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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3 09:08:3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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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城南新区珠溪游园绿化景观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邀标文件邀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二〇一七年五月41\n第一章投标须知一、工程综合说明1、工程名称:盐城市城南新区珠溪游园绿化景观工程监理服务项目2、建设地点:盐城市城南新区3、工程规模:工程造价约700万元,监理费约10万元。4、标段划分:本工程为一个标段5、招标方式:邀请招标6、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二、委托监理的范围和内容1、监理范围:盐城市城南新区珠溪游园绿化景观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为准。阶段范围指建设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及竣工验收阶段和保修阶段相关服务。2、监理内容:所监理工程的范围和时限与施工合同(含分包合同)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主要包括与上述监理范围相一致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及竣工验收阶段和保修阶段的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以及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等。三、监理目标1、质量目标:确保合格。2、工期目标:按施工承发包合同工期完成。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投标申请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2、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必须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具有建设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自本工程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未在其他在建工程中担任总监。41\n3、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监理组人员的资格和要求:拟投入本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组的主要现场监理成员专业配置应齐全,且均应为投标申请人本单位在册在职职工,要求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其专业监理工程师至少2名,其中:所学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类的省级及以上监理工程师至少1名;所学专业为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类的省级及以上监理工程师1名。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根据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文件),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本项目中兼任其他职务或相互兼职。4、投标人须保证委托代理人及监理组主要组成人员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投标时,投标人应提供监理组主要组成人员【含总监、专监等不少于3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为监理组成员)从投标截止之日当月向前连续6个月(例:如开标日期为2015年7月的某一天,则投标单位需保证以上人员2015年1-6月养老保险均在本单位缴纳)缴纳的养老保险原件(如提供的是养老保险手册,须附有效期内的缴费清单;如提供的是劳动保险部门证明,须有名单并注明缴费起止期间,以上人员参保证明需单独出具每人一份,注明缴费起止时间且加盖社保部门有效章印,证明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当月出具)。注:外市区投标企业也可提供印有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的养老保险缴费清单和参保缴费证明查询途径。事业单位不需提供上述资料,但需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该单位及项目组人员事业性质证明原件。5、本次招标招标人一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市外投标人参加投标的,必须提供盐城市城乡建设局核发的《项目核验通知书》或《信用管理手册》。具体办理要求详见盐城市城乡建设局网站。项目负责人(含项目管理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姓名须在《项目核验通知书》或《信用管理手册》体现。7、投标人有限制招投标或市场准入资格不良行为的,并在国家、江苏省级有关部门以及盐城市级有关部门公示期间的,招标人拒绝其投标。8、为了便于项目管理和实施,如中标单位非盐城市城南新区入住企业,须总部搬迁盐城市城南新区或经中标单位授权后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注册成立分公司,结算等相关工作将与搬迁盐城市城南新区总部或经中标单位授权后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注册成立分公司进行办理。五、投标有效期1、本工程投标有效期为60天(日历天)41\n六、投标保证金1、本工程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为贰仟元,保证金必须采用银行汇票方式,投标人不得使用其他担保方式。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本单位的基本账户上汇出(以投标人汇出资金的银行日期为准,且保证金汇出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收款人名称: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盐城市中行城南支行,开户行账号:540458224529。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各投标人将银行汇票、基本帐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带至开标现场。注:投标人如未按文件约定提供银行汇票,直接将保证金汇入招标人账户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2、中标人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评标结束后,当场退回。3、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结束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无息)。七、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人应认真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7.1投标文件分为一号(商务标)、二号(资信标)(证书资料原件)2个标书。一号标书为正本一份,副本叁份;二号标书证书等原件一份。7.2一号标书应包括的内容(含但不限于):7.