期满前三个月向结算审计部门报送结算审计资料。附件:1.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单2.工程概况表3.植物成活率统计表4.郑东新区园林景观工程竣工验收报告5.工程移交验收申请书6.植物清查统计表7.郑东新区园林景观工程移交验收报告232\n附件1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单工程名称:编号:致:我方已按合同要求完成了工程,经自检合格,请予以检查和验收。附件:1.绿化种植竣工平面图1份,2.苗木表1份,3.工程概况表1份,4.植物成活率统计表1份,5.施工总结1份,6.竣工验收报告4份(按要求填写)。承包单位(章)项目经理日期审查意见: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日期232\n附件2工程概况表一般情况工程名称标段工程性质地块编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章)监理单位(章)规划设计绿地面积实际施工绿地面积规划设计绿化面积实际施工绿化面积规划设计硬化面积实际施工硬化面积广场面积园路面积建筑和体育设施面积地被草坪面积水面面积绿地率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完工日期合同价工程特征种植工程乔木灌木地被水系工程喷灌工程花架工程园路工程中心广场工程小品工程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其他备注232\n附件3植物成活率统计表编号:单位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序号植物名称 规划设计种植数量实际种植数量成活数量成活率备注1 树木花卉按株统计;草坪单位为㎡,按覆盖率统计。数量统计需填写单位“株”或者“㎡”。根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乔灌木成活率及草坪覆盖率应不低于95%。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结论: 年月日 签字:施工单位: (章)结论: 年月日 签字:监理单位:(章)232\n附件4郑东新区园林景观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报告日期:年月日232\n市政(园林)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证明(质量竣工报告)监督号:工程名称工程造价工程类型工程实物工作量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质量验收意见:质量评定等级:质量责任人签字(单位公章)工程项目经理:年月日单位质量负责人:年月日单位技术负责人:年月日单位法定代表人:年月日注:本表由工程施工单位填写,各栏内容如实填写,如有违反、未完成、不符合及未达到情况,应详细写明,可另附表。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232\n市政(园林)工程监理质量合格证明(监理评估报告)监督号:工程名称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质量验收意见:质量等级核定:质量责任人签字(单位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年月日单位技术负责人:年月日单位法定代表人:年月日注:本表由工程监理单位填写,各栏内容如实填写,如有违反、未完成、不符合及未达到情况,应详细写明,可另附表。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232\n市政(园林)工程设计质量合格证明(质量检查报告)监督号:工程名称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设计合理使用年限质量验收意见:质量责任人签字(单位公章)设计负责人:年月日专业负责人:年月日专业工程师:年月日单位技术负责人:年月日单位法定代表人:年月日注:本表由工程设计单位填写,各栏内容如实填写,如有违反、未完成、不符合及未达到情况,应详细写明,可另附表。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232\n验收组人员组成情况表单位名称姓名性别职务职称(资格)专业职责(质保体系分工)验收分工备注勘察单位(盖章)设计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建设单位(盖章)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232\n市政(园林)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监督号:工程名称工程造价合同开、竣工日期实际开、竣工日期竣工验收时间验收意见勘察单位意见意见:参加人: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公章)年 月 日设计单位意见意见:参加人: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公章)年 月 日施工单位意见意见:参加人: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公章)年 月 日监理单位意见意见:参加人: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公章)年 月 日建设单位意见意见:参加人: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公章)年 月 日综合验收结论: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232\n植物成活率抽验统计表监督号:单位工程名称分项工程名称验收部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序号植物名称种植数量成活数量成活率备注1树木花卉按株统计;草坪单位为㎡,按覆盖率统计。数量统计需填写单位“株”或者“㎡”。根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要求:名贵树木(含孤植景观树)成活率达到100%;乔灌木成活率及草坪覆盖率不低于95%。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抽验人员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232\n植物规格抽验统计表监督号:单位工程名称分项工程名称验收部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序号植物名称抽验数量设计规格实际规格合格率备注1树木花卉按株统计;草坪单位为㎡,按覆盖率统计。数量统计需填写单位“株”或者“㎡”。根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规定检查数量:整型景观树应全数检查;乔灌木及球类按数量抽查10%,但各少于20株时应全数检查;草坪按面积抽查10%,4㎡为一点,但不少于5点;≤30㎡应全数检查;花卉、地被、绿篱等色块植物按数量抽查10%,10株为一点,但不少于5点,≤50株应全数检查。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抽验人员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232\n市政(园林)景观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监督号:工程项目标段实物工作量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勘察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工程报监时间年月日开工时间年月日竣工验收时间工程概况: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232\n(续表)232\n对勘察单位评价:对设计单位评价:对施工单位评价:对监理单位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232\n工程竣工验收结论:竣工验收人员签字验收组职务姓名工作单位技术职称单位职务验收组组长副组长验收组成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公章)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年月日注:建设单位对经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232\n附件5工程移交验收申请单工程名称:编号:致:我方已于完成了工程的一年养护期,经自检合格,请予以检查和验收。附件:1.养护总结1份,2.绿化竣工平面图1份,3.植物清查统计表1份,4.移交验收报告4份(按要求填写)。承包单位(章)项目经理日期审查意见: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日期232\n附件6植物清查统计表编号:单位工程名称位置竣工验收合格时间自检清查统计时间序号植物名称设计数量竣工验收数量现场清查数量缺株数量备注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见续表1,2,3…)结论: 年月日 签字:施工单位: (章)结论: 年月日 签字:监理单位:(章)232\n注:树木花卉按株统计;草坪单位为㎡,按覆盖率统计。数量统计需填写单位“株”或者“㎡”。备注栏请填写植物的长势情况(如良好、正常、病虫害)以及死亡情况。