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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02 15:30:0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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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XXXX年XX月XX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由XXX等XX人发起,于XXX年XX月XXX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XXX市XXX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XXXX万元。全体成员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形式出资时间XXXXXX2O%货币XXX年XX月XX日XXXXXX2O%货币XXX年XX月XX日XXXXXX20%货币XXX年XX月XX日XXXXXX20%货币XXX年XX月XX日XXXXXX20%货币XXX年XX月XX日本社住所:XXX市XXX镇XXX村XX组法定代表人:XXX邮政编码:XXXXXX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贮藏以及与种植苗木有关的技术培训、交流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组织采购、供应成员种植苗木所需的树苗、化肥等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种植的苗木;组织开展成员种植苗木所需的加工及病虫害防治服务;为成员引进种植苗木所需的新品种、新技术;开展成员种植苗木所需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为准)。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n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苗木种植,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四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决策方面,可以享有一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的20\n%。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通过理事会向成员大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继承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n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本社每年召开二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提议;(三)理事会提议;(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1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n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二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3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理事、理事长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拟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经理和2名成员代表列席,成员代表不足2名的,全体人员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第二十五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六条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n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卸任理事须待卸任3年后方能当选监事。第二十七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本社理事长或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第二十八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九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三十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三十一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1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n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成员、执行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三十二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第三十三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四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五)他人捐赠款;(六)其他资金。第三十五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第三十六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第三十七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第三十八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第三十九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四十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四十一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十。\n第四十二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四十三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八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第四十四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四十五条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有关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四十六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第四十七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足的除外。第四十八条本社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n第四十九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五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五十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一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法律划定可免除公告义务的情形除外)。