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7.2.2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7.2.3投标承诺书(允许另附一个详细说明);7.2.4投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7.2.5现场监理机构人员一览表;7.2.6总监理工程师的身份证复印件;7.2.7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现场监理组主要成员简历;7.2.8总监理工程师及现场监理组所有成员各类证书复印件;7.2.9符合公告及文件要求的授权委托人、监理项目组人员(不少于3人)的养老保险复印件;41\n7.2.10用于本工程的监理试验或检测设备、仪器和工具一览表(附表);7.2.11市外投标人参加投标的,必须提供盐城市城乡建设局核发的《项目核验通知书》或《信用管理手册》复印件;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合订成册。7.3二号标书(原件)应包括的内容:7.3.1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7.3.2投标人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原件;7.3.3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现场监理组所有人员各类证书原件;7.3.4符合公告及文件要求的授权委托人、监理项目组人员(不少于3人)的养老保险原件;7.3.5市外投标人参加投标的,必须提供盐城市城乡建设局核发的《项目核验通知书》或《信用管理手册》原件;7.3.6招标文件规定须审查的以及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资料原件。7.4 其它要求7.4.1招标文件提供的文件表式投标人应使用,但表式可以按同样格式拓展。7.4.2投标文件须用不能擦去的黑字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副本可以复印,其正、副本都应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正确标明“正本”、“副本”字样。7.4.3投标文件如有修改,须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印章(或签署)。八、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所有投标文件装入封袋后都必须在封口处密封并盖章。九、招标文件发售盐城市城南新区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nxqggb.com/)自行下载。邀标文件费用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以现金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十、现场踏勘1、现场踏勘时间: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前。2、现场踏勘地点:盐城市城南新区。41\n3、现场踏勘的要求:投标人须到现场实际踏勘,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施工场地布置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并将本工程可预见的相关费用自行考虑到投标报价中,投标人中标后上述所有可能发生的措施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中标价中并包干使用,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够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4、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十一、招标文件的澄清1、疑问送达:投标截止时间前发电子邮件,提交后并电话告知,电子邮箱:610756713@qq.com,联系电话:17768229979;2、盐城市城南新区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nxqggb.com/)自行下载答疑文件。十二、投标报价方式1、采用固定费率报价,投标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和监理工作量,结合自身实际,在国家规定监理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基础上报价(收费百分率)。最高限价为:不超过国家收费标准的70%。十三、监理费主要构成前期准备阶段A*20%=A1A:监理总费用A1:前期准备阶段监理费A2:施工阶段监理费A3:竣工保修阶段监理费施工阶段A*60%=A21、投资控制A2*20%2、质量控制A2*30%3、进度控制A2*20%4、安全管理A2*20%5、合同管理A2*10%6、信息管理7、协调竣工保修阶段A*20%=A3十四、评标办法1、本工程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法。41\n十五、废标条款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3、如投标函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加盖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5、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6、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7、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拟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8、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9、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1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1、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12、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的;13、投标文件提出的监理范围、监理服务期、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1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因招投标系统故障因素导致所有投标电子投标文件均不能解密的除外);若因盐城市招投标会员网上交易系统故障导致开、评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须采用光盘继续进行应急开、评标活动时,投标人提交的光盘无法导入评标系统或导入后投标文件缺失的;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16、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17、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18、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19、开标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如招标文件有约定)与投标函中明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负责人证书不一致的;41\n20、按招标文件约定应参加开标会的人员,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参加开标会议或未参加开标会议的;2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21、未对招标文件中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的;23、代理人或本工程投标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自投标截至之日当月向前12个月内存在同时在2家及2家以上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的(例:如开标日期为2015年7月的某一天,则投标单位需保证以上人员2014年7月-2015年6月社会保险不存在同时在2家及2家以上单位缴纳情形)或者代理人或本工程投标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未按照本招标文件约定的要求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24、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MAC地址被修改或无法识别的;25、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MAC地址一致的;26.