植物清查统计表(续表1)单位工程名称位置竣工验收合格时间自检清查统计时间序号植物名称设计数量竣工验收数量现场清查数量缺株数量备注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383940232\n结论: 年月日 签字:施工单位: (章)结论: 年月日 签字:监理单位:(章)附件7郑东新区园林景观工程移交验收报告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养护接管单位:绿化主管单位:232\n报告日期:年月日232\n市政(园林)工程移交验收意见表监督号: 工程名称位置设计单位工程造价(万元)合同开工、竣工时间实际开工、竣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养护日期移交验收时间工程建设内容验收意见施工单位意见意见:参加人: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公章)年 月 日监理单位意见意见:参加人: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公章)年 月 日建设单位意见意见:参加人: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公章)年 月 日养护接管单位意见意见:参加人: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公章)年 月 日绿化主管单位意见意见:参加人: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公章)年 月 日综合验收结论:232\n植物移交统计表监督号:单位工程名称绿地面积(㎡)绿化面积(㎡)绿化覆盖面积(㎡)铺地灌木面积(㎡)绿地率(%)草坪面积(㎡)绿化覆盖率(%)水系面积(㎡)序号植物名称现场数量现场规格备注1 2 3 4 5 6 7 8 9 10 (见续表1,2,3…)签字:施工单位: (章)签字:建设单位: (章)签字:养护接管单位: (章)签字:监理单位: (章)签字:绿化主管单位: (章)注:树木花卉按株统计;草坪单位为㎡,按覆盖率统计。数量统计需填写单位“株”或者“㎡”。相同苗木的不同规格分别统计。竣工验收数量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竣工验收报告的植物情况填写并负责,移交验收数量减少时应在备注栏填写死亡原因。备注栏需填写长势良好、长势不佳等说明长势状态。232\n植物移交统计表(续表1)序号植物名称现场数量现场规格备注11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323334232\n市政设施移交统计表监督号:单位工程名称序号建设内容数量面积(㎡)材质备注1 2 3 4 5 6 7 8 9 10 11 (见续表1,2…)签字:施工单位: (章)签字:建设单位: (章)签字:养护接管单位: (章)签字:监理单位: (章)签字:绿化主管单位: (章)注:数量按几个或者几处统计;构建筑物、铺装等需填写面积。建设内容相同材质不同的需分别统计。232\n市政设施移交统计表(续表1)监督号:单位工程名称序号建设内容数量面积(㎡)材质备注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6 27 28293031232\n工程资料移交统计表监督号:单位工程名称序号资料名称备注1 2 3 4 5 6 7 8 9 签字:施工单位: (章)签字:建设单位: (章)签字:养护接管单位: (章)签字:监理单位: (章)签字:绿化主管单位: (章)注:备注一栏按照资料名称详细填写资料的数量、组成等必要信息。232\n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1.1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市政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0858-2013)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1.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1.4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1.5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2.投标报价说明2.1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1)本招标文件;(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01-31-2016)、《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HA02-31-2016)、《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A1-31-2016);(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4)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5)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10)本次清单报价贯彻执行豫建设标【2014】29号文、豫建设标【2014】57号文、豫建标定【2016】40号文、豫建设标【2016】47号文、豫建建【2016】62号文、郑政文【2016】93号执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业“营改增”232\n后计价依据调整的意见》(豫建设标〔2016〕24号文)。(11)本次招标材料价格参考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发布的2017年11月份《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中相应材料基准价,月价上没有的材料价格再参考2017年第3季度《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中相应材料基准价,《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投标人按市场价格自行确定;(12)其他的相关资料。2.2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3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2.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2.5“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2.6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2.6.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2.6.2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规费及税金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2.6.3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见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附件二)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本身不计入投标报价,但应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工作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及利润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并其他项目清单报价中计取与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相对应的总承包服务费。2.6.4“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2.6.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232\n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2.7总价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2.7.1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投标人所填报价格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2.7.2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2.7.3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2.7.4“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2.7.5对于“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2.8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2.8.1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2.8.3项的计日工金额。