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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2∕T 1291-2018 精准扶贫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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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1.040.03A10DB52贵州省地方标准DB52/T1291—2018精准扶贫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2018-08-14发布2018-08-14实施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n\nDB52/T1291—2018目次前言................................................................................II1范围..............................................................................12工作依据..........................................................................13术语和定义........................................................................14总则..............................................................................15保障标准..........................................................................26申请条件..........................................................................27保障对象认定程序..................................................................38审批时间..........................................................................59待遇确定和发放....................................................................510管理要求.........................................................................6I\n\nDB52/T1291—201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贵州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民政厅。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秀钰、张程、周烨、张舒。II\n\nDB52/T1291—2018精准扶贫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工作依据、术语和定义、总则、保障标准、申请条件、申办程序、审批时间、待遇确定和发放及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与管理。2工作依据2.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2.3《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2.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发〔2015〕2号)。2.5《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16号)。2.6《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3〕14号)。2.7《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57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仅适用于本文件。3.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3.2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纯收入的总和除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4总则4.1原则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a)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1\nDB52/T1291—2018b)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c)与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相结合,与扶贫开发政策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鼓励劳动自救、社会互助;d)公开、公平、公正、及时。4.2工作职责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责任,并按如下分工履行职责: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工作,财政部门按规定筹集并及时足额拨付农村低保资金,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低保有关工作;b)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保障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低保日常管理工作和保障对象的审核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从事农村低保日常管理工作和保障对象服务管理工作;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村低保经办机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明确农村低保工作专责协管人员。4.3资金筹集4.3.1农村低保资金由省(含中央财政补助)、市(州)、县(市、区、特区)三级按2的规定比例筹集。4.3.2农村低保资金与城市低保资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临时救助资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整合为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4.3.3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保障年度的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4.3.4财政部门在每月末将下月资金提前划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5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由省级统一根据各地经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分区域划档次分年度确定。6申请条件6.1基本条件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a)拥有当地农村户籍并在当地常住;b)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c)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6.2分户独立条件2\nDB52/T1291—2018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视为分户独立提出申请。6.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口计算方法6.3.1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虽拥有外地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常住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应计入的家庭成员,纳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计算。6.3.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应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6.3.3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应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收入。6.4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核算范围6.4.1核算口径6.4.1.1工资性收入包括公益性岗位、本地或外出打工等获得的收入。6.4.1.2家庭经营收入包括扣减生产费用支出后的农业收入、林业收入、牧业收入、渔业收入和第三产业经营收入。6.4.1.3转移性收入包括家庭非共同生活成员寄回和带回、离退休养老金、赡(扶、抚)养费、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转移性收入。6.4.1.4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红利,资产出租、土地流转收入,投资收益等。6.4.2扣减项目6.4.2.1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和计划生育、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以及生产性补贴、社会救助金、临时性生活补贴、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费用、捐助资金、慰问金,不计入家庭收入。6.4.2.2对农村低保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6.4.2.3对农村低保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慢性病、重度残疾及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个人实际承担医疗费用、照料护理用品费用、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等刚性支出。6.5不予申报限制条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享有农村低保保障待遇:a)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b)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c)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d)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e)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经教育仍未改正的;f)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的。3\nDB52/T1291—20187保障对象认定程序7.1申请受理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驻(包)村干部、网格员应定期开展排查,对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乡镇、村组织人员主动帮助提出申请。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下列材料并如实登记:a)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b)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c)涉及家庭成员收入的相关证明;d)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e)授权对申请人家庭开展收入调查、经济状况比对的授权书;f)残疾人还应提交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复印件,验原件。7.2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至少1名乡镇干部或驻村干部和1名村干部,通过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家庭户主应分别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名。