市外监理企业投标时未提供盐城市城乡建设局核发的《项目核验通知书》或《信用管理手册》,或投标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在《项目核验通知书》或《信用管理手册》中体现的;27.投标承诺书中的投标报价为手写的;凡招标文件未明确的无效标条件,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以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十六、定标办法1、本工程由邀标人依照国家规定定标。十七、投标文件的递交1、截止时间:详见邀标公告;2、地点:盐城市城南新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317室(新龙广场D1楼)。十八、开标1、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将不再接收投标人的文件,当投标人不足3家时,直接谈判确定中标单位。41\n十九、其它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且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如投标人所报的监理人员在中标后,不能到现场参与监理的,招标人将有权中止与其合同关系,并要求投标人承担违约责任,除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外,同时向招标人承担伍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3、投标须知以及答疑文件、补充通知对本专用条款作出补充调整的,从其规定。4、本专用条款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处理。41\n第二章专用条款1、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1.1监理单位派驻到现场的监理人员应满足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及盐城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的通知》(盐市建字[2005]136号)文件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必须身体健康,个人社会信誉良好;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员必须专业搭配合理,身体健康,个人社会信誉良好;1.2 监理责任期内中标人必须确保投标时所确定的监理机构人员完全到位,如因特殊情况须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如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而未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有一次罚款 5000元,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一次罚款3000元,监理员有一次罚款1000元,从当期监理费用中予以扣减。如招标人认为因监理人员不到位给工程实施带来投资、质量、进度、安全隐患或因监理人员工作缺位、失职时将要求中标人更换相应监理人员。如因监理人员无故不到场而被罚款达5人次或因中标人原因被招标人要求更换监理人员的,每发生一次扣减总监理费用的10%,并从当期监理费用中予以扣除;上述现象累计发生二次及以上的将终止合同,并保留进一步追究中标人责任的权利。2、监理内容:所监理工程的范围和时限与施工合同(含分包合同)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包括施工阶段、保修阶段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以及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等。监理服务的内容主要指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范围内对工程承包人、货物供应商等工程参建单位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工作内容及其职责。2.1 施工阶段的监理:组建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严格按法律、法规、地方规定和现行监理规范开展工作,认真做好“三控”(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三管”(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和信息管理)、和“一协调”工作,确保达到项目“质量好、投资少、进度快”的管理目标。2.2 竣工保修阶段的监理:监理单位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承担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3、监理目标41\n3.1 质量控制目标:工程质量满足国家和行业施工验收规范、规程以及质量评定标准要求。3.2 进度控制目标:确保工程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在整个监理活动中不断检查,施工实际进度是否偏离总进度计划。否则应要求承包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程按期竣工,交付使用。3.3 投资控制目标:工程投资严格控制在承包商投标报价范围内,如承包商因故工程索赔或工程变更增加造价,事先应征得业主同意。3.4 安全控制目标:督促承包商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安全无事故。4、监理要求中标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后,应立即投入到项目监理工作中,负责项目开工前期的资料、收集工作,协助业主编写开工报告,协助业主办理开工手续。4.1 施工阶段4.1.1 质量控制。工程质量是整个工程的核心,与投资、进度、安全既对立又统一,所以中标人必须以工程质量为中心,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级政府颁发的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合同和设计文件等内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合格质量标准。质量控制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其中重点应是质量的事前控制。4.1.2 投资控制。4.1.3 进度控制:对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最后竣工日期,进行倒排,并逐个阶段进行控制。4.1.4 安全管理。为提高本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监理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全面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其落实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保障其最终目标(零事故、零伤亡)的实现。4.1.5 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4.2 竣工保修阶段4.2.1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单位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缺陷,配备保修责任期监理人员,进行保修责任期的监理工作。