2.8.2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3.3.3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2.8.3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其中:(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手提手(2)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3)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4)232\n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2.8.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2.9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2.10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其成本。2.11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2.12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2.13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2.14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15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2.15.1投标报价的编制应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报价编制要求、国家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并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材料价格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等风险系数,根据自身情况,在合理范围内,自主考虑、优惠报价,但不得低于企业成本;2.15.2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工程量清单为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保险等费用,并考虑风险因素。投标人应按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2.15.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招标文件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2.15.4合同的施工地点为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1.5条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总价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风险费等所有费用。232\n2.15.5人工费按招标控制价发布之日前最新文件执行,社保费用计入投标报价;2.15.6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豫建设标【2014】57号文和豫建设标【2016】47号文执行,并计取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投标人应根据有关要求加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工作。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必须充分保证,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应按河南省现行计价办法的规定计取并单列。2.15.7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2.15.8除非本招标文件对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报价另有说明的,否则,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报价,并按本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2.15.9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本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3款的有关要求。2.15.10投标人投入的人力、机械设备必须满足本工程的工期、质量要求。3.其他说明3.1词语和定义3.1.1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3.1.2总价子目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1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3.1.3单价子目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3.1.4子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3.1.5子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3.1.6规费承包人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232\n3.1.7税金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3.1.8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3.1.9同义词语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3.2工程量差异调整3.2.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3.2.2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3.2.3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2.7.3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3.3暂列金额和暂估价3.3.1“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不需要考虑除税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3.3.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及调整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232\n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3.3.3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除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以外,投标人还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与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规费和税金。3.4其他补充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的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中须包括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电子版(必须有软件格式和EXCEL格式,且不得设置密码,确保能打开,评标算术性复核用,外壳上粘贴公司名称)。4、工程量清单(另附)232\n第六章图纸(另附)232\n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总则1.1通则1.1.1工程管理承包人应加强合同允许的劳务合作的管理。劳务人员应持有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发的劳务人员上岗证并加入承包人施工队伍班组从事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加强劳务人员工资管理工作。保证能按月发放足额工资,员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留存备查。1.1.2施工方法和质量控制1.1.2.1承包人是工程质量的主体,开工前项目经理部应建立质量自检系,严格执行“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交接检),承包人必须建立建全质保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并在开工前报监理工程师审批。1.1.2.2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制定完善翔实的工地规则,充份体现以人为本,文明施工、现场整洁有序的施工现场,包括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管理、环境保护等规定,报监理工程师审批。