7.3民主评议7.3.1基本要求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并委派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或驻村(包村)干部参与和监督。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在民主评议前,应对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的产生程序、人员情况及构成比例进行审查,并对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农村低保相关政策培训后,村民委员会再召开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对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保障条件和增发补助金条件等进行民主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定。7.3.2人员构成7.3.2.1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及组长,应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总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0人。7.3.2.2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一般由村支“两委”组成人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并保证每个村民小组都有代表进入。7.3.2.3农村低保评议小组会议,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年度核查时80%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会议方为有效,评议结果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为有效。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回避。7.3.3程序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应由组长召集和主持,并按以下程序进行:a)农村低保专责协管人员介绍全村申请农村低保情况、申请人申报的家庭基本情况和调查核实后的初步处理意见;b)评议小组成员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农村低保保障条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收入水平和符合增发补助金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进行评议;4\nDB52/T1291—2018c)评议小组成员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d)现场唱票、计票后,主持人宣布民主评议结果;e)参加评议的乡镇干部或评议监督人员就评议的真实有效性发表意见;f)明确专人负责如实记录民主评议会议内容并存档备查。7.4一榜公示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本村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及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注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期满后,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7.5审查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汇总各村情况,对操作程序及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随机抽查各村部分申请人家庭,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应复查核实处理;提出拟保障家庭、基本保障金额、特殊困难人员及增发补助金额。7.6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农村低保审核小组会议对审查结论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乡镇农村低保审核小组应由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组成。7.7二榜公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群众有异议的,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组织核实处理。公示期满后,应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相关提交资料应退回村民委员会,委托村民委员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7.8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低保工作机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评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通过向(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农村低保评审委员会由民政部门领导、农村低保工作机构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7.9三榜公示委托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处理。7.10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享受农村低保,核准保障待遇。委托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代发农村低保金存折。不予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8审批时间农村低保按月集中办理,原则上每月集中评议和审核审批一次。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的,应对其提供临时救助。5\nDB52/T1291—20189待遇确定和发放9.1保障待遇9.1.1基本保障金根据审批认定的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9.1.2特殊困难增发补助金符合下列条件的特殊困难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的比例按月增发补助金:a)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重残人员(肢体残疾1~2级,智力、精神残疾1~4级)、患重大疾病人员;b)农村低保家庭中的在校学生;c)独生子女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d)单亲农村低保家庭成员;e)农村低保家庭中的失地农民;f)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保障对象。9.2待遇发放9.2.1农村低保基本保障金和特殊困难增发补助金均以货币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和扣缴其他款项。对违规多发放保障家庭的低保金,可分月扣缴,但不得影响其基本生活。9.2.2农村低保基本保障金和特殊困难增发补助金均推行社会化发放,每月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到保障家庭户主账户。10管理要求10.1常年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指导各乡镇、村民委员会在人群集中的地方统一设置固定的农村低保公示公开栏,对农村低保政策、办理程序、农村低保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及标准待遇进行常年公示。10.2动态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村低保工作机构、经办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及时根据农村保障对象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实行农村低保渐退机制,对农村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等收入较稳定的岗位,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实现公益性岗位就业,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农村低保家庭成员死亡的,可延缓3个月停发死亡人员低保金。10.3档案管理10.3.1基本要求6\nDB52/T1291—201810.3.1.1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农村低保工作机构、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对在农村低保工作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和服务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资料应建立档案并保存完整,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10.3.1.2按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应对农村低保对象建立档案,日常管理随时归档;档案整理统一规范、简便易行,档案保管安全有序。10.3.2分类管理10.3.2.1县级农村低保工作机构档案应按如下要求进行管理:a)审批类档案:农村低保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和农村低保保障待遇调整(注销)表等,应按时间顺序和地域划分进行整理;b)日常管理类档案:农村低保相关政策法规,农村低保业务统计表,对农村低保家庭进行抽查记录,与农村低保业务相关的会议记录和信访接待处理记录等,应按文书档案的要求整理归档;c)图声类档案:与农村低保业务相关图片、声像资料等,应按年度整理归档。10.3.2.2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档案应按如下要求进行管理:a)审批类档案: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申请书(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入户调查表,农村低保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农村低保保障待遇调整(注销)表,不予批准及停发或调整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书面通知,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收入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等,应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b)日常管理类档案:农村低保相关政策法规,农村低保业务统计表,农村低保金发放花名册,农村低保金收支台账,划拨农村低保金批文,按规范化要求对农村低保户进行抽查记录,与农村低保业务相关的会议记录,信访接待调查处理记录,乡(镇)公示档案记录等,应按文书档案的要求整理归档;c)图声类档案:与农村低保业务相关图片、声像资料等,应按年度整理归档。10.3.2.3村民委员会农村低保档案应按如下要求进行管理:a)农村低保相关政策法规、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家庭花名册、农村低保工作统计表、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会议记录、三榜公示的档案记录、农村低保信访记录和调查处理记录等,按文书档案要求整理归档;b)与农村低保业务相关图片、声像资料等,按年度整理归档。10.3.3保管期限10.3.3.1审批类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为该农村低保家庭停保后不少于3年。10.3.3.2日常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不少于5年。10.3.3.3农村低保档案保管期满后,按规定抽样移送地方综合档案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nDB52/T1291-2018