4.2.2 在整改和遗留工程的监理工作中,总监理工程师仍坚持上道工序未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41\n4.2.3 在保修期内总监理工程师应督促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认真做好保修工作。并加强现场巡视,发现缺陷时,能够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和有关保修部门尽快前往检查,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修理。4.2.4 总监理工程师在确保保修责任及修复费用的处理上必须根据造成问题的原因以及具体返修内容,与各有关单位共同商定处理办法,并监控实施。5、工程监理费付款5.1按中标项目监理费率(%)×实际项目监理工程总造价(实际项目监理工程造价以政府有权审计部门审定的建安工程竣工结算价为计费基数);本工程监理费实行分期支付。具体付款时间及幅度由招标人、中标人根据投标书的收费方式和时间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监理服务费暂以施工阶段各专业工程的中标价总和×中标费率为计算基数进行支付,招标人约定的初步付款计划如下(招标人保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5.1.1施工准备阶段项目监理工作完成后十日内,招标人支付施工准备阶段项目监理的80%(占总项目监理费的20%,如中标人未实施此阶段的监理服务,结算时将按此标准扣除);5.1.2施工阶段工程量完成一半并且中标人已完成相关项目监理服务工作的,招标人支付施工阶段项目监理费(施工阶段监理费占总项目监理费的60%)的30%;5.1.3施工阶段项目监理工作全部完成,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再付施工阶段项目监理费(占总项目监理费的60%)的30%;5.1.4经政府有权部门审计结束后,最多付至项目总监理费[以政府有权审计部门审定的建安工程(所监理部分)竣工结算价为计费基数]的80%;竣工验收和保修阶段的监理费占整个监理费的20%,余款待保修期结束,全部项目监理工作完成后一次性付清。5.2项目监理单位如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招标文件约定的项目监理服务内容提供相关服务的,招标人有权对照项目监理服务费构成扣减相应部分的监理费。6、分包6.1该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一经发现,招标人有权责令其退场,并处以伍万元的罚款。7、违约责任7.1按《合同法》执行。8、其它8.1工程监理费结算:按中标监理费率(%)×实际监理工程总造价(实际监理工程造价以有权部门审定的结算价为准)。41\n8.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离开工地要向发包人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同意后方能离开工地。如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每天罚款壹仟伍佰元整,从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8.3中标方必须以投标时承诺的项目监理组人员按工程进度需要进场,完成全部工程监理任务,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将其清退出场。8.4本工程价款一律通过银行非现金结算,实行专款专用。8.5标准条件执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中第二部分标准条件。8.6质量目标考核:8.6.1达到质量目标的,付应付质量控制部分的监理费用;8.6.2未达到质量目标的,扣罚质量控制部分的全部监理费用;8.6.3监理单位应按监理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及时进行独立检查验收,如无充分、合理理由未及时完成检查验收的,每发生一次罚3000元。发生次数超过三次(含)招标人有权扣除质量控制部分的全部监理费用。8.7进度控制考核8.7.1实现进度目标的,付应付进度控制部分的监理费;8.7.2未实现进度目标的,招标人有权扣罚进度控制部分监理费用的50%。8.8投资控制考核8.8.1现场计量验收应按监理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完成,若出现未按时完成的招标人有权处以每次3000元的违约罚金。8.8.2现场监理计量应准确,依据合理,计量结果与审计不得有重大偏差,若出现与审计结果有重大偏差的,投资控制部分的监理费按70%支付。8.9监理报告制度8.9.1监理单位应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监理规范、监理合同、相关建设工程合同等要求及时、按时完成监理计量验收周报、月报和监理月报、周报,相关内容要求全面、真实、及时、准确;8.9.2监理单位须每周五提交监理周报、每月25日提交监理月报,内容要求全面、真实、及时、准确,若未按上述要求完成监理报告的招标人有权处以每次2000元的违约罚金。41\n8.9.3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须每天对照招标文件、合同、投标文件要求对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的项目部人员、投入机械、检测设备、施工方案等进行记录考核,每周五前将考核结果以奖惩情况汇报的形式交予项目部负责人,如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投入情况进行考核过程中存在漏报、谎报、未按实际情况汇报弄虚作假现象的,每发生一次监理单位须向招标人承担合同监理费用10%的违约金,相关费用直接从监理费中扣除,上述现象如发生两次及以上的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监理费用不予结算。9、技术规范9.1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按现行建筑工程验收标准及施工规范执行。10、投标文件格式(另详)41\n第三章评标办法本工程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法”,由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评审、商务性评审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按照由低至高推荐有排序的1-3名中标侯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书面评标报告,依法确定中标人。一、招标最低控制价的确定:设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若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为7家或7家以上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的报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则:招标最低控制价C=A×K,K值为(90%、91%、92%、93%现场抽取),C值一经确定,在后续的评审中出现的任何情形都将不改变C值的结果。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最低控制价的按废标处理。1、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资格对照招标文件资格后审要求提供的原件进行审查,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评审。审查以投标人提供的下列资料原件为准:1.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1.2.投标人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原件;1.3.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现场监理组所有人员各类证书原件;1.4.符合公告及文件要求的授权委托人、监理项目组人员(不少于3人)的养老保险原件。注:投标人未提交上述原件资料或原件资料不全的,则不予通过资格审查。二、评标办法(一)符合性评审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的要求,是否存在应予废标的情况。