第五十二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三)所欠税款;(四)所欠其它债务;(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召开成员大会的通知,成员大会会议内容,成员会议决议结果,入社及退社人员名单,理事、理事长、执行监事、经理、会计、出纳等人员的名单,成员大会认为需公告的其它事项。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在本社住所处设置专门的公示栏的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包括合作社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采取登报的方式发布。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XXXX年XX月XX日\n党员民主生活发言稿育人先做人,正人先正己,干干净净干事无锡市胡埭中心小学季福根一年来本人能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和本职工作,热爱学校,热爱学生,注意为人师表,廉洁从教,模范地遵守社会公德。学习十七大文件精神,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水平。我还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十不准》和有关开展“效能工作建设年活动的具体要求”,了解内容,明确作为一位人民教师的职责和任务,在日常工作中努力以这些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力争把自己的工作做细做实,能够为学校的发展尽一份力。但离《党章》的要求和《教师行为规范》的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现就自己工作的不足于问题查摆如下:一、思想政治方面学习不够主动,平时觉得工作比较忙,虽然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但自己很少去系统的学习理论知识,对一些党的方针政策理解不透,所以执行起来难免会有一定的难度,平时工作中虽然能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但对于和自己无关的事,如碰到一些不良现象不能及时制止,怕得罪人,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二、工作方面1、自己是班子成员没有发挥出领导的积极作用。工作中得过且过,与各个部门协调不到位,更没有创新开拓精神。共产党员先进性体现不到位,工作主动性不够。身体力行,是领导的基本风范,这是我今后努力的方向。2、本人年龄比较大,文字底蕴一般,工作不到位,不能高质量地完成学校大量的文字工作。三、通过对照检查、分析使我更加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现就自己的改正措施指定如下:1\n、剖析自己,改正缺点,更快进步。我知道严于剖析自己,需要一些勇气和决心,但它是对自己高度负责的一种表现,剖析自己的过程是正确认识自己、深刻认识问题的过程,是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具体行动,也是对自己的实际考验。我也知道正确认识自己特别是认识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是很不容易的。诚如邓小平所指出:“认识自己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人们常常是夸大自己好的一面,对于自己的弱点总是原谅的,还往往把弱点看成优点。”正确对待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各种意见,从他们的意见中看清自己平常没有觉察或没有引起重视的缺点和不足,虚心接受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我才能使自己更快的进步。2、进一步加强政治思想观念,增强师魂意识。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清职责,立足本职,老老实实、本本分分为群众做实实在在的事情,真正把本职当作党与政府赋予的每个教师的任务和使命,按照教书育人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一定要看到自己的责任,要时刻关注人民群众对教师充满期待和信赖的眼睛,严格要求自己,用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去自觉实践“教育为人民,做人民满意的教师”这一重要思想。3、树立几个意识,牢固树立“育人先做人,正人先正己”的意识,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坚决做到。牢固树立“学校无小事,事事都有人;教师无小节,处处作表率”的意识,以教书育人为本职,作学生、教师的表率。牢固树立“宁守清贫,不损师德”的意识。发扬教师高风亮节、“红烛”精神,廉洁从教,维护自身“爱岗敬业、淡泊名利、无私奉献、执着追求、探索创新”的美好形象。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忧患意识,竞争意识,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危机感。牢固树立“主人翁”意识,以校为家,以教为业,校兴我荣,校衰我耻。4、发扬“人梯”精神,指导、带动青年教师,互相学习,共同提高业务素质,争做一名师德、业务都优秀的人民教师。5、今后将不断加强政治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通过这次活动的开展,正好提供给我一次剖析自我、总结自我的宝贵机会。\n“三严三实”“对照检查材料食安办专职副主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主题,是为民务实清廉。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与教育实践活动的主题是高度契合的。自“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开展以来,我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三严三实”重要论述及中央和省、市、县委“三严三实”有关文件,全面掌握了“三严三实”的精神实质,并在此基础上,认真查找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明确了整改方向。现将对照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存在的问题(一)学习的自觉性不高。存在以干代学的现象,特别是当工作与学习发生矛盾时,往往认为学习是“软指标”,可以往后推一推,从而导致学习的自觉性不高,而且学习的系统性不强,学习效果不佳;学习制度坚持的不好,客观上强调工作忙、压力大和事务性工作较多,缺乏持之以恒自觉学习政治理论的精神;学用结合的关系没有处理好。特别是业务学习不深入,综合性、全面性不强,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规范、标准的掌握和运用不熟悉。(二)工作作风不实。求真务实的精神不够接到工作任务,有时首先想到的是怎样尽快完成,而不是怎样做到最好,特别是任务多、压力大的时候更是如此,有时存在着应付以求过关的想法,影响了工作效果,没有时刻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5-\n欠缺创新意识,没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局限于上级布置什么做什么,有时产生的新想法也只是停留于心动而无行动的状态;对有关的政策法规研究不够,工作方法较简单,同志间的思想交流不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对全县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和督促还不够深入,致使工作效果不够理想。如对监管行业工作研究不深,现场安全检查水平不高,专业技术水平与逐步提高的安全监管要求相距甚远。工作中遇到难题时,思路不广,方法不多,未能把工作做实、做深、做细,满足于过得去。不注重业务工作的全面性,等到问题出现再想办法解决。有时由于工作的重复性,图省事,照搬照抄,沿用老方法解决问题,破解难题能力不强。(三)服务意识不强。虽然也经常下基层调研,但主动性不强、不够深入,只注重了解自己想要了解的问题,未能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没有关心群众及监管对象想什么、盼什么、急什么、要什么,没有真正和群众及监管打成一片,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工作上对基层情况的了解主要靠听汇报和抽查,不够全面系统,与基层所干部职工谈心交流少,对干部思想状况和基层所干部生活情况了解不全面,帮助干部职工解决实际困难不多。