1.1.2.3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均应按规定进行抽检、试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严禁进入施工现场。1.1.2.4若在施工期间新发现需拆迁的结构物或地下管线,承包人应及时探明具体位置和现状,对发现的地下不明管线作出明显标志,加以保护,并查明该设施的所有者或产权管理部门,在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后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办理。1.1.2.5承包人在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及有关规定。承包人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削除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工程范围以外土地及植被应注意保护,并应保证业主避免由于污染而承担的索赔或罚款。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负全部责任。2、绿化与环境保护2.1通则2.1.1范围:本章工作内容为工程施工及维护期间的环境保护,以及绿化工程的种植和管理等的有关专业。2.1.1.1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有关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控制环境污染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施工中的燃料、油、污水、废料和垃圾等有害物质对河流、湖泊、池塘和水库的污染,防治扬尘、汽油等物质对环境空气的污染,防治噪声对环境的污染,把施工对环境、空气和居民生活的影响减少到法规允许的范围内。(2)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和靠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噪声大的施工作业,应按监理工程师规定的作业时间施工。232\n(3)本规范其它各章对环境的具体要求,承包人在施工联合阶段应予严格遵守。任何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承包人都有责任采取措施予以防治和消除,并且应保证业主免于承担由于这种污染而产生的一切索赔和罚款。(4)由于承包人过失、蔬忽,或者未及时按图纸规定和监理工程师批示做好永久性的环境保护工程,导致需要另外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这部分额外工作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5)环境保护措施一般都是和某些工程项目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这些工作的费用应被认已包含在相应的工程项目中,不在考虑另外支付,除非规范规定或监理工程师另有批示。(6)施工承包人应制定施工期间环境保护措施送交监理工程师批准,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置、综合治理、化害为利。2.1.1.2绿化工作(1)按图纸绿化工程的布置和种类要求,在有利于种植季节进行施工。(2)种植前应对路(河堤)、中央分隔带及互通立交范围等的绿化种植区内进行地表准备。(3)在施工及缺陷责任期间,绿化工作的管理与养护以及任何缺陷的修正与弥补,均是承包人的责任。2.2铺设表土2.2.1范围本节内容为在绿化工作开始前,在绿化区域内按照图纸布置和要求,保持地表的平整、翻松、铺设表土等施工作业。2.2.2材料2.2.2.1表土应为松散的、具有透水作用并含有有机物质的土壤,能助长植物生长,不应含有盐、碱土、且无害物质以及大于25mm的石块、棍棒、垃圾等;采集时,表土上生长有茂盛农作物、草或其他植物时,则证明该地质是良好的。2.2.2.2利用的表土,是指清理场地或道路挖方开挖存放的适用材料。2.2.2.3开挖表土,是指承包人可以在用地界内取得,其开挖的部位、深度,应在监理工程师指导下进行;如当地无地表土可取,承包人应负责自他处取得。2.2.3施工要求2.2.3.1表土的提供(1)承包人应在绿化区表土铺设前至少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2)承包人应作出采集表土的计划安排,支付所有的费用,并应给监理工程师提供有关良好表土的样品;并附上一份副本,说明挖取的表土以及恢复该地区的安排。采集地在用地界外应经有关机构批准。2.2.3.2地表面的准备232\n(1)覆盖表土范围的地表面,应进行深翻,将土块打碎使成为均匀的种植土。不能打碎的土块,大于25mm的砾石、树根、树桩和其他垃圾应清除并运到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地点废弃。(2)通过翻松、加填或挖除以保持地表面的平整。(3)绿化平整场地应在主体工程地下管线及道路工程等完成后进行。(4)根据土层有效厚度,土壤质地、酸碱度和盐分、采取相应的施肥换土等措施。(5)草坪及草花的整地翻土深度不得小于25CM,多年生木本花卉翻土深度不得小于30CM翻土前,应按照设计施腐熟基肥。翻土深度内土壤中混杂物(如草根、碎专石块等)应清除干净。草坪铺植面必须平整、排水良好无积水、符合设计高度。2.2.3.3铺设(1)准备工作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应即铺设表土,铺设厚度应符合下表的要求。当表土过分潮湿或不利于铺设时,不应进行铺设。除非另有规定,表土铺设完成后,其表面标高应比路缘石、集水井、车行道或其他类似结构低25mm。(2)表土铺设达到厚度后,其完成的工程应符合所要求的线形、坡度、边坡。(3)铺设后,承包人应用机具将表土滚压,并形成至少深50mm纵向沟槽。全部铺设面积应具有均匀间隔的沟槽,其方向宜垂直于天然水流,以利于排水,但图纸或监理工程师另有要求者除外。植物生长的最小土厚度植物种类植物生长的最小土层厚度(m)植物种类植物生长的最小土层厚度(m)草本花卉0.30小灌木0.45大灌木0.60浅根乔木0.9深根乔木1.52.3撒播草种和铺设草皮2.3.1范围本节为按照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批示,在绿化区域内铺设表土的层面上播草种和施肥、布设喷灌设施等绿化工程作业。2.3.2材料2.3.2.1草种应选择适合当地气候条件、易于生长的草种,或监理工程师同意或批示的其他混合草种。混合草种应试验其萌芽情况,其纯度和萌发率均应达到90%以上。2.3.2.2草皮种植草皮应具有耐旱、耐涝、容易生长、蔓面大、根部发达、茎低矮强壮和多年生长的特性。2.3.2.3肥料232\n(1)应首先使用经过沤制的农家肥。(2)如使用化肥时,应为标准农田化肥并按袋装提供。化学肥料中氮、磷、钾的含量应根据施工季节和土壤肥力状况选定。(3)混合肥料由10%的有机肥、20%的化肥、70%的表土,均匀拌和而成。有效营养成分符合要求的液体化肥也可使用。(4)水种植或养护植物用水应无油、酸、碱、盐或其他对植物生长有害的物质,并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1992)要求。2.3.3施工要求2.3.3.1撒播草种(1)准备好地表面a同本规范第2.1.2.3条。b地面无天然表土或天然表土小于图纸规定的厚度时,承包人应按本规范第2.1.2.3.3条规定,加铺表土,以形成厚度符合要求的表土层。(2)播种方法及用量a.承包人应以事先将采用的机具和播种方法通知监理工程师。必要时承包人应在工程师开始前作工艺的野外试验。b.除图纸另有规定或监理工程师指示外,草籽播种量一般情况下每1000m2地面不少于6kg,坡地面不少于9kg。c.将采用的草籽和混合肥拌和,均匀地撒播到已准备好的表土区内,应可在播种前不多于48h施肥,使肥料深入到表土层内,化肥的施肥量每1000m2平方米不少于70kg。(3)播种季节a.应在图纸规定的季节正常播种、施肥和覆盖。如图纸末规定具体日期时,应在当地生长季节进行播种、施肥和覆盖。b.在刮风天不应播种,也不应在过湿或未经耕作地土地播种。(4)干播干播法应采用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机动播种机、条播机或其他机械设备。对于机械设备不能进入的地区可以用人工播种。播种后的地面应用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机具在24h内轻轻压实,随即浇水。2.3.3.2铺植草皮(1)铺植季节除非图纸上另有标明或监理工程师批示,铺植草皮就根据不同草皮在当地最适宜的季节进行铺植;土壤条件不适合种植时不应铺植。(2)提供草皮、检查及运送232\na.承包人应在铺植工作前14d,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有关草皮供应来源的全部资料,监理工程师可随时前来检查。所有草皮应符合现行有关植物病害及昆虫传染病检疫的法规,承包人应送交监理工程师必要的全部检疫证明。b.从采集场地运出前不少于7d,承包人应以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在采集场地挖移之前检查草皮。监理工程师同意挖移草皮,并不意味着最后验收。c.草皮运输宜采用木板置放2-3层,保护好根系。移植发育充分,并有足够根系的草皮时,装卸中应防止破碎。(3)铺植草皮在铺植地表的准备工作完成后,即可铺植草皮,可铺成条状方格。铺草皮时,除平铺外,在边坡较高较陡之处也可铺植,即自坡脚处向上钉铺,用小尖木桩或竹签将用小尖木桩或竹签将芏皮钉固于边坡上。铺植的形式,按图纸要求,或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叠铺或方格式铺植。铺植后应进行喷灌浇水。草坪及草花的整地翻土深度不得小于25cm,多年生木本花卉翻土深度不得小于30cm,翻土前,应按设计施腐熟基肥。翻土深度内土壤中的混杂物(如草根、碎专、石块等),应清除干净。草坪铺植面必须平整、排水良好、符合实际高度。