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承诺招标文件中的工期、质量要求。符合以上条件者予以通过。(二)商务性评审对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标书进行商务性评审,商务性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1、投标人的报价符合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的要求,且经评审不低于成本。2、投标人的报价不高于招标控制价。41\n3、投标文件未擅自改变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数量、计量单位、项目特征描述。四、定标办法1、评标委员会对各标段按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推荐标明顺序的1-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1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投标人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抽签确定排序。3、对不中标的候选人,招标人有权不作任何解释。五、其它1、本办法未述及的事宜,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处理。2、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出现《盐城市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限制情形的,按照规定予以废标处置。3、经审查为虚假材料的,按废标处理。41\n第四章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七年三月41\n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监理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盐城市城南新区珠溪游园绿化景观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工程地点:盐城市城南新区工程总规模:工程造价约700万理取费主要构成:前期准备阶段A*20%=A1A:监理总费用A1:前期准备阶段监理费A2:施工阶段监理费A3:竣工保修阶段监理费施工阶段A*60%=A21、投资控制A2*20%2、质量控制A2*30%3、进度控制A2*20%4、安全管理A2*20%5、合同管理A2*10%6、信息管理7、协调竣工保修阶段A*20%=A3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本合同标准条件;3、本合同专用条件;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本合同一式壹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伍份。41\n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六、合同备案鉴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经办人:备案部门(章)年月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意见:经办人:签证部门(章)年月日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41\n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认真作好监理资料的搜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41\n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漏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是否向监理人支预付款(由双方另行协商)。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己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协助监理人安排办公用房、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监理人吃、行以及自备设施的各项损耗自行安排,委托人不予补偿。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有偿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会可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41\n(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4)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5)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组织进行审查和复验,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监控,及时签证审定。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有权检查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并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分布、分项工程阶段性检查验收,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8)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9)有权对各承包单位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归档;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41\n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员加强在施工现场巡视、跟班,并安排专人对监理人员在位情况进行不定时的抽查。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担监理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酬金。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41\n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己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酬金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支付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41\n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六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商,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载,或向人民法院起诉。41\n第三部分专用条件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一2000》、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省、市有关工程监理实施管理办法,设计图纸,施工合同。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项目建设规模、项目主要工程内容(以审查通过的项目规划设计和项目预算为准);承担项目全过程工程监理。委托监理单位对本工程施工实施三控、三管、一协调。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竣工后决算、竣工资料整理的各项工作,并于每月25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该月监理工作,每周五向委托人书面报告该周监理工作。