这些都是宗旨观念淡薄,群众意识差的表现。(四)勤政廉政不深。树立勤政优政的宗旨意识还不够牢固,党风廉政问题和各种不正之风时有发生。在坚持学习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自觉用党的纪律约束自己还不够深入,时有存在把关不严的现象。三、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政治理论修养不到家。一是没有把理论学习放在重要位置,学习存在片面性,缺乏对理论的系统研究和深刻理解,这是政治理论不成熟的具体表现;二是-5-\n理论与实践隔离,忽视了理论与实践的辨证唯物关系,对政治理论的学习只满足于记住几条重要论断和几句讲话,缺乏系统性、经常性的深入学习,不能用马列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分析问题,不具备用理论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改造主观世界不够自觉主动,缺乏艰苦奋斗的精神。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来自于自觉改造主观世界,不断增强党性锻炼。这些年来,口头上也讲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要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但实际上存在着重前者轻后者,以业务工作代替政治和党性锻炼,使自己的党性修养减弱了,对自己要求放松了,考虑个人的荣辱进退多了,考虑群众利益和全局利益少了。致使工作有时不够深入,满足于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满足于面上不出问题,创新意识淡化,忽视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三)群众工作经验缺乏,宗旨观念有所淡化。对坚持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还没有真正在思想上、行动上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在工作上群众观念淡薄,看不到群众的首创精神,指导工作主观意志成份多,为群众想的少、做的少,服务群众,缺乏真功夫。三、整改措施(一)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增强理论功底。学习是能力之基,修身之道,也是达到真才实学的根本途径。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学习是第一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坚持向书本学、向理论学,把党的方针政策特别是食品安全监管系列政策法规学精吃透、烂熟于心;向领导和同事学,学习他们开展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同时,以解决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以改进自己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成效为落脚点,-5-\n注重在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实践上下真功夫,不断提高理论学习的效果,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统一。(二)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宗旨意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为党为人民无私奉献的精神,把个人的追求融入党的事业之中,坚持党的事业第一、人民的利益第一;要保持思想道德的纯洁性,正确对待权力、金钱、名利,在生活上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不奢侈浪费,不追求享受;在工作作风上,要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忙群众之所需,同群众建立起水乳交融的关系;要努力做到善于克服消极思维、模糊认识所造成的各种束缚,破除急躁情绪,迎难而上,积极工作;善于从政治、全局的高度认识事物,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脚踏实地的投入到工作中去,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三)进一步保持清正廉洁,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在当前社会还存在腐败现象情况下,要有战胜自我的胆识和魄力,抗得起诱惑,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考验,做到自重、白警、白省、自励,做到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面前一尘不染,一身正气;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利益观、荣辱观、道德观、人生观,追求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带头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决抵制歪风邪气,始终做到清正廉洁,自觉与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带头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尽心尽力把工作做好。(四)进一步务实创新,增强工作实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实现学习方式、工作理念、工作手段和工作机制的创新,最终达到工作成效的不断提高。不断总结和完善工作-5-\n经验,提出新思路、新方案,拿出新举措,开创工作新局面。始终围绕食品安全监管的长远发展和中心工作,带头贯彻和落实上级各项决策和部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五)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增强实干意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干兴邦,空谈误国。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靠的是实干,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更需要实干精神。作为一名食品安全监管干部,更要充分发扬我党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踏实苦干,迎难而上,自强不息,真正在一线出成绩,见实效,对自己负责的工作要亲手操作,亲力亲为,每项工作的落实都要做到抓铁有痕,掷地有声。-5-\n“三严三实”“对照检查材料食安办专职副主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主题,是为民务实清廉。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与教育实践活动的主题是高度契合的。自“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开展以来,我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三严三实”重要论述及中央和省、市、县委“三严三实”有关文件,全面掌握了“三严三实”的精神实质,并在此基础上,认真查找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明确了整改方向。现将对照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存在的问题(一)学习的自觉性不高。存在以干代学的现象,特别是当工作与学习发生矛盾时,往往认为学习是“软指标”,可以往后推一推,从而导致学习的自觉性不高,而且学习的系统性不强,学习效果不佳;学习制度坚持的不好,客观上强调工作忙、压力大和事务性工作较多,缺乏持之以恒自觉学习政治理论的精神;学用结合的关系没有处理好。特别是业务学习不深入,综合性、全面性不强,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规范、标准的掌握和运用不熟悉。(二)工作作风不实。