2.4种植乔木、灌木、攀援植物2.4.1范围本节工作内容为按照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指示,对绿化区域内提供何种植乔木、灌木、攀援植物等作业。2.4.2材料2.4.2.1表土、肥料、水等应符合上述有关的规定。2.4.2.2植物品种(1)所有植物应考虑地区特点,选择适合于当地气候条件易于生长的、并有丰满干支体系和茁壮的根系。植物应无缺损树节、擦破树皮、受风冻伤害或其他损伤、植物外观应显示出整场外观状态,能承受上部及跟部适当的修剪。无特殊规定或图纸表明,所有植物应在苗圃采集。(2)乔木应具有挺直的树干、良好发育的树杈,根据其自然习性对称生长。不应有大于直径20mm未愈合的伤痕。苗木规格严格按设计要求,确保乔木具有一定的树冠和分枝;树干挺直,树冠完整,生长健壮、根系茂盛、植物无病虫害,土球完整。(3)运到现场的乔木高度应符合图纸要求,其胸径(树高出地面1.2处)应不小于30mm,种在坡脚或沿边沟的灌木高度应不小于1.0m。(4)不允许采用代替品种,除非证实在承包期内的正常种植季节采集不到规定的植物,只有在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才允许种植代替品种。2.4.3施工要求2.4.3.1种植季节232\n各类植物就在当地最适宜的季节进行播种,除非图纸上另有标明或监理工程师批示;土壤条件不适合种植时不应种植。2.4.3.2提供植物、检查及运送(1)承包人应在种植前14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有关植物供应来源的全部资料,监理工程师可随时前来查。所有种植物应符合有关植物病害及昆虫传染检疫的法规,承包人应送交监理工程师必要的全部检疫证明。(2)从苗圃或采集场地运出前不少于7天,承包人应以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在苗圃或采集地挖移以前检查所有种植物。监理工程师同意控移的植物,并不意味着最后验收。(3)在运出植物前,应由园艺人员按起苗、调运等技术要求负责将植物挖出、包扎、打捆、以备运输;任何时候,植物根系应保持潮湿、防冻、防止过热。落叶树在祼根情况下运输时必须将根部包涂粘土浆,使根部全部带有泥土,然后包装在稻草袋内。所有常青树及灌木的根部,均应连同掘出的土球用袋包装;运到工地及种植前,这些土球应结实,草包应完好,树冠应仔细捆扎以防止枝杈折断。(4)植物以单株、成捆、大包或容器内装有一株或多株植物运到工地时,均应分别系有清楚的标签,标明植物名称、尺寸、树齡或其他详细资料,这对植物是否符合规定是必要的。当不能对各种单株植物分别标明时,标签内应说明成捆、成包以及容器内的各种规格植物的数量。2.4.3.3储存和保护(1)运到工地后1天内种不完的植物,应存放在阴凉潮湿处,以防日晒风吹,或暂进行假植。(2)裸根树种应将包打开,放在沟内,根部暂盖壅土,并保持湿润。(3)带有土及草袋包装的植物,应用土、稻草或其他适当材料加以保护,并保持土、稻草等潮湿,以防根系干燥。2.4.3.4种植准备(1)承包人应按绿化布置的图纸标出种植地段、种植位置及品种轮廓,并进行放样;在种植之前这些布置应得监理工程师的认可。(2)种植地段应修整到符合监理工程师批示的线型和坡度,并具有舒顺的外型。在种植中所有的大土块、石块、硬土及其他杂物和不适于种植的材料,均应由承包人自工地移走。处理好的表土和底土应分开,并得到监量工程师认可。(3)在种植时,先在坑底松填150mm厚的表土。2.4.3.5刨坑(1)刨坑、刨槽的规格要求a.刨坑、刨槽位置要准确,坑径应根据根系、土球大小及土质情况而定,刨坑、刨槽要直上直下成桶形,不得上大下小或上小下大,以免造成窝根或填土不实。232\nb.坑径一般可比植物的根系或土球直径大0.2-0.3m,具体规定如表-1,表-2乔、灌木干径或树高相对的树坑规格表-1乔木干径mm30-5050-7070-100灌木高度m1.2-1.51.5-1.81.8-2.02.0-2.5常绿树高度m1.0-1.21.2-1.51.5-2.02.0-2.52.5-3.03.0×3.5坑径m0.5×0.30.6×0.40.7×0.50.8×0.61.0×0.71.2×0.8绿篱高度与相对应的坑槽规格表-2绿篱高度m1.0-1.21.2-1.51.5-2.0单行(槽:宽×深)m0.5×0.30.6×0.40.7×0.4双行(槽:宽×深)m0.3×0.41.0×0.41.2×0.5c.如遇土质过粘、过硬或含有有害物质如石灰、沥青等,则应适当加大坑径。(2)树穴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树穴内土质不符合栽植要求的需要更换,树穴必须垂直下掘,上下口径相等。(3)刨坑的操作:a.刨坑时应以所定位置为中心按规定坑径划一圆圈作为刨坑的范围。b.挖坑时应反表土与底土分别置放,不同的土质亦应分开堆放。堆放位置以不影响栽植为宜。刨坑到规定深度后坑底垫底土。c.挖坑的坑壁要随挖随修使其成直上直下形状,不要成锅底形。d.刨坑时如发现地下管道、电缆等地下设施应停止操作,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请示处理办法。e.在斜坡处挖坑应先做成一平台,平台大小应以坑径最低规格为依据,做成后在平台上再挖坑。2.4.3.6栽植(1)修剪工作对高大乔木应在散苗前进行,即在栽植前进行,高度3m以下无明显主尖的乔木和灌木为了保证栽后高矮一致、整齐美观,可在栽植后修改,剪口应与树干平齐不留枯橛以免影响愈合;短截时注意留外芽,剪口距芽位置要合适,一般离芽10mm左右,剪口应稍斜成马蹄形;修剪20mm以上的大枝剪口应涂防腐剂,可促进愈合和防治病虫、雨水侵害。(2)散苗、散露根苗应掌握随掘、随运、随散苗、随栽植,尽量缩短根部暴露时间,以利成活。散苗时要轻拿、轻放,行道树散苗要顺路的方向放树苗,不得横防于路上影响交通;散带土球树木,要注意保护土球完整,搬运土球时不得只搬树干,尽量少滚动土球。(3)栽植前对露根苗的根系要进行修剪,将断根、劈裂根、感染病虫害根,过长的根剪去,剪口要平滑,带土球的苗和灌木应将围拢树干的草绳剪断。(4)栽植前应检查坑的大小、深度是否与根系、土球规格标准要求的坑径一致,不符时应进行修整。232\n(5)树木栽植深度应保证在土壤下沉后:根颈和地表面等高。(6)带土地球树木的栽植:在树穴内用基肥与种植土填至放土球底面的高度时,将土球放置在填土面上,然后从树穴边缘向土球四周培土,分层捣实,培土高度到与地表面等高时,作围堰浇足水,待水分渗透后整平,如泥土下沉,应在两天内补填种植土,再浇水填平。(7)栽树时不得歪斜,要保持树木上下垂直,在树弯时应掌握树尖与根部在一垂直线上,行道树的树弯应在顺路的方向,与路平行。(8)应由有经验的工人,按照正常做法,进行种植和回填土,植物应垂直地栽好,比在苗圃的种植深度加深20-30mm。种植前的乔木和灌木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9)对裸根植物,先将表土放在坑底,其松散厚度约150mm,随即撒布适量(视表土性质而定)有机肥,在肥料上覆盖50-100mm回填土层,使根系不接触肥料。随后将裸根植物放在树坑中央,以自然形态散开根系,所有折断或散开的根系,应予截去,促使根部生长良好;施工时应将根群舒展在树穴内,周围均匀培土并将树干稍向上提动或左右移动,扶正后边培土边分层捣实,然后沿树穴外缘作堰、浇水,以水分不再下渗为度。在树坑四周及其上不回填土后捣固并适当压紧,当回填到根系一半深度时,将植物稍提起,随即再按每层厚150mm回填土并压实。植物周围应由土围成与树坑大小相同的浇盆形凹穴(浅土盆)的蓄水池,深约150MM。(10)栽行道、行列树必须横平竖直,栽植时每隔10或20株按规定位置准确的栽上一株作为前后植树对齐的依据,然后再分别栽植。(11)根部带有土球的植物,应和上述(7)一样处理,并将表土及肥料放在穴内。随即将乔木或灌木放在坑底放稳,栽种深度应比此植物在苗圃时深25mm。回填土时随即填在植物土球周围并捣实。土球上部的麻(草)袋应割开并移去,将土球上部的土松开并摊平,然后将其余回填土填下,还应做好浅土盆的蓄水池。(12)栽植较大规格的常绿树和高大乔木时应在栽植的同时埋上支柱,支柱应埋深在0.3m以下,支柱要捆牢,并注意不要使支柱与树干直接接触以免磨伤树皮。立柱方向应在下风口。(13)在种植后应按图纸要求,对乔木或灌木落水,并要浇透,半月之内,再浇透水2-3次。(14)藤木攀援植物栽种后应根据环境需要进行绑扎或牵引。2.5植物养护和管理2.5.1范围本节工作内容为绿化工作从种植到工程交工验收,对所有按本规范第2.3及第2.4施工的种植物进行管理和养护。2.5.2材料2.5.2.1一般要求232\n应符合本上述规范中对播种草种和种植的植物品种以及肥料、水等的规定。2.5.2.2化学物品(1)农药、除草剂及其他农用化学品应由承包人按园艺要求的方法、季节及当地的气候和所用物品的有关性质来选用。(2)在工作开始至少7天前承包人应将各化学物品的样品以及有关资料送交监理工程师批准。2.5.2.3施工要求2.5.2.3.1种植完工3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管理和养护种植物的详细计划及日程,这个计划是种植计划的延续,将种植物养护到工程交工验收来至。对于更换枯树或草的再种植,应从再种植起养护一年的生长期,随时进行检查并及时进行补植。2.5.2.3.2植物栽植的成活率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合下述标准:处于平原地区时应达90%以上;处于山区时应达85%以上;处于寒冷草原区及沙、碱、干旱区时应达75%以上。2.5.2.3.3管理及养护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经常除草、施加除草剂;-按园艺方法进行修剪、栽培;-需要时经常浇水;-每年施肥不少于2次;-经常施加农药及防治病虫害;-采取措施防范人为的破坏和牲畜的践踏、啃咬;-枯死、损坏或丢失的树木花草应随时补植;-经常清扫及清除垃圾、保护表土。2.5.2.3.4.在适宜季节,对枯树、坏灌木以及其他不发芽或死去植物和草均应予以更换,按监理工程师批示的期限做完。2.5.2.3.5.承包人应提供设置临时栅栏,以保护植物不受损害,不需要时可拆除。2.5.2.3.6.承包人应提供、修建并维护植物防护必要的拉牵或桩木。2.5.4养护标准2.2.4.1乔灌木:生长势:很好,高于同类树苗的平均生长量。叶片:叶片正常、肥厚,无不良表现。受害叶片为害率低于2%.枝干:枝条粗壮、挺直,无明显枯枝死叉,无蛀干害虫危害;无明显的人为破坏。