1、监理职责1.1.招标管理1.1.1、与委托方共同拟定项目发包方案,具体包括标段划分、建设内容、工期确定等;1.1.2、工程资格审查结束前督促代理单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具备报招标办审核的条件;招标文件结合委托方意见形成初稿后,报领导审签;1.1.3、完成投标人资格审查及单位在盐城城南新区履约情况汇报;1.1.4、对代理单位清单预算进行审查,拟定招标限价报委托方确定;1.1.5、协助组织开标、评标;1.1.6、招标完成后,根据招投标文件约定,形成合同初稿报领导审签。1.2造价管理1.2.1、督促设计单位及时提供设计概算,办理概算审查;1.2.2、招标阶段造价管理:对照图纸、对代理单位编制的清单进行初审,并报委托方复核。1.2.3、施工阶段:对照合同、招标文件,协助委托方根据工程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造价控制、变更、签证管理;1.2.4、竣工阶段:督促施工单位在约定的时间提交工程结算,完成结算初审后提交委托方审计;1.2.5、负责对工程所涉甲控材提出原材料建设标准,报领导确认后,协助委托方按照规定组织实施。41\n1.3设计管理1.3.1、勘察:收集、提供勘察所需的相关资料;督促勘察单位限期完成,并形成书面报告;1.3.2、设计:⑴组织进行场地踏勘、了解现状情况,书面提交设计单位注意事项和相关要求;⑵组织设计会商,提出设计要点,督促设计单位提交设计方案,组织方案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后报领导审批;⑶跟踪设计进展,督促设计单位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图设计;⑷施工过程中协助委托方完善变更手续;1.3.3、施工图:负责将审查完毕的施工图提交领导审签。1.4项目建设计划及实施方案编制1.4.1、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及时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及领导安排相关建设计划;1.4.2、对项目建设计划进行资金测算;1.4.3、与委托方共同拟定项目实施方案。1.5工程行政审批手续办理1.5.1、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及时办理包括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等各项行政审批手续;1.5.2、及时报告办理期间存在的问题,积极协调。1.6质量管理1.6.1、根据项目质量目标,督查工程质量,确保质量目标实现;1.6.2、审批施工方案;1.6.3、督察施工单位质保体系的运行,确保工程质量可控;1.6.4、组织施工图会审,了解设计意图,监督参建单位按图施工;1.6.5、负责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6.6、负责项目原材料、质量抽检;1.6.7、汇报工程施工期间质量状况及存在的问题;1.6.8、及时处理施工现场质量缺陷;1.6.9、定期填报质量评估报告。1.7安全文明施工管理1.7.1、督查参建单位与委托方所签订的安全责任书的实施情况;1.7.2、监督施工单位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1.7.3、督促监理单位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1.7.4、落实施工单位按照市级文明工地要求,做好施工场地平面布置、保持场地整洁;41\n1.7.5、根据委托方要求,严格做好领导视察期间的施工场地安排。1.8进度管理1.8.1、编制项目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期竣工;1.8.2、审批施工单位进度及各专业、分部分项工作计划;1.8.3、督促施工单位按工作要求组织人、材、机投入到位,保证节点工期实现。1.9施工组织协调1.9.1、负责场地内的管线、障碍物等调查并协助委托方处理;1.9.2、负责组织测绘交点、放线、规划验线;1.9.3、协助跟踪项目拆迁工作;1.9.4、根据工程需要组织各项专题会议,落实任务;组织专家会审,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1.9.5、协助协调矛盾,包括地下管线配套单位施工、供电杆线的迁移改造、地方矛盾;1.9.6、协调参建单位的矛盾。1.10报表编制及工程资料管理1.10.1、每周五完成报表编制。包括本周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存在问题,未完成工作原因及相应解决方案等;1.10.2、次月8日前以监理月报形式汇报月度工程建设情况,包括各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本月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以及上个月问题解决情况、结果等;1.10.3、做好资料档案的维护,外借、查阅须经领导同意;1.10.4、负责项目工程资料的归集并交由委托方归档。1.11合同管理1.11.1、施工单位质量、进度等合同履约情况督查,工程竣工时通报合同履约情况,并形成记录;1.11.2、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组织协调等工作的合同履约情况督查,工程竣工时通报合同履约情况,并形成记录;1.11.3、跟踪审计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督查,工程竣工时通报合同履约情况,并形成记录;1.11.4、根据委托方需要,对其他相关参建方合同履约情况督查,工程竣工时通报合同履约情况,并形成记录。1.12工程验收及督查工程保修期内的质量缺陷整改1.12.1、协助委托方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12.2、督查保修期内工程质量,发现问题,督促保修单位及时整改。41\n1.13建设过程中组织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进行监理控制;1.14负责其他监理事项;2、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2.1监理单位派驻到现场的监理人员应满足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及盐城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的通知》(盐市建字[2005]136号)文件的要求。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必须身体健康,个人社会信誉良好;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员必须专业搭配合理,身体健康,个人社会信誉良好;监理组组成人数合理。3违约金3.1 监理责任期内中标人必须确保投标时所确定的监理机构人员完全到位,如因特殊情况须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如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而未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有一次罚款 5000元,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一次罚款3000元,其他监理人员或监理员有一次罚款1000元,从当期监理费用中予以扣减。如招标人认为因监理人员不到位给工程实施带来投资、质量、进度、安全隐患或因监理人员工作缺位、失职时将要求中标人更换相应监理人员。如因监理人员无故不到场而被罚款达5人次或因中标人原因被招标人要求更换监理人员的,扣减总监理费用的10%,并从当期监理费用中予以扣除;严重时将终止合同,并保留进一步追究中标人责任的权利。4. 竣工保修阶段监理职责4.1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单位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缺陷,配备保修责任期监理人员,进行保修责任期的监理工作。4.2 在整改和遗留工程的监理工作中,总监理工程师仍坚持上道工序未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4.3在保修期内总监理工程师应督促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认真做好保修工作。