求真务实的精神不够接到工作任务,有时首先想到的是怎样尽快完成,而不是怎样做到最好,特别是任务多、压力大的时候更是如此,有时存在着应付以求过关的想法,影响了工作效果,没有时刻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5-\n欠缺创新意识,没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局限于上级布置什么做什么,有时产生的新想法也只是停留于心动而无行动的状态;对有关的政策法规研究不够,工作方法较简单,同志间的思想交流不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对全县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和督促还不够深入,致使工作效果不够理想。如对监管行业工作研究不深,现场安全检查水平不高,专业技术水平与逐步提高的安全监管要求相距甚远。工作中遇到难题时,思路不广,方法不多,未能把工作做实、做深、做细,满足于过得去。不注重业务工作的全面性,等到问题出现再想办法解决。有时由于工作的重复性,图省事,照搬照抄,沿用老方法解决问题,破解难题能力不强。(三)服务意识不强。虽然也经常下基层调研,但主动性不强、不够深入,只注重了解自己想要了解的问题,未能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没有关心群众及监管对象想什么、盼什么、急什么、要什么,没有真正和群众及监管打成一片,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工作上对基层情况的了解主要靠听汇报和抽查,不够全面系统,与基层所干部职工谈心交流少,对干部思想状况和基层所干部生活情况了解不全面,帮助干部职工解决实际困难不多。这些都是宗旨观念淡薄,群众意识差的表现。(四)勤政廉政不深。树立勤政优政的宗旨意识还不够牢固,党风廉政问题和各种不正之风时有发生。在坚持学习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自觉用党的纪律约束自己还不够深入,时有存在把关不严的现象。三、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政治理论修养不到家。一是没有把理论学习放在重要位置,学习存在片面性,缺乏对理论的系统研究和深刻理解,这是政治理论不成熟的具体表现;二是-5-\n理论与实践隔离,忽视了理论与实践的辨证唯物关系,对政治理论的学习只满足于记住几条重要论断和几句讲话,缺乏系统性、经常性的深入学习,不能用马列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分析问题,不具备用理论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改造主观世界不够自觉主动,缺乏艰苦奋斗的精神。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来自于自觉改造主观世界,不断增强党性锻炼。这些年来,口头上也讲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要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但实际上存在着重前者轻后者,以业务工作代替政治和党性锻炼,使自己的党性修养减弱了,对自己要求放松了,考虑个人的荣辱进退多了,考虑群众利益和全局利益少了。致使工作有时不够深入,满足于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满足于面上不出问题,创新意识淡化,忽视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三)群众工作经验缺乏,宗旨观念有所淡化。对坚持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还没有真正在思想上、行动上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在工作上群众观念淡薄,看不到群众的首创精神,指导工作主观意志成份多,为群众想的少、做的少,服务群众,缺乏真功夫。三、整改措施(一)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增强理论功底。学习是能力之基,修身之道,也是达到真才实学的根本途径。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学习是第一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坚持向书本学、向理论学,把党的方针政策特别是食品安全监管系列政策法规学精吃透、烂熟于心;向领导和同事学,学习他们开展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同时,以解决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以改进自己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成效为落脚点,-5-\n注重在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实践上下真功夫,不断提高理论学习的效果,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统一。(二)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宗旨意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为党为人民无私奉献的精神,把个人的追求融入党的事业之中,坚持党的事业第一、人民的利益第一;要保持思想道德的纯洁性,正确对待权力、金钱、名利,在生活上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不奢侈浪费,不追求享受;在工作作风上,要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忙群众之所需,同群众建立起水乳交融的关系;要努力做到善于克服消极思维、模糊认识所造成的各种束缚,破除急躁情绪,迎难而上,积极工作;善于从政治、全局的高度认识事物,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脚踏实地的投入到工作中去,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三)进一步保持清正廉洁,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在当前社会还存在腐败现象情况下,要有战胜自我的胆识和魄力,抗得起诱惑,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考验,做到自重、白警、白省、自励,做到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面前一尘不染,一身正气;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利益观、荣辱观、道德观、人生观,追求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带头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决抵制歪风邪气,始终做到清正廉洁,自觉与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带头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尽心尽力把工作做好。(四)进一步务实创新,增强工作实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实现学习方式、工作理念、工作手段和工作机制的创新,最终达到工作成效的不断提高。不断总结和完善工作-5-\n经验,提出新思路、新方案,拿出新举措,开创工作新局面。始终围绕食品安全监管的长远发展和中心工作,带头贯彻和落实上级各项决策和部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五)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增强实干意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干兴邦,空谈误国。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靠的是实干,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更需要实干精神。作为一名食品安全监管干部,更要充分发扬我党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踏实苦干,迎难而上,自强不息,真正在一线出成绩,见实效,对自己负责的工作要亲手操作,亲力亲为,每项工作的落实都要做到抓铁有痕,掷地有声。-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