树穴内无明显杂物、及时抹整枝,树冠完整匀称、美观、通风透光好。绿篱:及时修剪、整形、保持平整、无缺株、死株。保存率达100%232\n2.5.4.2草坪、地坡、爬藤类达标标准:覆盖率98%以上,目的草纯度98%以上,平整度3米直尺正负2厘米以内,草茬高度低于6CM,生长旺盛、颜色正常、鲜艳、无病虫害、清洁干净,无杂物。花卉:四时有花、无残枝败叶,花木高低错落有致,花朵色彩鲜艳。2.5.5养护措施项目乔灌木草坪浇水每星期一遍每天一次中耕除杂雨后、浇透水后每月两次施肥追肥一遍修剪后轻施肥一遍修剪棕榈科乔木和绿篱每月修剪一次草茬高于6cm时修剪病虫害第星期巡视一次,两天内开始采取措施第星期巡视一次,两天内开始采取措施更新死亡或染上重传染病、弱势时死亡或染上重传染病时2.5.6末尽事宜,则参照国家及河南省有关园林绿化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2.6环境保护2.6.1范围本节工作内容为在施工期间对环境保护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在施工期间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环境受到的影响减到最低程度。2.6.2文物保护(1)施工期间如发现文物古迹,不得移运和收藏,承包人应保护好现场,防止文物流失,并暂时停止作业,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监理工程师及当地有关文物保护部门,在主管部门末结束处理前,不得重新进行作业。(2)由于历史文物的发现和处理,致使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延误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则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协商解决。(3)土方工程及其他需要借土、弃土时,对现有的或规划的保护文物遗址,承包人应采取避让的原则进行地点的选择。2.6.3防止水土流失和废料废方处理2.6.3.1防水排水(1)在施工期间应始终保持工地的良好排水状态,修建必要的临时排水渠道,并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连接,且不得引起淤积和冲刷。(2)因承包人末设置足够的排水设施致使土方工程遭受破坏时,其责任由承包人自负。(3)雨季填筑路堤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实,依次进行,每层表面应筑成适当的横坡,使不积水。2.6.3.2冲刷与淤积(1)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施工场所占用的土地或临时使用的土地受到冲刷。232\n(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从本工程施工中开挖的土石材料,对河流、水道、灌溉或排水系统产生淤积或堵塞。(3)施工中的监时排水系统,应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土流失及对水文状态的改变。(4)开挖或填筑的土质路基边坡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雨季到来时水流对坡面的冲刷而影响排水系统的功能,减少对附近水域的污染。(5)承包人不管出于何种需要,未经监理工程师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干扰河道或现有灌溉或排水系统的自然流动,以免导致冲刷与淤积的发生。2.6.3.3废料废方的处理(1)清理场地的废料和土石方工程的废方处理,不得影响排灌系统及农田水利设施,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堆放地以处的地方倾倒。应按图纸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在适当地点设置弃土场,有条件时,力求减少占土地,并对弃土进行整治利用。(2)当设置土堆时,应按《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33-95)第4.3.5条及第4.3.6条的规定执行。(3)桥梁施工过程中的泥浆及废弃物等,应在工程完工时即时清除干净,以免堵塞河道和妨碍交通。(4)挖方工程及遂道工程的大型弃方场地,应采取以下水寺保持措施:A.废方堆放地点应统筹安排,堆放地点远离河道,尽量不要压盖植被,尽可能选择荒地;B.及时对弃方进行压实,并在其表面植被覆盖。可以种植草皮,灌木或树木,达到防止水土流失、美化环境的目的;C.尽可能对弃土方整平用作耕地;D.隧道废渣点应选择植被稀疏的荒地,弃渣的下部和边角宜砌筑拦渣坝各墙,以防止水土流失。2.6.3.4防止和减少水、大气污染(1)保护水质A.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耕地在、灌溉渠和水库。严禁排入饮用水源。B.工程施工区域、砂石料场,在施工期间和完工以后,应妥善处理以减少对河道、溪流的侵蚀,防止沉渣进入河道或溪流。C.冲洗集料或含有沉积物的操作用水,应采取过滤、沉淀池处理或其它措施,做到达标耕地排放。D.施工期间,施工物料如沥青、水泥、油料、化学品等应堆放管理严格,防止在雨季或暴雨将物料随雨水径流排入地表及附近水域造成污染。E.施工机械应防止严重漏油,禁止机械在运动中产生的油污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或维修施工机械时油污水直接排放。(2)控制杨尘232\nA.为了减少施工作业产生的灰尘,在施工区域内应随时进行洒水或其他抑尘措施,使不出现明显的降尘。B.易于引起粉尘的细料或松散料应予遮盖或适当洒水浸湿。运输时应用帆布、盖套及类似遮盖物覆盖。C.运转时有粉尘发生的施工现场,在这些场所作业的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D.如果承包人预防措施不利,并已对邻近的河流、湖泊、池塘、农田或卫生环境造成了危害,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应由承包人负责。(3)减少噪声、废气污染A.各种临时设施和场地,如堆料场、加工厂、轧石厂等距居民区不宜小于300m,而且应设于居民区主要风向的下风处。B.使用机械设备的工艺操作,要尽量减少噪声、废气等污染;建筑施工场地的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制》(GB12523-1990)的规定,并应遵守当地有关部门对夜间施工的规定。C.如果预防措施不力,并已对邻近区域的环境卫生造成了危害,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应有承包人负责。2.6.3.5保护绿色植被(1)承包人应尽量保护用地范围之外的现有绿色植被。若因修建临时工程破坏了现有绿色植被,应负责在拆除临时工程时予以恢复。(2)要保护两旁的古树、名木和法定保护的树中,即使在用地范围内,有可能时也要尽量设法保护。(3)施工期间工程破坏植被的面积应严格控制,除了不可避免的工程占地、砍伐以外,不应再发生其他形式的人为破坏。2.2.3.6土地资源的保护(1)取土坑应选在高低、荒土上,尽量不占耕地;当必须从耕地取土时,应将表面种植土铲除,集中成堆保存,并在工程交工前做好还地工作。对于深而宽的取土坑,可根据当地的需要,用作蓄水池或鱼塘。在多年的经济作物区或重要的绿化带,不得设置取土坑。(2)应结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选择,其中包括噪声、爆破引起的地下振动、公共安全问题等。(3)对施工人员加强保护自然资源及野生植物的教育,在雇用合同中规定严禁偷猎和随意砍伐树木。2.2.3.7现有公用设施的保护(1)对于受本工程影响或正在影响的一切公用设施与结构物,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施工期间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加以保护。232\n(2)靠近公用设施的开挖作业,承包人应通知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部门代表在施工时到场。承包人应将上述通知与邀请的副本提交监理工程时备查。3、对施工、草木、花卉的其它要求(如与图纸不符,以图纸为准):3.1.施工技术要求: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要求及设计图纸组织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注意景观效果,按时管理完工。3.2.种植土要求:草坪: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按设计标高铺平30cm厚壤土,投标人负责添加适合其投标种子生长所须的肥料、添加剂等,并负责混配旋耙(发生的费用计入投标报价)。要求使种植土富含有机质、团粒结构完好,具有较好的通气、透水利保肥能力。投标人应提供土壤酸碱度(PH值)及干燥土密度值。3.3回填种植土:种植土的表层应用石碾压平整,凹凸不大于2cm,达到设计图纸要求。3.4.植物材料要求:3.4.1植物材料(1)无病虫害,生长健壮;(2)行道树要求挺拔,分枝点2.2m以上;(3)苗木树冠应以叶冠的主要冠面测量其宽度,不包括偶然伸出的枝条。3.4.2树木形态要求(1)主景树要求形态优美;(2)球类要求丰满不少堂不偏冠;(3)花灌木要求内膛多枝,枝条饱满,无徒长枝,株型整齐;(4)特选苗木在绿地中做孤植观赏树,要求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5)一年生草本花卉要求带花栽值,花色纯正。3.5.种植工程3.5.1树穴尺寸按不同树种确定(长X宽X深)特选苗木:树穴尺寸根据所选苗木确定常绿乔木:1.2x1.2x1.2m3落叶乔木:1.0x1.0x1.Om3灌木:0.8xO.8xO.8m3地被植物:换土50cm花卉、草坪:换土30cm3.5.2树木栽植点必须与设计相符。