并加强现场巡视,发现缺陷时,能够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和有关保修部门尽快前往检查,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修理。4.4 总监理工程师在确保保修责任及修复费用的处理上必须根据造成问题的原因以及具体返修内容,与各有关单位共同商定处理办法,并监控实施。5、工程监理服务费付款5.1按中标项目监理费率(%)×实际项目监理工程总造价(实际项目监理工程造价以政府有权审计部门审定的建安工程竣工结算价为计费基数);41\n本工程监理费实行分期支付。具体付款时间及幅度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投标书的收费方式和时间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监理服务费暂以施工阶段各专业工程的中标价总和×中标费率为计算基数进行支付,招标人约定的初步付款计划如下(招标人保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5.1.1施工准备阶段项目监理工作完成后十日内,发包人支付施工准备阶段项目监理的80%(占总项目监理费的20%,如承包人未实施此阶段的监理服务,结算时将按此标准扣除);5.1.2施工阶段工程量完成一半并且承包人已完成相关项目监理服务工作的,发包人支付施工阶段项目监理费(施工阶段监理费占总项目监理费的60%)的30%;5.1.3施工阶段项目监理工作全部完成,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再付施工阶段项目监理费(占总项目监理费的60%)的30%;5.1.4经政府有权部门审计结束后,最多付至项目总监理费[以政府有权审计部门审定的建安工程(所监理部分)竣工结算价为计费基数]的80%;竣工验收和保修阶段的监理费占整个监理费的20%,余款待保修期结束,全部项目监理工作完成后一次性付清。5.2项目监理单位如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招标文件约定的项目监理服务内容提供相关服务的,发包人有权对照项目监理服务费构成扣减相应部分的监理费。6、分包6.1该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退场,并处以两万元的罚款。7、违约责任7.1本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四十条约定委托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计划付款时间至实际支付时间段内的资金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其他违约责任:/本合同中关于监理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二十六条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目标考核违约条款执行。双方约定的监理人其他违约责任:监理人违约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并不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7.2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1\n7.3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其它8.1工程监理费结算:按中标监理费率(%)×实际监理工程总造价(实际监理工程造价以有权部门审定的结算价为准)。8.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离开工地要向发包人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同意后方能离开工地。如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每天罚款伍仟元整,从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8.3中标方必须以投标时承诺的项目监理组人员按工程进度需要进场,完成全部工程监理任务,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将其清退出场。8.4本工程价款一律通过银行非现金结算,实行专款专用。8.5标准条件执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中第二部分标准条件。8.6质量目标考核:(1)达到质量目标的,付应付质量控制部分的监理费用;(2)未达到质量目标的,扣罚质量控制部分的全部监理费用;(3)监理单位应按监理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及时进行独立检查验收,如无充分、合理理由未及时完成检查验收的,每发生一次罚3000元。发生次数超过三次(含)招标人有权扣除质量控制部分的全部监理费用。8.7进度控制考核(1)实现进度目标的,付应付进度控制部分的监理费;(2)未实现进度目标的,招标人有权扣罚进度控制部分监理费用的50%。8.8投资控制考核(1)现场计量验收应按监理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完成,若出现未按时完成的招标人有权处以每次3000元的违约罚金。(2)现场监理计量应准确,依据合理,计量结果与审计不得有重大偏差,若出现与审计结果有重大偏差的,投资控制部分的监理费按70%支付。8.9监理报告制度(1)监理单位应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监理规范、监理合同、相关建设工程合同等要求及时、按时完成监理计量验收周报、月报和监理月报、周报,相关内容要求全面、真实、及时、准确;(2)监理单位须每周五提交监理周报、每月25日提交监理月报,内容要求全面、真实、及时、准确,若未按上述要求完成监理报告的招标人有权处以每次2000元的违约罚金。8.10安全管理考核:41\n监理人必须确保此工程安全(施工场地内及施工运输过程中),若发生不安全问题,每发生一次罚2000元。发生次数超过二次(含二次)招标人有权扣除安全管理部分的全部监理费用。9、技术规范9.1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按现行建筑工程验收标准及施工规范执行。第十条外部条件包括:业主做好开工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协调好周边拆迁等关系。第十一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在三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三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监理方的项目总监:。第十四条委托人协调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监理人自行解决监理人员的住宿设施、就餐和办公场所。第十五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工资待遇为每月/元。第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十七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最终监理费用以有权审计部门确认的工程造价为基数乘以监理费率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工程监理过程中按合同监理费用为支付基数进行支付。第十八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按1∶1汇率计付。