乔灌木的栽植应注意前景与背景的关系,认真领会设计意图,充分展现植物的群体美与个体美。232\n3.5.3栽植时树穴底部应施基肥并填入适量种植土,使中部略微突起,注意树木朝向,创造最佳观赏面。树木栽植后要整姿,在保留自然树形的前提下,使用锋利面适用的工具,提高或剪薄树冠,去除死病枝、树椿等,改善树形。3.5.4地被植物、花卉成片栽植以整体覆盖地面为原则,要求枝条互相搭接,修剪整齐、密度合理、景观效果好。3.5.5树木定植后铺种草皮时,为树木留出直径lm的水盆,水盆边缘应整齐美观,树木成活后,水盆中补植草坪到树木根部。3.5.6树木扶架:常绿乔木采用四角桩:选用直径6cm的木杆;落叶乔木采用三角桩:选用直径4-5cm的木杆。枝高在1.2m以下乔木采用直径5m独脚桩扶架。扶架固定连接方式:草绳绕树干后与木杆铁丝绑实。木杆之间用电钻钻孔,铁丝连接,铁钉砸实。3.5.7施肥:投标人应详细说明所选树木、草种、花卉种植前、种植中、种植后适合施用的肥料名称、数量、种类、用法、可替代肥料品种等详细资料、数据、规范。4、施工、验收规范与标准《绿化设计规程》DBJ-15-89《园林植物栽植技术规程》DBJ08-18-91《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程》DBJ08-19-91《假山叠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J08-211-94《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DBJ08-35-94《行道树栽植技术规程》DBJ08-54-96《大树移植技术规程》DBJ08-53-96《园林栽植土质量标准》DBJ08-231-98《垂直绿化技术规程》DBJ08-75-98《花坛、花镜技术规程》DBJ08-75-98《草坪建植和草坪养护管理的技术规程》DBJ08-67-97《郑州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草(CJ/T34-91)》
《城市园林苗圃育苗技术规程(CJ14-86)》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室内给水设计规范(GBJ14-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232\n《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喷灌工程技术规范(JGJ/T16-92)》GBJ85-8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混凝土结构施工及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其它与本工程有关的现行工程技术、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以上技术规范标准与新技术规范标准不一致时,以新技术规范标准为准。5、承包范围土方挖运、微地形处理、种植土的培养及施工、景观步道、硬质铺装、灌溉及给排水系统、景观设施、景墙、景观构筑物、建筑物、景观小品、植物种植及养护、景观灯及配电系统、景观整体效果等图纸设计的景观绿化全部内容的深化设计和施工。232\n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正本(副本)(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投标文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232\n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授权委托书三、联合体协议书四、投标保证金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六、施工组织设计七、项目管理机构八、资格审查资料九、服务承诺十、其他材料232\n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232\n(二)投标函附录工程名称投标人投标范围项目经理级别资质证号投标总报价(元)大写:小写:评标报价(投标总报价-不可竞争费)(元)大写:小写:其中不可竞争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元)规费(元)税金(元)暂列金额(元)暂估价(元)措施项目费用合计(元)(不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标质量投标工期养护期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232\n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232\n三、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232\n四、投标保证金附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投标人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232\n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232\n六、施工组织设计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附表六临时用地表232\n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232\n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232\n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232\n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232\n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232\n附表六:临时用地表用途
面积(平方米)位置需用时间232\n七、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232\n(二)主要人员简历表“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注册建造师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养老保险、劳动合同复印件及未在其他在建工程中任职的承诺书,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可查询的中标公示网页打印页面(标明查询网址或所需信息以便现场查验)、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竣工验收证明、甲方出具的项目综合评价(需体现施工质量、合同履约、诚信和信誉度等内容)意见为良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及竣工验收证明均体现拟派项目经理名字;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养老保险、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劳动合同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232\n(三)承诺书1、拟派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承诺书致:(招标人)如果我单位在中标,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一、下表所列项目经理及项目部管理人员为本单位正式在册人员且全部到岗。二、在施工过程中,未经招标人同意不擅自更换下表所列项目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及所有项目部管理人员每周在现场工作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对不称职的项目部人员,我单位将按照招标人要求随时更换并自愿接受招标人相应处罚。四、本公司自愿将下表所列人员资格证书原件交由相关部门暂为保管,直至工程竣工。拟派驻施工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造价负责人材料负责人资料负责人…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232\n2、企业业绩承诺书致:(招标人)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一、我单位在本次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企业业绩真实有效,符合招标人要求。二、若招标人通过可能进行的实地或其他方式的考察发现所提供的企业业绩存在虚假内容,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单位中标资格、拒签或提前中止合同,并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作进一步处罚,同时我单位自愿接受招标人要求赔偿的相应损失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企业类似业绩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负责人姓名及发包人固定电话(必须提供)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包范围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单位固定电话(必须提供)项目描述备注备注:表后须附工程合同复印件,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232\n3、项目经理业绩承诺书致:(招标人)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一、我单位在本次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真实有效,符合招标人要求。二、若招标人通过可能进行的实地或其他方式的考察发现所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存在虚假内容,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单位中标资格、拒签或提前中止合同,并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作进一步处罚,同时我单位自愿接受招标人要求赔偿的相应损失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项目经理类似业绩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负责人姓名及发包人固定电话(必须提供)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包范围工程质量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单位固定电话(必须提供)项目描述备注备注:表后须附工程合同复印件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232\n4、项目经理无在施工程承诺书致:(招标人)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未在其他项目中任职。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若招标人发现上述信息存在虚假内容,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单位中标资格、拒签或提前中止合同,并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作进一步处罚,同时我单位自愿接受招标人要求赔偿的相应损失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承诺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项目经理:(签字)日期:年月日232\n5、技术负责人无在施工程承诺书致:(招标人)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姓名)现阶段未在其他项目中任职。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若招标人发现上述信息存在虚假内容,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单位中标资格、拒签或提前中止合同,并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作进一步处罚,同时我单位自愿接受招标人要求赔偿的相应损失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承诺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技术负责人:(签字)日期:年月日232\n6、企业信誉承诺书致:(招标人)我公司郑重承诺:在近三年(自年月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我公司未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情况,没有在河南省范围内投标资格被取消的情况,没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或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禁止在河南省范围内投标的情况。若招标人通过可能进行的实地或其他方式的考察或其他人的举报,发现我公司存在以上情况,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单位报名资格或中标资格、拒签或提前中止合同,并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作进一步处罚,同时我单位自愿接受招标人要求赔偿的相应损失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232\n7、扬尘防治工作承诺书致:(招标人)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如我单位中标,将严格落实郑州市及郑东新区关于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相关规定,满足施工工地扬尘治理7个100%要求(即施工现场围挡率、工地物料堆放覆盖率、路面硬化率、车辆冲洗率、湿法作业率、运土车辆封闭、在线扬尘监控屏安装率达到100%)。在施工阶段定时对道路进行淋水降尘,控制粉尘污染;不抛撒建筑垃圾,防止尘土飞扬;对施工垃圾进行及时清运,并适量洒水,减少粉尘对空气的污染;对易飞扬、细颗粒散体材料均严密遮盖,运输时防止洒落、飞扬,卸运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不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毯、油漆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防止有毒烟尘和恶臭气体产生;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前作冲洗除泥除尘处理,避免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如未达到要求则自愿接受主管部门和甲方相关规定的处罚,但并不因此免责,必须整改到位,同时我单位自愿接受招标人要求赔偿的相应损失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承诺。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232\n8、其他承诺书致:(招标人)如果我单位在中标,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1)该工程如中标,我公司不得非法转包、分包。如违反,招标人有权中止合同,愿被永远驱逐出郑东新区建设市场。2)服从招标人的正常管理,如果违犯招标人的规章制度,造成施工现场混乱、工期延后、质量及安全问题者,招标人有权对我公司进行经济处罚、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直至中止合同。3)中标后,本次投标文件中所有承诺书和正式合同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直对我们具有约束力。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232\n八、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材料的复印件;232\n(二)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财务报告应完整有效还应含有财务报表出具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资质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32\n(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232\n(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232\n(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232\n(六)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年份要求同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1、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2、在施工程以及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3、其他备注:1、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主要是近年投标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当结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2项定义的范围填写。2、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是投标人近年所承接工程和已竣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安全等履行合同义务,对未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还应重点说明非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有)的原因等具体情况,等等。232\n九、服务承诺十、其他材料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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