第十九条奖励办法(暂不考虑)第二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附加条款第二十一条补充监理工作内容:41\n1、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和实施施工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2、组织施工图设计会审和施工图技术交底,负责审查施工设计交底的记录;3、协助编制用款计划,复核已完工程量,签署工程付款凭证,审核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4、协助委托人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国家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图文件的要求施工,控制工程质量;5、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的付款规定以及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数量的核实,审查承建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付款凭证,严格控制超前付款;6、协调有关方面处理变更设计,控制工程预算的增减;分阶段审查、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控制工程进度;7、在项目保修期间如出现质量问题,应参与调查研究、确定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共同研究修补措施并督促检查实施;8、及时准确记录、收集、整理各种工程资料,符合项目规划设计对工程资料的要求和标准;9、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进行现场初验并提出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上级有关部门、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的正式验收,提出监理工作总结等报告;10、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负责督促、检查承包单位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第二十二条、补充条款1、中标方必须以投标时承诺的项目监理组人员按工程进度需要进场,完成全部工程监理任务,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将其清退出场。2、项目监理单位应按监理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及时进行独立检查验收,如无充分、合理理由未及时完成检测验收的,每发生一次罚3000元。发生次数超过三次(含)招标人有权扣除质量控制部分的全部监理费用。3、关键工序、部位要旁站监督、跟踪检查,确保工程质量有序控制。若出现因监理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事先既定的质量目标,每发生一次将扣除人民币2000元;达到三次以上的,委托人有权将监理单位清退出场。41\n4、现场计量验收应按监理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完成,若出现未按时完成的招标人有权处以每次3000元的违约罚金。5、现场监理计量应准确,依据合理,计量结果与审计不得有重大偏差,若出现与审计结果有重大偏差的,投资控制部分的监理费按70%支付。6、对于工程质量特别是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等,若监理方确认合格或达到质量要求,一旦委托人查出质量问题,每发生一次将扣除人民币3000元。7、为了便于项目管理和实施,如中标单位非盐城市城南新区入住企业,须总部搬迁盐城市城南新区或经中标单位授权后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注册成立分公司,结算等相关工作将与搬迁盐城市城南新区总部或经中标单位授权后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注册成立分公司进行办理。41\n正本盐城市城南新区珠溪游园绿化景观工程监理服务项目投标文件投标人(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41\n副本盐城市城南新区珠溪游园绿化景观工程监理服务项目投标文件投标人(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41\n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单位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性别:年龄:部门:职务: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41\n投标承诺书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根据已收到的工程监理服务的招标文件,我单位经研究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后,决定无保留地接受招标文件所有条款,愿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国家现行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承担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全部监理服务工作,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2、本次投标,我方将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姓名)作为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进场管理。同时承诺如果中标,总监和所有现场监理组成员保证及时到位,并能满足该工程监理工作的要求。3、我单位将严格按照监理人员执业守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我方制定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认真做好“三控、三管、一协调”工作,实现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境等要素的预期控制目标。4、我方保证所有监理人员严格遵守各种纪律制度,加强行风建设,做到廉洁自律,始终站在公平、公正立场,切实维护好业主的利益,并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6、我方承诺:我方投标文件提供的用于评审的所有证书、资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我方除无条件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的处罚外,自愿放弃自本项目投标之日起六个月在盐城市区参加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的资格。7、我方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江苏省、盐城市现行各项招投标管理规定,严格遵守《盐城市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如有违反,我方无条件接受招标人和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8、你方的邀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法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41\n附表1监理项目履约表项目业主项目地点规模开工日期年月完工日期年月项目概况指派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职称、专业构成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职称、专业构成主要领导人员姓名及担任的职务监理工作情况工作质量的评价(附证明材料)41\n附表2拟参加本工程监理人员一览表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专业岗位证编号备注41\n附表3监理主要人员履历表姓名民族健康状况性别年龄职务专业职称监理职称毕业院校学历毕业时间专业工作年限监理工作年限本项目拟任职务个人主要简历监理培训经历监理工作简历单位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41\n附表4:拟投入现场的设备、检测仪器拟投入现场的设备、检测仪器一览表序号设备或仪器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己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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